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哪些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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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持有正式产权证书,可依法进入市场流通销售,但须遵守约束条件: 购房价款低于房改政策规定且未补足者,超标装修或未退还超额费用者,位于拆迁公告范围内者,共有产权者反对者,抵押未经同意者,卖出后导致新住房困难者,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者,均禁止出售。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哪些条件

一、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哪些条件

已经依法获得正式产权证书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进行销售。换言之,倘若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具备有效的房产证书,便可进行销售交易,但仍需遵守以下卖房约束条件:

首先,购房价款明显低于房改政策规范并且缺乏按照相应政策规定增资补足的房款者,不允许其进行出售;

其次,所购住房面积超出省级、自治区、直辖市政府规定的限制标准或违法违规动用公共资金超额进行装修,而超标部分又未能按规定退还或者补充相关的房价款以及装修费用的情况也在禁止出售的范畴之内;

再次,待售房屋位于户籍冻结区域且已经被纳入拆迁公告范围以内的;接着,共有产权结构的住房,若其他共同拥有者持反对意见,则无法进行销售;

此外,若是已经设定抵押并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形式表达明确同意转让的情况,同样不可销售;

最后,如果卖出后将导致新的住房困难问题,同样不能出售此房。

同时,对于那些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的行为,同样无法进行销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不得上市出售:

(一)以低于房改政策规定的价格购买且没有按照规定补足房价款的;

(二)住房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控制标准,或者违反规定利用公款超标准装修,且超标部分未按照规定退回或者补足房价款及装修费用的;

(三)处于户籍冻结地区并已列入拆迁公告范围内的;

(四)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的;

(五)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的;

(六)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的;

(七)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八)法律、法规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

二、经济适用住房怎么理解

经济适用房是指根据国家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安排建设的住宅。

由国家统一下达计划,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对各种经批准的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

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房相对于商品房具有三个显著特征: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

限定套型面积和销售价格,按照合理标准建设,面向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供应,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本办法所称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是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范围内,家庭收入、住房状况等符合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家庭。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哪些条件”,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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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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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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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地理区位有不同。保障房的保障对象一般经济条件薄弱,理论上有车族不多,因此主要布局在轨道交通沿线,距离轨道交通站点周边比较近。自住房的购买客户主要是“夹心层”,有一定经济实力,很多人都有车,在地理位置布局上更多考虑靠近高速公路、一级公路或环路附近,距离轨道交通站点都不算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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