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产权房的问题,尽管并未受到我国法律的充分保护,该种类型的房产不被视为能够建立合法买卖关系的房地产形式。
然而,倘若遭遇卖方诸如一房多卖的违法行为,消费者可以选择向警方报案,此类欺诈行为已构成了诈骗罪。
当面临到一房数卖的复杂情况时,以下几种情况可能有助于消费者确定所购房产的法定所有者身份:
(1)两份购房协议均未完成相关登记手续。
在此前提下,倘若标的房屋也尚未交付给任何一方当事人,那么这两份购房协议均处于尚未实际执行的状况之中,由此便应按照签署时间居前的那份购房协议为准,由该份协议优先得到履行;
(2)在两份购房协议中,其中有一份已经成功完成了房屋的过户登记,而另一份则并未涉及过户事宜(无论房屋实际交付至何方人士手中)。
鉴于房屋的过户登记属于物权变更范围,且根据物权对世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及物权优于债权原理等物权法基本理论,我们可以确信,已经完成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的所有权;
(3)在第一位买家已经完成过户程序之后,卖方再次出售同一套房产给第二买家的情况之下,由于此时卖方已经失去了对房屋的所有权,因此其针对第二次售房的命令将被视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二、小产房一房二卖怎么赔偿
小产权房不受国家法律保护无法成立合法买卖,但遇到卖方这种行为可报警处理,一房两卖属诈骗罪。
遇到一房二卖的情形时可参考以下情况确认房子的归属。
(一)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
两份合同均未办理登记且标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况,属于两份合同均处于未实际履行的状态,应当以签订在先的合同优先得到履行为优先履行判定标准。
(二)两份合同中一份已进行了过户登记,另一份未作过户登记(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
因房屋的过户登记是物权变更范畴,按物权对世原理、物权公示原理,和物权优先于债权原理,确认已办理过户登记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权。
(三)在第一个买房人已办过户后又卖第二人的情况下,因这时出卖人已没有所有权,所以他的第二次卖房是无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小产权房一房二卖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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