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兄弟房屋纠纷找谁解决
关于房屋买卖契约纠纷处理的途径主要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协商、调解、仲裁以及诉讼。
首先,协商解决:即合同双方在以和平且友好的态度作为基础,通过彼此间的充分沟通与努力来化解纷争,此乃为解决相关争议的最佳手段。
其次,调解处置:如果在经过了友好协商却仍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合同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构提出调解申请,比如,若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属于国有企业性质的,则可请求上级主管部门介入调停。
然而,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保持公正的前提下分辨是非,切忌进行行政干预,此外,当事人亦有权请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关乃至法院等相关机构对其面临的纠纷进行调解。
接着,仲裁程序:此处情形为合同双方经过努力友好协商仍无法取得共识,不愿接受调解的情况下,可依据合同中所制定的仲裁条款或是在纠纷发生之后由合同双方所共同达成的仲裁协议,向相应的仲裁机构提起仲裁。
最后,诉讼方式:当合同中并未载明仲裁条款,且事后也未能形成有效的仲裁协议之时,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将其房产交易的相关纠纷诉诸法院,以期获得法律层面的解决方案。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农村房屋纠纷怎样解决
农村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处理原则农村私有房屋交易是在城乡流动加大、居住区域界限打破和城乡一体化的大背景下产生的,对此缺少监管是造成这种现状的制度诱因,而土地市场价格的持续上扬、房屋拆迁补偿等是引起此类案件的主要原因。
审理此类案件应考虑到个案情况,做出不同处理:
第一,对于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第二,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第三,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第四,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应本着尊重现状、维持稳定的原则,立足调解,承认购房人对房屋的现状以及继续占有、居住和使用该房屋的权利。
第五,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尤其是出卖人因土地升值或拆迁、补偿所获利益,以及买受人因房屋现值和原买卖价格的差异造成的损失;其次,对于买受人已经翻建、扩建房屋的情况,应对其添附价值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农村兄弟房屋纠纷找谁解决”,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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