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要小心哪些房产纠纷

最新修订 | 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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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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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商品房预售阶段所引发的争议、单位自行筹建并分配给职工的集资房以及已经进行过房改手续的公共住房销售环节存在的冲突、针对私人所有房产及二手房交易产生的摩擦、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利益分割冲突、涉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归属的争端、对于房屋赠与。
买房要小心哪些房产纠纷

一、买房违约纠纷有哪些

购房过程中,可能遭遇一系列纠纷问题,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各项内容:商品房预售阶段所引发的争议、单位自行筹建并分配给职工的集资房以及已经进行过房改手续的公共住房销售环节存在的冲突、针对私人所有房产及二手房交易产生的摩擦、商品房出售过程中的利益分割冲突、涉及到房地产所有权归属的争端、对于房屋赠与、交换与继承方面可能出现的矛盾、针对物业管理问题的争论以及在房地产相邻权领域发生的各种矛盾等。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二、房产纠纷有哪些

房地产纠纷是指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之间及他们相互之间基于房屋和土地的权利义务所发生的争议。

具体而言,是指关于房屋和土地的所有权、经营管理权和使用权等权益的争议。

也指在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当事人之间因房地产权益而产生的争议。

《民法典》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违约纠纷有哪些”,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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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由于买卖双方在协商过程中存在互信度不足,自愿或非自愿地对房屋实际状况进行隐瞒,从而引发的交易纠纷;其次,因房价波动而导致的过户手续无法按时完成所引发的争议;再次,由于中介机构操作流程不规范、服务质量低下等原因造成的交易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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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患纠纷调解解决中心衡水试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为了全面解决影响社会稳定和政府形象的医患纠纷,使患者能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或补偿,使卫生和医院主管领导能从医患纷争的纠缠中摆脱出来,10月23日,衡水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挂牌成立,以的第三方处理医患纠纷。
现状医患纠纷已成社会问题
据了解,近几年来,随着医疗事业的发展和医疗消费的增加,医患纠纷呈逐年上升趋势。当前,医患纠纷已成为影响医患关系、影响社会稳定、影响政府形象的严重社会问题。仅2008年,衡水市反映到社会面上的医患纠纷就100多起,如果再加上各医院自行消化处理的纠纷,每年高达200-300起左右。
现行的医患纠纷解决机制:一是医院与患者双方协商解决。院方为了息事宁人常常是赔钱了事,结果形成了“大闹大赔、小闹小赔、不闹不赔”的局面。二是通过医疗事故鉴定渠道调解解决。因为主持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医学会属于卫生部门,且鉴定的专家也都分布在各医疗机构,这就难免在患者心目中造成相互袒护的不信任嫌疑。三是通过诉讼解决。这个渠道费时、费力、成本高,社会效果不甚理想。
机构组成22个部门加入调解处理中心
衡水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范某亮介绍,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是半公益性组织,是由22家部门、单位和53名领导、专家组成的大调解机构,由衡水市司法局牵头,以各县市区司法、、卫生、、医学会、法医鉴定中心、法律援助协会和心理教育咨询服务中心为依托。
工作形式以第三方处理医患纠纷
范某亮说,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的基本原则和主要任务是及时稳控医患纠纷,避免纠纷升级、激化,避免由此引起特别是越级。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全力维护社会稳定,最终调处化解医患纠纷。
根据司法部《人民调解若干规定》与《河北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要求,医患纠纷已经纳入人民调解的行业管理和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围,所以由司法局牵头、指导,以市场为纽带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由相对的第三方“操刀”处理社会上的医患纠纷,不失为一个切实可行的好办法。该中心在市、区司法部门指导下,以的第三方对外开展业务。为了取得更好的社会效果,他们本着开展法律大服务、建协作医院、给协作医院对方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的思路开展工作。
工作办法抓接待、抓防控、抓平复
范某亮说,衡水市医患纠纷调解处理中心的工作分三个阶段:案前首先抓接待,重点抓预防。案中首先抓防控,重点抓调解―――一旦出现纠纷,首先防止事态的进一步扩大,力求在一定时间内,在合情、合理、合法的范围内,充分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心理疏导、法律援助、司法公证、诉讼等各种技术手段使之尽快结案。
案后首先抓平复,重点抓恢复―――案件赔付不等于工作终结,要注重当事人心理创伤的平复,以便使当事人双方尽量减少诉累、减少纠缠、减少无谓的心力消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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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名买房,小心房财两空
1.出名人反悔,而借名人无法证明双方之间的代理关系以及资金支付的事实,借名人便很难取得房屋或收回购房款。2.出名人身负外债,债权人可以主张其名下的房屋拍卖抵债。3.出名人死亡,其名下房屋很可能会被子女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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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租房纠纷租房纠纷租房纠纷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该怎么避免租赁纠纷,具体如下所述:
1、查明出租人是否与房屋所有权证书上登记的产权人一致。如果出租人不是房屋产权人,则应要求其出示产权人同意由其作为代理人出租房屋的授权委托书。
2、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已交付但尚未办理产权证的商品房,应要求其提供商品房预售合同和房屋的交付使用证明。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一般会载明预售许可证号,承租人可以据此在当地的房地产交易官方网站上查验该房屋的其他四证取得情况,并重点关注该房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并要求出租人提供房屋交付使用时的《竣工验收备案表》。
3、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但尚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应要求其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于不能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房屋则不能承租,对于提供了该证书的,也要核查是否系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房屋,若系超规划建设的房屋,则亦不能承租。
4、如果出租人出租的是自行建造的临时建筑,则应关注是否超建设范围或超使用期限。对于未经批准建设的临时建筑或超过批准内容建设的临时建筑,以及超过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则不能承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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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带小院纠纷怎么办
一楼附赠花园权利纠纷涉及房地产交易中花园使用权益的争端。解决策略包括直接对话协商、申请调协仲裁、仲裁机构仲裁和法律诉讼。选择解决方法需考虑时间、成本和效果,并严格遵循法律法规,以保障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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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卖有哪些纠纷
常见的关于小产权房买卖纠纷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无法上市流通。2、无法办理银行贷款。3、没有占地补偿。4、没有国家颁发的房产证。5、房产无法过户。6、户口无法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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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小心陷入二手房定金纠纷中购房者要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如何处理二手房定金纠纷
1、付了定金以后,其中一方违约,守约方可按照定金罚则处理,也就是说下家违约的话,上家可以没收定金;上家违约的话,下家可以要求双倍返还定金。
2、付了定金以后,双方对定金合同以外的其他内容不能达成一致,而这些内容与履行合同有密切的关系,比如付了定金后下家才知道房屋还有抵押,而上家又需要用下家的房款来提前还贷,如不能协商一致,这时下家就可以要求解除定金合同,上家应当返还定金(不是双倍返还)。但要注意的是这些在定金合同中未作约定并且在事后不能协商一致的内容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来确定,而不能是一方故意提出苛刻的条款造成的。如上家要求签订正式买卖合同后一年后再交房,这种要求违反了诚信原则和交易习惯,在不能协商一致时应当认为是上家违约。
3、付了定金以后,定金并没有交到上家手上,而是根据定金合同或居间协议交给中介保管。如果定金合同约定定金由中介保管的,那么定金合同就生效了,上家不能以自己没收到定金为理由,主张自己可以不受定金合同约束。
怎样预防二手房定金纠纷
1、购房人在房屋交易前应当慎重考虑,并且不要签订定金支付书、购房意向书等定金合同,而是在把房屋买卖相关事宜约定清楚后直接签入二手房买卖合同、居间服务合同和补充协议中,特别要明确有关定金收取和退还的条件,在交付定金的同时让卖方写一个定金的收条并且同时交给你;
2、购房人购房前应提前向房地产经纪人员或出卖人咨询购房时将发生的除房款外的相关税、费,并且约定清楚相关税费的支付,关于要交的税费的类别和总额应当在合同里明确,特别是如果出现新的税费时由谁支付,不致因相关费用不清造成交易不成而产生纠纷;
3、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建议购房人应坚持使用政府管理部门推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合同中的约定应尽量完整详细,避免因无明确约定,导致合同无常履行,特别是要把房屋过户、物业交割、交房的时间和违约责任约定清楚;
4、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代理的,购房人应要求其进行网上签约,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借故不进行网上签约的,应向房屋所在地的建设房屋管理部门投诉,网上签约的步骤是先在网上签约完毕,然后打印出来让买卖双方签字,查询密码由买卖双方自己亲自设置;
5、因房屋无法成交造成定金或合同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应按书面约定执行,书面没有约定可以协商解决,如协商解决不了可以到房屋所在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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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产权房买了有什么纠纷
小产权房无国家正式颁发的产权证书,无法获得法律认可,不能进行交易、处置及传承,也无法办理贷款。若遭遇政府征收,业主可能获得微薄补偿或无法获得补偿。此外,小产权房无法迁入户籍,无法享受当地医疗、教育等服务。购买小产权房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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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纠纷算劳动争议纠纷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劳动争议案件受理范围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履行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没有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已形成劳动关系后发生的纠纷;
3、劳动者退休后,与尚未参加社会保险统筹的原用人单位因追索养老金、医疗费、工伤保险待遇和其他社会保险费而发生的纠纷;
4、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5、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7、用人单位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8、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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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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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等处理,或者因其他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确有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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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对于追索劳动报酬、养老金、医疗费以及工伤保险待遇、经济补偿金、培训费及其他相关费用等案件,给付数额不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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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5、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请求用人单位返还其收取的劳动合同定金、保证金、抵押金、抵押物的争议,或者办理劳动者的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等移转手续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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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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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9、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程序上按照《劳动法》处理,因此应受理此类案件。)
20、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人民,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2
1、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劳动报酬争议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给付义务,劳动者直接向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
二、哪些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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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用合同纠纷的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是物权法纠纷还是合同纠纷?
[律师回复]
1、出卖方必须具有房屋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非房屋所有人和土地使用人不得出卖他人的房地产。
2、买卖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未成年人和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公民不能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其房地产买卖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进行。单位买房者如需购买私房的须得到有关机关的批准。
3、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可信。这是指房地产买卖双方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表示出来的意思必须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相一致。如果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合同,或者双方恶意串通签订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房地产买卖合同都属于无效合同。行为人对房地产买卖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或合同显失公平的,一方当事人可以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
4、房地产买卖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也即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如果公民通过划拨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其房屋转让必须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或者将其中的土地收益按规定上缴国家,否则不得买卖。
5、房地产买卖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有关的法律规定。房地产买卖合同应该采用书面形式并且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转权登记和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购房纠纷纠纷怎么处理,买房广告纠纷如何避免?
[律师回复]
一、售楼广告是不是要约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了《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该解释第3条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这是我国第一次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房地产销售广告要约邀请与要约及约束力范围制定了司法标准。它对房地产开发企业产生了重大影响,直接关系到房地产开发商及业主的切身利益。
二、购房者如何避免售楼广告纠纷广告是针对不特定多数人发布的,法律上一直把它作为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将符合条件的售楼广告的法律性质界定为要约无疑是一个重大突破,但对于该解释中所限定的条件我们在司法实践不能忽视,不能将所有的宣传广告中的承诺均视为要约。《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售楼广告的条件做出了限定,即:
1、在开发规划范围内;
2、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
3、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只有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宣传广告才构成要约,否则仍是要约邀请。但是,司法解释中对构成要约的宣传广告的具体的操作标准并不明确,到底什么是“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这将最终将交由法官自由量裁,而实践中往往关于重大影响的尺度的把握比较含糊。不难看出,“重大影响”是认定宣传广告的一个很关键的内容,也是实践中最难认定和准确把握的,因而也是近年争议一个突出问题。对这个问题,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就是如果广告和宣传资料的内容一旦被写入合同,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并且只要要约邀请一旦具体化,应该被视为要约,也就具有了法律效力。对于消费者,要想开发商对消费者的广告承诺有保证,最保险的办法还是请律师协助,把广告写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内,形成具体合同内容,才能根本保证购房者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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