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未签合同两年过了仲裁时效了吗

最新修订 | 2024-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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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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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在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运营两年,关于仲裁时效的问题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一般而言,劳动争议的仲裁时效为一年,但双倍工资中的一倍视为正常劳动报酬,不受时效限制;另一倍作为惩罚性赔偿,时效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若劳动关系未终止,员工可随时主张权利。
公司未签合同两年过了仲裁时效了吗

一、公司未签合同两年过了仲裁时效了吗

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条文规定,所有涉及劳资纠纷方面的诉讼,其法定的诉讼时效统一设定为一年时间。

这也就意味着,如果存在企业并未与员工签订正式的书面劳动合同,由此引发的关于双倍工资赔偿方面的争议,其时效也是一年。

然而,需要注意到,具体上仍需根据实际情况来区分,在时效的起算点上各有差异。

对于企业未能及时向员工支付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之一倍部分,实质上它代表了正常的劳动报酬;而另一倍款项,并非源于员工所付出的具体劳动,而是由于雇主违法行为所衍生。

因此,可以明确地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另一倍划归为惩罚性的赔偿金范畴。

这里就涉及到了惩罚性赔偿金的计费基准问题,即仅仅以此作为参照。

如果劳动关系尚未终止,那么受损害的一方有权随时提请诉讼。

一旦劳动关系终止,那么诉讼时效便应从劳动关系结束之日开始起算,同样赋予其一年的有效期

另外,值得一提的是,援引仲裁程序的时效期则是从当事人知晓或了解到自身权益遭受侵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并且不得超过一年。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

(一)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公司未签合同未交社保如何赔偿

1、公司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员工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需要向其支付最长十一个月的双倍工资。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即可。否则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公司不为员工购买社保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首先会要求其限期改正,为员工补缴社保,逾期不改正的要求其缴纳罚金,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未签合同两年过了仲裁时效了吗”,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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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首先,按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商事仲裁裁决书,法律规定了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58条);且《民事诉讼法》第217条还规定,如生效商事仲裁裁决被证据证明确有错误,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应当裁定不予执行。
其次,对于生效的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法律也规定了救济途径。
对于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法律规定各级法院院长对本院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并可以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并再审,而且当事人也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另外,当事人还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人民检察院对此也可以依职权提出抗诉。
第三,《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只规定了对“一裁终局”而生效的劳动争议仲裁的司法救济权。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49条规定的救济权的对象也仅限于用人单位一方,并不包括劳动者一方。这种对“一裁终局”的生效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的救济,相对于绝大部分的非“一裁终局”案件而言,不仅救济的相对数量极为有限,而且这种救济权的赋予是以提前牺牲了用人单位向法院的起诉的权利为代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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