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存在着诸多类型的纠纷可能会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解除,这些纠纷也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所接触到的较为频繁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争议:首先,逾期交房的情况较常发生。
导致这一问题的原因往往具有多样性,既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身违约,未能按时履约的因素,同时也包含了政府监管机构基于规划变更或新型配套设施实施等工作需求而对项目施加的强制性干预,这些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开发商的交付能力。
其次,缺乏权属证明文件也常常成为购房人无法在规定期限内获得房产证的重要原因。
这些问题可能源于开发商土地使用手续不规范,未支付全额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违规建筑施工以及无法向有关部门提供规定要求的相关资料等多种情况。
再者,“一房二售”的情况屡见不鲜。
由于两份书面合同确认的标的物均指向同一套房屋,但是当开发商已经将这处物业交给了其中一份合同的相对方时,这种违约行为使得另一份合同的相对方和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合作目标无法得到正常实现,此时,该合同的缔结方有权据此解除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中的第八条对此种情况作了明确阐述,可见在司法实践领域类似的个案并不少见。
此外,房屋质量低下的问题也是引发商品房买卖纠纷的一大诱因。
这一类问题通常涵盖了商品房主体结构质量不达标,无法按期交付使用;或者交付后经过质检,发现确实属于不符合标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了住户的居住体验等多项情形。
针对此类情况,《解释》的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赋予了购房者解除合同的处置权限。
作为购房者,您需要在收房当天仔细核对开发商递交的工程完工验收通过书、工程质量保障书以及房屋使用说明书,并且对实际到手的房屋进行全面性的验收和检查。
最后,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房屋面积差误也是一个需要注意的关键点。
根据《解释》的第十四条规定,产权登记面积和合同约定面积之间的误差比例超过绝对值的3%,购房者有权选择解除合同。
同时,在示范文本的第五条中亦提供了一种供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面积差异处理方式。
因此,开发商应采取相应措施,尽量避免或减小预测面积与实际测量面积之间的差距,以此防止在实际操作中出现较大的损失和价款变动带来的困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二、小产权房买卖纠纷有哪些情况
小产权房买卖纠纷的情况有:
1、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
无论是村委会还是乡政府颁发的产权证都属于无效证件,在法律上不予承认。
2、房产无法过户。
由于小产权房产本身就不具备相应产权,所以也不具备过户的权利。
3、无法上市流通。
由于小产权住房没有国家认可房产证明,所以不具备进行房产转让、处分和继承等权利。
4、无法办理银行贷款。
因为办理贷款买房需要以该房屋的产权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没有国家出具合法产权证房产银行不会放款。
5、没有占地补偿。
遇到政府或合法开发商征用小产权房产占地的情况时,小产权房主只能得到很少或无法得到相关补偿。
因为该小产权占有土地属于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所有,补偿款会直接划给当地村委会或乡政府。
6、户口无法迁入。
由于购买小产权住房无法迁入户口,所以购房人及其子女无法获得当地的免费医疗和义务教育资源。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三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了物业管理企业的,买受人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与房地产开发企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订立有关物业管理的协议。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品房买卖纠纷有哪些官司”,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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