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最新修订 | 2024-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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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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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经济适用房的销售条件包括:房产需满五年使用期并缴纳土地收益款;不满五年须接受政府回购。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购房者在购得经济适用房后,不满五年不得直接出售,政府有权按原价结合折旧和物价指数评估后回购。满五年后,购房者有权上市转让,但需按与普通商品房的价差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款,具体比例由市县政府定。政府有权优先回收或要求购房者全额缴纳土地收益款后获得完全产权。
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一、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依据现行法规,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条件如下:

首先,所选购的房产必须已经过了连续五年的使用期限,并且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收益款项;

其次,若选购房屋尚不足五年,则须接受由政府主导的回购程序。具体而言,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详细规定显示,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之后,不满五年的时间内,不允许个人直接将此住房对外出售,而对于那些因为特殊原因要求转让已购置经济适用房的个人,政府有权按照原来的售价,同时结合折旧率以及物价指数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评估,然后再作出回购决定。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过五年后,购房者便享有上市转让住房的权利,但需要按照届时与该地区普通商品住房间的实际差异价,向当地政府交纳入国家囊中的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

至于具体的交纳比例,由市、县各级政府自行决定。

此外,政府还有权优先回收此类房产,或者在购房者按照强制性标准,如政府定下的标准,把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全额上缴给政府后,方可获得该房产的完全所有权。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1.申请者需要携带自身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册以及婚姻关系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地区的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

2.申请人必须切实依据事实情况,详细完整地填写申请审核表格中的各项信息,并准备齐全相关的证明资料;

3.市级房屋管理局按照既定程序,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评估评分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前提条件大致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房产必须已经满足五年的使用期限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收益款项;其次,如果房产未达到五年的使用期限,则需要接受政府的回购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后,若未满五年,该房屋不得直接进行售卖活动,政府有权按照原始价格结合折旧以及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评估后,对其进行回购。然而,当房产满足五年的使用期限以后,购房者便有权利将其上市进行转让,但是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按照与普通商品房之间的价差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款项,具体的比例将会由各市、县级政府自行确定。此外,政府还有权优先回收或者要求购房者在全额支付土地收益款项后,才能获得该房产的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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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都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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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房可以出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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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一、 本合同第一条调整为:
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 区/市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投资建造的《 》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通知书,证书号: 。
二、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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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房屋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四条约定计算。
四、甲方与乙方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阁楼和地下室价款:
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可以办理产权的地下室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3、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4、不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其建筑面积由甲乙双方按照 方式确定。
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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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电子版
[律师回复] 对于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电子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合同范本
经济适用住房是指享受优惠政策,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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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通过土地使用权划拨方式取得 区/市 地块土地使用权,并依法进行了土地使用权登记取得房地产权证,证书号为: ,土地面积为: ,土地用途为: 。投资建造的《 》商品房已竣工,并办理了新建商品房初始登记,取得了房地产权属登记通知书,证书号: 。
二、乙方购买该房屋,须持有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核发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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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该房屋金额合计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本条款中不包含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阁楼和地下室的价款按本补充条款的第四条约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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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办理产权的阁楼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单价为人民币 元,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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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整。
五、本合同签订后,甲方应依法向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于甲方原因未能及时履行备案义务,从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经济适用住房已经出售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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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店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是什么?
其中一种是住满五年,可以按照市场价格出售,但需要向政府缴纳10%的综合地价,如果未满五年必须出售的情况,只能按照购入价格由政府部门收回或者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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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我以3600的价格购买了一套80平米的经济适用房,现在市场价格为5600,如果出售这套房子,这套经济适用房过户需要缴纳多少钱,要办理哪些手续?
[律师回复] 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续即可。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手续和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前的不需交。
2、第一次过户要交纳1.75%的讫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公证费最高300元
根据以上各项费用您自己一算便知。
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应缴税费
除所得收益缴纳外,以成交价(或评估价)为计(费)基数按下列规定缴纳税费:
1、土地出让金:按国家、省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土地出让金和收益分配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2、所得收益缴纳(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出售免缴):由卖方缴纳。按成交价扣除当地政府公布的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原支付超过住 房面积标准的房价款和卖方按本规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印花税、监证费 后的净收益,按超额累进比例缴纳。成交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 均单价50%以下的部分,按20%缴纳所得收益,80%归卖方;成交 价高于当地同期经济适用住房平均单价50%以上的部分,30%缴纳所 得收益,70%归卖方。超过住房面积标准的净收益全额缴纳。
3、印花税:0.1%,买卖双方各承担一半;
4、契税:1.5%,由买方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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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哪些条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持有正式产权证书,可依法进入市场流通销售,但须遵守约束条件: 购房价款低于房改政策规定且未补足者,超标装修或未退还超额费用者,位于拆迁公告范围内者,共有产权者反对者,抵押未经同意者,卖出后导致新住房困难者,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者,均禁止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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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的好朋友打算出租经济房,但是不知道应该怎么样,所以我想知道一些有关于出售经济适用房的相关信息
[律师回复] 二十二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城区城镇户口。
(二)已婚家庭或年龄35周岁以上未婚者。
(三)无房或家庭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四)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城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第二十三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向市房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第二十四条 市房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在15日内核查。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的期限为15日。公示期间单位或个人对公示对象提出异议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市房产主管部门予以登记,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申请表上签署准予购买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家庭成员为3人及以下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70平方米;家庭成员为4人及以上的,购买住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90平方米。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控制数额,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在签署准予购买意见时一并签注。
第二十六条 经市房产主管部门登记准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市房产主管部门分年度按人均住房面积排序,从最困难的家庭开始,依次提供经济适用住房供其购买。
第二十七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应当在市房产主管部门签注的建筑面积控制数额内选购住房。
第二十八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当按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土地性质。原购租公有住房的缺房户在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时,必须同时提出退购租公有住房的申请,在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时应退购租公有住房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第二十九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在取得所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证5年后方可上市出售。出售时应按有关规定向政府交纳收益。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在未向政府交纳收益前不得用于出租经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房出售补交多少土地出让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经济适用房分两种,经济适用房管理的房子,一般就是集资建房或者是回迁房,也就是常说的二类经济适用房,交易的时候买方出3的土地出让金。
2、另外一种就是经济适用房立项的房子,回迁后不是按照回迁房给的,而是按照商品房处理的,所以商品房是不用交这个3的。拓展资料不同情况地价内涵不一,缴纳土地出让金标准也应该有很大差异。
1、仅按不同用途基准地价的一定比例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无法满足不同土地情况出让地价的需要,难于操作,致使有些地方公布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形同虚设。
2、具体出让地块地价内涵往往与协议出让最低价地价内涵不一致,二者不具有可比性,若以此确定协议出让土地出让金,既有可能导致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也往往会出现侵犯原土地使用者权益的情况。
3、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改革土地估价结果确认和土地资产处置审批办法的通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可作为企业权益计入企业资产,划拨土地需转为有偿使用土地的,按出让土地使用权价格与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差额部分核算出让金,这已不大适用于按上述文件规定确定的协议出让最低价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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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出售需要哪些条件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如持有正式产权证书,可依法进入市场流通销售,但须遵守约束条件:购房价款低于房改政策规定且未补足者,超标装修或未退还超额费用者,位于拆迁公告范围内者,共有产权者反对者,抵押未经同意者,卖出后导致新住房困难者,擅自变更房屋使用性质者,均禁止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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