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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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关于自留地被征用的赔偿问题,需视情况而定。若与承包地结合,补偿包括土地费、安置费和附着物费,部分土地费归农民,余下由村集体分配。若自留地独立,土地费归村集体,附着物费归农民。妥善安置后无补偿,未安置可领补偿或购保险。
自留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一、自留地被征用怎么赔偿

尽管从某些方面来讲,农村自留地与农村承包地有着相似之处,然而,国家尚未赋予农民专门的自留地使用权证书。

针对此问题,对于自留地被征收时能否获取相应补偿以及补偿数额的大小,我们需分不同情况进行分析:

首先来考察一下第一种情形:

当自留地与承包地相结合的情况遭遇征地

此时,征地补偿款项多达三个类别:

分别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

安置补偿费以及青苗补助费则应直接支付至被征地的农民。

至于土地补偿费,其不低于80%的部分属于被征地农民所有,而剩下的余数将由村集体召开村民大会,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分配方案的制定。

再来探讨一下第二种状况:

即自留地与承包地彼此独立存在。

在此情况中,土地补偿款应当归属村集体所有,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助费用理应归属被征地农民所有。

此外,值得一提的是,若遭受征地后已获得妥善安置,则无权获取经济补偿;反之,若未获得安置,则可自行决定是领取补偿金或是购买保险以寻求保障。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二、自留地被征用怎么补偿

1、土地补偿费。征用耕地、蔬菜地,根据国家规定的价格政策,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下同)的六倍计算。征用鱼塘、藕塘、养殖场、果园、竹园、林地等土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五倍计算。征用柴山、滩地、水塘、苇塘和其他有收益的非耕地,按该土地年产值的三倍计算。征用宅基地按邻近耕地的补偿标准计算;房屋由建设单位另行征地移迁重建的,原宅基地不再给予补偿。征用无收益的非耕地,一般不予补偿。

2、青苗和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收获的不予补偿。多年生经济林木,可以移植的,由建设单位付给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由用地单位给予合理补偿或作价收购。房屋拆迁,按房屋结构、面积、新旧程度,给予合理补偿;违章建筑物和开始协商征地后突击抢栽的树木、突击抢建的建筑物,不予补偿。农田水利工程及机电排灌设施、水井、人工鱼塘、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实际情况付给迁移费或补偿费。

3、安置补助费。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在一亩以上的被征地单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每亩年产值的三倍;征地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不满一亩的被征地单位,征用每亩耕地安置补助费以年产值的四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零点一亩,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年产值的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年产值的十倍。征用非耕地安置补助费,按该土地年产值和略低于邻近耕地的安置补助倍数计算。征用房屋和其他建筑物的地基以及无收益的非耕地,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自留地被征用怎么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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