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人员返聘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最新修订 |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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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退休返聘人员的个人所得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计征。应纳税所得额=返聘收入-5000元(起征点)。如有其他收入,如养老金、补贴等,也需纳入。税率从3%至45%不等,根据应纳税所得额决定。退休工资免税,仅返聘工资需计税。
退休人员返聘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一、退休人员返聘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

关于退休人员复职雇佣的个人所得税计税方式,可以遵循以下步骤进行准确计算:

首先要明确所得性质:

在确认退休人员就业收入时,通常将其归类于“工资、薪金所得”类别。

其次测算应纳税所得额:

将退休返聘人员的代通知金收入与起征点(我国目前为每月5,000元)相抵,得出应纳税所得额。

若是返聘员工另有其他收入来源,例如养老金、补贴收入等,同样应当将这些额外收入纳入个体总收益之中。

接下来进行税额核算步骤:

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等于应纳税所得额乘以相应税率后再减去速算扣除数。

然后考虑扣除项目因素:

这其中包括税法规定的每人每月可进行的相关减除费用;以及非工资、薪金所得项下的各项收入。

此外,还需扣除养老保险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工会会费以及政府特殊津贴等各类费用。

宽容税率及速算扣除数问题:

应按照百分比从3%直至45%的超额累进制税率计算应缴税额。

在此过程中,具体税率的选择将由应纳税所得额决定。

值得大家注意的是,退休人员领取的退休工资为免税范畴,只有在退休之后重返工作岗位并继续领取返聘工资时,才需要根据该种实体收入来计算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个人所得税是对个人所得征收的一种税。个人所得包括工资、薪金所得,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和其他所得。

二、退休人员返聘期间被辞退是否可以拿到补偿

退休返聘人员被裁减,是否有补偿按照聘用合同办理。 

已经退休的人员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用工单位返聘不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劳动合同法》关于企业经济性裁员经济补偿的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其权利与义务按聘用合同办理,聘用合同约定裁员有补偿的,按聘用合同约定执行;没有约定的,没有补偿。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退休人员返聘个人所得税怎么计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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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当然应该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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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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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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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退休人员再就业,不属于法定的劳动者范畴,因此所取得的收入不属于“工资、薪金所得”,一般认为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而“工资、薪金所得”与“劳务报酬所得”二者的税率是不同的。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第6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税率为3至45,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35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劳务报酬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减除20的费用,其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由于“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属于低税负,这对退休再就业人员有利。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指出:“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此可知,对退休人员再就业期间所取得的劳务报酬,一般按“工资、薪金所得”征税。不过,该批复对“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很严格,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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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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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不满足上述任职条件的,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2008年1月1日后,应按“劳务报酬”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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