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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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对于员工无理由旷工,应依规处理。除名前,确保公司规章制度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并公示,通知工会并尝试批评教育。若员工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30天,可依《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除名。处理时,确保其按《工会法》提出异议和审查。员工如感权益受损,工会应协助其仲裁或诉讼。
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一、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关于公司将员工除名的问题,其依据包括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行为。若缺少以下任一环节则属于违规解除:

首先,被诉员工所在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是否已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其次,这些规章制度是否进行了公告示众;

第三,在宣布员工开除决定前是否已经告知了工会组织;

第四,企业对此类员工是否曾经执行过批评教育的程序;

最后,公司的规章制度是否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冲突,若是,那该等条款应视为无效条款。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中的规定,员工如果没有合理理由频繁翘班且经过批评教育仍未改变,以至于连续旷工超越十五天,或是在一年之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了三十天,企业便有权利将其除名。基于这一标准,对于有此类旷工行为的员工进行除名处理时,务必满足以下两个前提条件:

此外,依照《工会法》的规定,企业或事业单位对员工施加惩罚时,如工会组织认为处理不当,有权提出异议。当企业单方面解除雇佣合同时,必须事先通知工会组织,倘若工会组织认为企业的做法违反了现行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合同规定,要求重新审查这类事件时,企业必须认真研究工会提出的建议,并且将处理情况以书面形式告知工会。员工若认为自身受企业侵害、侵害其劳动权益进而寻求劳动争议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时,工会应当提供全力支持与协助。因此,在对那些因旷工行为而受到除名处理的员工进行处置时,必须尊重、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

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二、员工无故旷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旷工,如果符合单位规章制度中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有权直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制度落地”,即案例中的企业管理规章制度需要依据法律程序制定,并为员工知晓。以此为前提,劳动者旷工行为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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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由此可见,企业员工无故旷工在作出处罚之前,应该弄清事实,取得证据,经过相关部门领导确认之后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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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员工无故旷工怎么处理?



    企业除名



    企业除名的理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缺以下的任何一条属违法解除:



    
(1)企业的规章制度是否经过职代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



    
(2)规章制度公示了吗?



    
(3)除名通知工会了吗?



    
(4)进行批评教育,这一条企业已经做到了



    
(5)企业的规章制度不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属无效条款。



    因为《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十八条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三十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从这一规定来看,企业对职工的除名处理,必须符合以上两个条件:



    《工会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企业,事业单位处分职工,工会认为不适当的,有权提出意见。企业单方面解除职工劳动合同时,应当先通知工会,工会认为企业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合同,要求重新研究处理时,企业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职工认为企业侵犯其劳动权益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工会应当给予支持和帮助。”由此可见,在对旷工职工作除名处理时,应当征求企业工会的意见。



    根据国家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企业对职工作出开除处分的过程中应遵循下列程序:



    
1)弄清事实,取得证据。企业对职工所犯错误的事实应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取证,并且对所取得的证据要严格审核,以保证确凿无误,结论材料应与本人见面,允许其申辩,如确属于事实不符,应当纠正。



    
2)经厂长或经理依据职工的错误事实提出开除处理的意见。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决定。



    
4)将开除处分决定报告企业的主管部门和企业所在地的劳动部门备案。



    
5)将开除处分决定书面通知本人,并记入本人档案。



    
二、公务员旷工及其行政处理



    第三十一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一)不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请假期限已满,不续假或续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三)不服从组织调动和工作分配,不按时到工作岗位工作的。



    第三十二条 旷工连续十五天以内或一年累计三十天以内的,不发年度奖金。



    第三十三条 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予以辞退。



    站在用人单位的角度上说,员工无故旷工会给企业带来一定经济损失和工作上的误差;对于员工本身来说,及时职业素养的缺失,也是对工作的不负责,相信企业不会容忍类似情况再次出现的。我们在工作中遇见突发状况的,最基本的程序就是征得上级领导同意后再离开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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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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