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府征地农民不同意征地如何办理
若遇到政府拟征地之情况,而农民对此持有异议,可按照以下方式以妥善处理:
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之明确,涉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及土地使用权拥有者,自征地补偿与安置方案公告发布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之内,以村委会(社区)为单位,均可采用书面形式,向所在地区的国土资源分局(所),提交个人对此次征地事宜的异议或者申请举行听证会。
其次,县级以上有权威性的人民政府可给予政策及法规方面的引导:
若被征用地的农民对于补偿标准存在争议,县级以上具有决策权的政府有责任发挥自身职能,积极展开沟通及调节工作。若此种协调方式未能达成共识,那么应由批准此次征地行动的地方人民政府对此做出具有强制效力的决定。
此外,对于这类裁决结果持有异议的被征用地农民,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若对行政复议决定仍存疑虑,不仅可以继续申请由国务院作出最终裁决,还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同时,农民个人应在处理过程中,妥善保存相关证据,例如征地公告文件、补偿协议等材料,以便在必要之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最后,倘若在征地过程中确实感受到相当的困难,农民们可以考虑寻求法律机构的无偿援助,以法律手段全力维护自身权益。更为重要的一点是,任何农民都应牢记,政府征地乃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代表着整个国家展开相应行动,所以即使对于此次征地行动存有不满情绪,农民也不应以此理由拒绝交出土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二、政府征地农民能不同意吗
对于不合法的征地,农民可以不同意。依法登记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理由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这种情况不可以不同意。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政府征地农民不同意征地如何办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