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适用房出售条件
依据现行法规,经济适用房的出售条件如下:
首先,所选购的房产必须已经过了连续五年的使用期限,并且必须向当地政府缴纳相应数额的土地收益款项;
其次,若选购房屋尚不足五年,则须接受由政府主导的回购程序。具体而言,据《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及第三款的详细规定显示,在购得经济适用住房之后,不满五年的时间内,不允许个人直接将此住房对外出售,而对于那些因为特殊原因要求转让已购置经济适用房的个人,政府有权按照原来的售价,同时结合折旧率以及物价指数等多方面因素加以评估,然后再作出回购决定。当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经过五年后,购房者便享有上市转让住房的权利,但需要按照届时与该地区普通商品住房间的实际差异价,向当地政府交纳入国家囊中的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
至于具体的交纳比例,由市、县各级政府自行决定。
此外,政府还有权优先回收此类房产,或者在购房者按照强制性标准,如政府定下的标准,把土地收益等相关款项全额上缴给政府后,方可获得该房产的完全所有权。
《经济适用房管理办法》第三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
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二、经济适用房怎么申请
1.申请者需要携带自身及其配偶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户籍登记册以及婚姻关系证明书,前往户籍所在地区的房屋管理局提交申请;
2.申请人必须切实依据事实情况,详细完整地填写申请审核表格中的各项信息,并准备齐全相关的证明资料;
3.市级房屋管理局按照既定程序,对申请者提交的材料进行核实和评估评分后,将符合要求的申请者名单在官方网站上公开发布,公示期为15个自然日。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城市低收入家庭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当地城镇户口;
(二)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标准;
(三)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家庭收入标准和住房困难标准,由市;
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前提条件大致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房产必须已经满足五年的使用期限并且已经支付了相应的土地收益款项;其次,如果房产未达到五年的使用期限,则需要接受政府的回购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之后,若未满五年,该房屋不得直接进行售卖活动,政府有权按照原始价格结合折旧以及物价指数等因素进行评估后,对其进行回购。然而,当房产满足五年的使用期限以后,购房者便有权利将其上市进行转让,但是在此过程中,他们需要按照与普通商品房之间的价差向政府支付土地收益款项,具体的比例将会由各市、县级政府自行确定。此外,政府还有权优先回收或者要求购房者在全额支付土地收益款项后,才能获得该房产的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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