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违约可否不收房子
在房地产行业,开发商若存在违反规定的交房行为,那幺作为业主将有权利选择拒绝接受此房产项目。
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形下,业主有权行使此项权力:首先,如果开发商未能完全保证小区道路的畅通,以及天然气、电力、暖气等设施均已经安装完毕;其次,如果房屋未能取得由相关部分颁发的竣工验收证明书;第三,如果房屋开发商无法向消费者提供完整的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记录;第四,如果开发商未能按照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约定如期交房,即使经过多次催促也超过了三个月仍未能完成交付;第五,如果房屋开发商未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便擅自更改房屋结构以及合同中约定好的配置环境;第六,如果房屋开发商经获批修改商品房规划设计方案却未经消费者同意;第七,如果房屋开发商无法向用户提供已经通过资质认证的测绘单位对房屋面积进行的实地测量数据;第八,如果房屋实际交付的面积与其初始合同中所约定的面积相差超过3%(含3%)时,消费者可选择拒收房屋并解除双方所签署的购房合同;第九,通过具有资质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严格检验,发现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严重不合格;最后,当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到影响到消费者日常居住和使用的舒适度时,消费者也有权选择拒绝接收。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
商品房交付使用后,买受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委托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重新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买受人有权退房;
给买受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开发商违约可否退房?
开发商违约后,购房者是可以要求退房的,但是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一般购房者可以退房的条件有:
1、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退房。
2、开发商违约行为符合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退房情形。
3、开发商违约行为构成了《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可否不收房子”,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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