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老旧房屋纠纷怎样维权
在购买房产合同时所可能涉及的争议处理途径,一共有如下四个主要方式:通过磋商,通过和解,通过仲裁以及通过诉讼来加以解决。
1. 第一步,协商:这不仅仅适用于任何一位合同当事人,更是双方在建立和睦关系的基础之上,通过彼此协商达成共识来解决纠纷的有效途径,无疑是最为理想的方法。
2. 第二步,调解:假如诸位当事人无法通过协商的方式达成一致意见的话,那么他们可以请相关机构进行调解工作,比如其中一位或者两位都是国有企业的情况下,就可以请求上级主管部门出面进行调解。
这些部门理应站在公正公平的立场上,把纷争的责任方辨别清楚,然后进行调解工作,而绝不是进行行政上的干预。
同样地,当事人也有权选择让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部门参与到调解过程中去。
3. 第三步,仲裁:倘若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协商无果,也不愿接受调解方案的情况下,就可以按照合同中的规定的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产生之后双方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特定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请。
4. 最后一步,诉讼:若是当合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尚未设立起来,事后也未曾签订过仲裁协议的情况下,合同当事人完全可以凭借着合同纠纷,将其上诉至法院,进而寻求法律的支持来加以解决。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屋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老旧房屋纠纷怎样维权”,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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