赠与房产纠纷如何举证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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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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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非正式合约下,协议和定金均具有可退还性,但具体退还时间无法确定。定金作为债权担保,旨在确保合同责任履行,由双方书面约定。若开发商无法提供预售许可证,应退还定金。已完全履行债务的一方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否则需双倍返还定金。
赠与房产纠纷如何举证

一、开发商违约退房可以退定金

若非涉及正式合约,那么协议本身并不会对双方产生不可逆转的影响,同时,定金也是具备可退还性的。

然而,具体何时能够顺利获得定金的退还,这却无法确定。

因为按照定金罚则,退还定金的行为其实是在进行弥补损失,即以一方的财务代价去填补另一方所承受的经济损失

假如开发商未能提供预售许可证,那么毫无疑问,您应当促使他们退还定金。

定金作为一种债权担保方式,其含义在于作为确保合同责任履行之手段,由合同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由一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之内,事先支付给另一方向价目相对应的款项。

等到债权人债务行为已完全履行完毕时,作为支付定金的一方就有权利收回自己已支付的定金或用其冲抵最终应付款项。

反之,假如收受定金的一方不能履行相应的债务义务,那么他们就需要双倍返还已经收到的定金给付款项的一方。

而对于那些已完全履行了债务行为的人来说,他们是没有资格要求退还定金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商品房退房不可以退定金吗

商品房退房能不能退定金要分情况讨论。

1、如果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该房源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话,并且认购书条款中对房号、面积、价格、付款方式等有明确约定,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有效协议,退房就属于违约行为,不能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2、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后,以下两种情形购房者可以在退房时退定金:

(1)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所买房源还没有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无效协议,购房者是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的(开发商在没有销售许可证的情况下收取定金,本身也是违反相关规定的)。

(2)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买的房源虽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但是《商品房认购书》中没有注明房号、面积、价格等主要条款内容,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属于无效协议,也是可以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违约退房可以退定金吗”,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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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根据赠与是否可以任意撤销,可将赠与合同分为:1、可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2、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不得任意撤销的合同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另一种是经过公证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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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赠与纠纷怎么判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调解赠与纠纷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在交给受赠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调解中,常常遇到因赠与发生的纠纷,比如乡邻、朋友、亲戚之间在交往中时常赠送一些钱财、实物、贺礼等,一旦关系搞僵,要求归还,即发生纠纷,更为严重者,在我国有些地区至今仍存在订婚送彩礼等习俗,一旦婚约毁弃,就要发生索还彩礼纠纷。由此可见,赠与纠纷具有债务纠纷的某些特点,目前我国法律对赠与没有做出充分的规定,给这类纠纷的调解带来一定难处。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这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赠与纠纷的原则和方法归纳如下: (一)赠与是一种民间法律行为。 无论是赠与入主动将一定的财物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以接受财物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认可,还是受赠人首先向赠与人提出赠与要求,赠与人以赠与的行为满足受赠人的要求,都说明赠与是一种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赠与履行后,即发生了赠与财物转归受赠人所有的法律后果,赠与人不应再反悔、索要。同时,赠与又是一种以联络感情、加深友谊、互相帮助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的民间交往,在调解时应采取和蔼的、平心静气的方式,既要维护赠与的法律行为后果,又要维护赠与行为体现的良好道德精神。 (二)赠与作为一种协议性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诺成性协议或合同,而是实践性的协议或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不是赠与人答应受赠人关于赠与的请求,或是受赠人同意赠与人的提议后即告成立,而是在赠与人做出了赠与的行动及受赠与人接受了赠与之后,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才真正达成。所以,尽管在双方达成了赠与许诺和承诺之后,如果赠与人没有最后将赠与付诸实施,受赠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债务向赠与人索要。当然,调解由此产生的赠与纠纷时,赠与人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言行一致地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不应随便毁弃信义,否则引起纠纷,赠与人应负一定的道义责任。 (三)赠与作为一种民间法律行为,带有无偿性,但也有少数民间赠与并非如此。 最常见的是婚约中的定金或彩礼,这种赠与同正常的民间赠与不一样,其实质是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即把定金、彩礼的赠与作为结婚的请求,把接受定金、彩礼作为与对方结婚的许诺。调解这类纠纷要以防为主,向群众宣传的法律和婚姻道德,指出这种陈规陋俗的封建传统及买卖婚姻实质,杜绝隐患;一旦这类债务纠纷发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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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赠与合同注意事项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我们很多人在生活中会将自己的一些财物等无偿的赠与给他人, 在大额财产赠与的时候会签订赠与合同,以防日后在发生赠与合同纠纷的时候没有证据,但是即使我们签订了赠与合同,还是会产生赠与合同纠纷,当发生了赠与合同纠纷,当事人向提讼的就需要向提供证据。
一、赠与合同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二、赠与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由于主观举证责任需要法官在具体审判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加以确定并不断转换,因此无需在法律规范中预先加以规定,法定的举证责任通常都是客观举证责任。
在司法实践中,法官要脱离证据去推定一个事实只能基于三种情况:
一是法律对推定的明确规定。比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关于对证据持有方作不利推定的规定。
二是根据日常生活法则进行推定。
三是法律拟制。比如在行政行为经合法的公告送达期满之后,视为相对人已经知道其内容。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了行为责任。并未明确规定结果责任,但在理论上可以通过体系解释等法律解释方法来加以确认。
(1)1998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3条指出:“下列证据由人民调查收集……上述证据经人民调查,未能收集到的,仍由负有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首次肯定了结果责任,只是不够明确。
(2)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该条规定了两种意义的举证责任,前者指当事人的行为责任,后者指在事实真伪不明时,主张该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诉讼后果的责任,即结果责任。在先行立法的司法解释中,它首次明确的肯定了民事举证责任具有双重含义,弥补了民事诉讼法的不足。但是该条除行为责任继续适用民事诉讼法第64条“谁主张谁举证”的分配规则外,对于结果责任并没有确立起一般的分配规则。所以,它仍非结果责任的分配原则。
赠与合同纠纷举证责任由哪方承担?赠与合同注意事项包含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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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赠与合同注意事项
赠与合同是一种双方、无偿的行为,在实践中签订赠与合同应注意如下几点:
(一)、赠与合同的内容要具体明确。赠与合同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双方、赠与的财产名称、财产目前状况、赠与合同履行的时限以及方式、赠与是否附条件以及什么条件、赠与合同的违约责任以及争议解决方式。
(二)、从赠与人的角度考虑,若赠与行为在交付财产或转移权利之前有可能撤销,建议不对赠与合同进行公证,因为一旦公证将很难撤销;从受赠人的角度考虑,若担心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撤销赠与,则应积极劝说赠与人将赠与合同进行公证。
(三)、如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对受赠人有一定的要求,则可作为一个赠与的条件。如果受赠人无法满足赠与人提出的条件,或者受赠人的行为让赠与人不满意,则赠与人可以名正言顺的拒绝履行赠与义务。
(四)、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约定办理有关手续的内容。
(五)、赠与人应在赠与合同中说明赠与财产存在的瑕疵,否则由此给受赠人造成损失的将承担责任。
二、赠与合同纠纷举证责任
由于主观举证责任需要法官在具体审判程序中,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加以确定并不断转换,因此无需在法律规范中预先加以规定,法定的举证责任通常都是客观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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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房产纠纷——赠与房产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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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调解赠与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调解赠与纠纷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在交给受赠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调解中,常常遇到因赠与发生的纠纷,比如乡邻、朋友、亲戚之间在交往中时常赠送一些钱财、实物、贺礼等,一旦关系搞僵,要求归还,即发生纠纷,更为严重者,在我国有些地区至今仍存在订婚送彩礼等习俗,一旦婚约毁弃,就要发生索还彩礼纠纷。由此可见,赠与纠纷具有债务纠纷的某些特点,目前我国法律对赠与没有做出充分的规定,给这类纠纷的调解带来一定难处。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这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赠与纠纷的原则和方法归纳如下: (一)赠与是一种民间法律行为。 无论是赠与入主动将一定的财物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以接受财物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认可,还是受赠人首先向赠与人提出赠与要求,赠与人以赠与的行为满足受赠人的要求,都说明赠与是一种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赠与履行后,即发生了赠与财物转归受赠人所有的法律后果,赠与人不应再反悔、索要。同时,赠与又是一种以联络感情、加深友谊、互相帮助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的民间交往,在调解时应采取和蔼的、平心静气的方式,既要维护赠与的法律行为后果,又要维护赠与行为体现的良好道德精神。 (二)赠与作为一种协议性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诺成性协议或合同,而是实践性的协议或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不是赠与人答应受赠人关于赠与的请求,或是受赠人同意赠与人的提议后即告成立,而是在赠与人做出了赠与的行动及受赠与人接受了赠与之后,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才真正达成。所以,尽管在双方达成了赠与许诺和承诺之后,如果赠与人没有最后将赠与付诸实施,受赠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债务向赠与人索要。当然,调解由此产生的赠与纠纷时,赠与人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言行一致地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不应随便毁弃信义,否则引起纠纷,赠与人应负一定的道义责任。 (三)赠与作为一种民间法律行为,带有无偿性,但也有少数民间赠与并非如此。 最常见的是婚约中的定金或彩礼,这种赠与同正常的民间赠与不一样,其实质是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即把定金、彩礼的赠与作为结婚的请求,把接受定金、彩礼作为与对方结婚的许诺。调解这类纠纷要以防为主,向群众宣传的法律和婚姻道德,指出这种陈规陋俗的封建传统及买卖婚姻实质,杜绝隐患;一旦这类债务纠纷发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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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调解赠与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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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纠纷怎么调解?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调解赠与纠纷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在交给受赠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调解中,常常遇到因赠与发生的纠纷,比如乡邻、朋友、亲戚之间在交往中时常赠送一些钱财、实物、贺礼等,一旦关系搞僵,要求归还,即发生纠纷,更为严重者,在我国有些地区至今仍存在订婚送彩礼等习俗,一旦婚约毁弃,就要发生索还彩礼纠纷。由此可见,赠与纠纷具有债务纠纷的某些特点,目前我国法律对赠与没有做出充分的规定,给这类纠纷的调解带来一定难处。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这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赠与纠纷的原则和方法归纳如下: (一)赠与是一种民间法律行为。 无论是赠与入主动将一定的财物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以接受财物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认可,还是受赠人首先向赠与人提出赠与要求,赠与人以赠与的行为满足受赠人的要求,都说明赠与是一种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赠与履行后,即发生了赠与财物转归受赠人所有的法律后果,赠与人不应再反悔、索要。同时,赠与又是一种以联络感情、加深友谊、互相帮助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的民间交往,在调解时应采取和蔼的、平心静气的方式,既要维护赠与的法律行为后果,又要维护赠与行为体现的良好道德精神。 (二)赠与作为一种协议性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诺成性协议或合同,而是实践性的协议或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不是赠与人答应受赠人关于赠与的请求,或是受赠人同意赠与人的提议后即告成立,而是在赠与人做出了赠与的行动及受赠与人接受了赠与之后,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才真正达成。所以,尽管在双方达成了赠与许诺和承诺之后,如果赠与人没有最后将赠与付诸实施,受赠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债务向赠与人索要。当然,调解由此产生的赠与纠纷时,赠与人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言行一致地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不应随便毁弃信义,否则引起纠纷,赠与人应负一定的道义责任。 (三)赠与作为一种民间法律行为,带有无偿性,但也有少数民间赠与并非如此。 最常见的是婚约中的定金或彩礼,这种赠与同正常的民间赠与不一样,其实质是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即把定金、彩礼的赠与作为结婚的请求,把接受定金、彩礼作为与对方结婚的许诺。调解这类纠纷要以防为主,向群众宣传的法律和婚姻道德,指出这种陈规陋俗的封建传统及买卖婚姻实质,杜绝隐患;一旦这类债务纠纷发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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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怎么调解赠与纠纷
[律师回复] 对于能怎么调解赠与纠纷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调解赠与纠纷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在交给受赠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调解中,常常遇到因赠与发生的纠纷,比如乡邻、朋友、亲戚之间在交往中时常赠送一些钱财、实物、贺礼等,一旦关系搞僵,要求归还,即发生纠纷,更为严重者,在我国有些地区至今仍存在订婚送彩礼等习俗,一旦婚约毁弃,就要发生索还彩礼纠纷。由此可见,赠与纠纷具有债务纠纷的某些特点,目前我国法律对赠与没有做出充分的规定,给这类纠纷的调解带来一定难处。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这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赠与纠纷的原则和方法归纳如下:
(一)赠与是一种民间法律行为。
无论是赠与入主动将一定的财物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以接受财物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认可,还是受赠人首先向赠与人提出赠与要求,赠与人以赠与的行为满足受赠人的要求,都说明赠与是一种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赠与履行后,即发生了赠与财物转归受赠人所有的法律后果,赠与人不应再反悔、索要。同时,赠与又是一种以联络感情、加深友谊、互相帮助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的民间交往,在调解时应采取和蔼的、平心静气的方式,既要维护赠与的法律行为后果,又要维护赠与行为体现的良好道德精神。
(二)赠与作为一种协议性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诺成性协议或合同,而是实践性的协议或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不是赠与人答应受赠人关于赠与的请求,或是受赠人同意赠与人的提议后即告成立,而是在赠与人做出了赠与的行动及受赠与人接受了赠与之后,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才真正达成。所以,尽管在双方达成了赠与许诺和承诺之后,如果赠与人没有最后将赠与付诸实施,受赠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债务向赠与人索要。当然,调解由此产生的赠与纠纷时,赠与人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言行一致地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不应随便毁弃信义,否则引起纠纷,赠与人应负一定的道义责任。
(三)赠与作为一种民间法律行为,带有无偿性,但也有少数民间赠与并非如此。
最常见的是婚约中的定金或彩礼,这种赠与同正常的民间赠与不一样,其实质是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即把定金、彩礼的赠与作为结婚的请求,把接受定金、彩礼作为与对方结婚的许诺。调解这类纠纷要以防为主,向群众宣传的法律和婚姻道德,指出这种陈规陋俗的封建传统及买卖婚姻实质,杜绝隐患;一旦这类债务纠纷发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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赠与合同纠纷中赠与人不履行赠与合同行不行
在赠与合同订立后或者赠与人已经部分履行赠与义务后,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赠与义务或者不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但尚未履行的部分赠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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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赠与纠纷可以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调解赠与纠纷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在交给受赠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调解中,常常遇到因赠与发生的纠纷,比如乡邻、朋友、亲戚之间在交往中时常赠送一些钱财、实物、贺礼等,一旦关系搞僵,要求归还,即发生纠纷,更为严重者,在我国有些地区至今仍存在订婚送彩礼等习俗,一旦婚约毁弃,就要发生索还彩礼纠纷。由此可见,赠与纠纷具有债务纠纷的某些特点,目前我国法律对赠与没有做出充分的规定,给这类纠纷的调解带来一定难处。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这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赠与纠纷的原则和方法归纳如下: (一)赠与是一种民间法律行为。 无论是赠与入主动将一定的财物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以接受财物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认可,还是受赠人首先向赠与人提出赠与要求,赠与人以赠与的行为满足受赠人的要求,都说明赠与是一种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赠与履行后,即发生了赠与财物转归受赠人所有的法律后果,赠与人不应再反悔、索要。同时,赠与又是一种以联络感情、加深友谊、互相帮助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的民间交往,在调解时应采取和蔼的、平心静气的方式,既要维护赠与的法律行为后果,又要维护赠与行为体现的良好道德精神。 (二)赠与作为一种协议性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诺成性协议或合同,而是实践性的协议或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不是赠与人答应受赠人关于赠与的请求,或是受赠人同意赠与人的提议后即告成立,而是在赠与人做出了赠与的行动及受赠与人接受了赠与之后,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才真正达成。所以,尽管在双方达成了赠与许诺和承诺之后,如果赠与人没有最后将赠与付诸实施,受赠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债务向赠与人索要。当然,调解由此产生的赠与纠纷时,赠与人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言行一致地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不应随便毁弃信义,否则引起纠纷,赠与人应负一定的道义责任。 (三)赠与作为一种民间法律行为,带有无偿性,但也有少数民间赠与并非如此。 最常见的是婚约中的定金或彩礼,这种赠与同正常的民间赠与不一样,其实质是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即把定金、彩礼的赠与作为结婚的请求,把接受定金、彩礼作为与对方结婚的许诺。调解这类纠纷要以防为主,向群众宣传的法律和婚姻道德,指出这种陈规陋俗的封建传统及买卖婚姻实质,杜绝隐患;一旦这类债务纠纷发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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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赠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吗
房屋赠与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对房屋赠与纠纷可以选择的解决方法主要是协商和起诉,赠与合同中有约定的除外。起诉处理房屋赠与纠纷的应当准备好诉讼状、房屋赠与合同,原被告的身份证明等有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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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口头赠与纠纷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口头赠与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根据社情民意和思维习惯调解解决 赠与行为通常发生在公民之间,如熟悉的家庭成员、信赖的亲朋好友。人们往往基于感情、感激而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与受赠人,如父辈出资为孩子购置婚房、将积蓄交与孩子使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将财产赠送给自己喜爱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因此调解处理这类纠纷,应本着家庭和睦、生活稳定、社会和谐、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力消除隔阂、巩固感情。要促使双方换位思考,多为对方着想,解决矛盾。 2.正确理解和灵活适用法律处理纠纷 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形成法律约束力。不同的赠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调解赠与纠纷,需根据实际情况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合法、合情合理。为此,应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可从赠与是否成立、赠与是否履行、赠与是否可撤销、受赠人是否履行了约定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判断,据此对赠与纠纷的法律后果有大致的了解和预测。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出纠纷症结所在,本着家庭和睦、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寻找调解方案。 赠与是否成立或生效,通常要看主体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客体(赠与标的)是否合格,赠与形式、方式是否合法。比如,赠与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方可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不能成为赠与主体。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只能参与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赠与行为。这可以从赠与物的价值、赠与行为性质和后果、与其生活关联度、年龄和智力是否适当予以判断和认定。而对于受赠人而言,接受赠与是纯获利行为,所以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地位。这类受赠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理接受并管理受赠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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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口头赠与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口头赠与合同纠纷怎么解决 1.根据社情民意和思维习惯调解解决 赠与行为通常发生在公民之间,如熟悉的家庭成员、信赖的亲朋好友。人们往往基于感情、感激而无偿将自己的财产给与受赠人,如父辈出资为孩子购置婚房、将积蓄交与孩子使用;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将财产赠送给自己喜爱的子女或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因此调解处理这类纠纷,应本着家庭和睦、生活稳定、社会和谐、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尽力消除隔阂、巩固感情。要促使双方换位思考,多为对方着想,解决矛盾。 2.正确理解和灵活适用法律处理纠纷 赠与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对赠与人和受赠人形成法律约束力。不同的赠与关系中,权利和义务也有所不同。调解赠与纠纷,需根据实际情况努力平衡各方利益,做到公平合法、合情合理。为此,应正确适用相关的法律规定。具体可从赠与是否成立、赠与是否履行、赠与是否可撤销、受赠人是否履行了约定义务等方面进行法律判断,据此对赠与纠纷的法律后果有大致的了解和预测。在此基础上,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找出纠纷症结所在,本着家庭和睦、以和为贵、公平合理的原则,努力寻找调解方案。 赠与是否成立或生效,通常要看主体资格(赠与人和受赠人)、客体(赠与标的)是否合格,赠与形式、方式是否合法。比如,赠与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方可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具有管理、处分自己财产的能力,不能成为赠与主体。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只能参与与其年龄和智力相适应的赠与行为。这可以从赠与物的价值、赠与行为性质和后果、与其生活关联度、年龄和智力是否适当予以判断和认定。而对于受赠人而言,接受赠与是纯获利行为,所以法律承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受赠人地位。这类受赠人可由其监护人代理接受并管理受赠财产。
赠与纠纷怎样才可以调解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如何调解赠与纠纷 赠与,是赠与人把自己的财物无偿在交给受赠人所有的一种法律行为。在调解中,常常遇到因赠与发生的纠纷,比如乡邻、朋友、亲戚之间在交往中时常赠送一些钱财、实物、贺礼等,一旦关系搞僵,要求归还,即发生纠纷,更为严重者,在我国有些地区至今仍存在订婚送彩礼等习俗,一旦婚约毁弃,就要发生索还彩礼纠纷。由此可见,赠与纠纷具有债务纠纷的某些特点,目前我国法律对赠与没有做出充分的规定,给这类纠纷的调解带来一定难处。根据实践中出现的情况,这里对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赠与纠纷的原则和方法归纳如下: (一)赠与是一种民间法律行为。 无论是赠与入主动将一定的财物交给受赠人所有,受赠人以接受财物的行为表示同意或认可,还是受赠人首先向赠与人提出赠与要求,赠与人以赠与的行为满足受赠人的要求,都说明赠与是一种协议性双方法律行为,所以,赠与履行后,即发生了赠与财物转归受赠人所有的法律后果,赠与人不应再反悔、索要。同时,赠与又是一种以联络感情、加深友谊、互相帮助和增进团结为目的的民间交往,在调解时应采取和蔼的、平心静气的方式,既要维护赠与的法律行为后果,又要维护赠与行为体现的良好道德精神。 (二)赠与作为一种协议性的双方法律行为,不同于一般的诺成性协议或合同,而是实践性的协议或合同。 也就是说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不是赠与人答应受赠人关于赠与的请求,或是受赠人同意赠与人的提议后即告成立,而是在赠与人做出了赠与的行动及受赠与人接受了赠与之后,双方关于赠与的协议才真正达成。所以,尽管在双方达成了赠与许诺和承诺之后,如果赠与人没有最后将赠与付诸实施,受赠人也不能以此作为债务向赠与人索要。当然,调解由此产生的赠与纠纷时,赠与人亦应遵守诚实信用的道德规范,言行一致地认真履行自己的诺言,而不应随便毁弃信义,否则引起纠纷,赠与人应负一定的道义责任。 (三)赠与作为一种民间法律行为,带有无偿性,但也有少数民间赠与并非如此。 最常见的是婚约中的定金或彩礼,这种赠与同正常的民间赠与不一样,其实质是这样一种契约关系。即把定金、彩礼的赠与作为结婚的请求,把接受定金、彩礼作为与对方结婚的许诺。调解这类纠纷要以防为主,向群众宣传的法律和婚姻道德,指出这种陈规陋俗的封建传统及买卖婚姻实质,杜绝隐患;一旦这类债务纠纷发生,要在弄清事实的基础上,从实际出发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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