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情况需依据实际情况来判断。安置补偿款主要是针对那些失去土地使用权并属于该农业集体组织的成员进行的特殊赔偿,因此,安置补偿款的分配问题关键取决于接收者、承租人是否源自同一个农业集体经济组织。
一般而言,在大多数情况下,接收者可被纳入安置补偿的覆盖范畴之内;然而,若承租人并非源自主雇组织或者非本团体成员,那么其无权享受安置补偿款。土地互换制度则是基于耕作便利或其他所需因素,允许相同农业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地进行互相更换,同时更替相应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至于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现象,它意味着在得到承包方的书面请求以及发包方的同意之后,他人可以获得部分或者所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由此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宣告结束,在此过程中原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能部分甚至完全消失。
1.互换后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土地互换涉及到的仅是非实质性的耕地面积互换,而实质内容则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替换。因此,在进行了土地互换之后,双方各自与发包方重建了原来的土地承包关系。如果互换后发生了土地被征地的事件,则由互换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持有人享有相应的补偿。
2.流转后补偿款的归属问题
根据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这一概念及其内涵,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流转完成后,原承包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将面临丧失。在流转范围内,原承包人将会自动脱离原先的承包关系,而新受让方将与发包方建立全新的承包关系,从而使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发生更改。因此,新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享有因转让土地被征用所带来的对应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地上附属物及青苗补偿费等各种补偿款项。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条规定: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土地确权后户口迁出的其不能继承其土地。土地确权人只是对确权的土地拥有使用权,经营权,没有处分权,其土地的所有权不归属于确权人,是不能作为个人财产继承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土地确权后征地补偿费用应该给谁”,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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