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留地被征用如何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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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补偿的费用包括征地造成损失的赔偿、青苗补偿、地上附着物补偿和征地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自留地被征用,应当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补偿标准来进行计算。下面就将自留地被征用如何赔偿相关的内容为您做如下介绍。
自留地被征用如何赔偿?

一、自留地被征用如何赔偿?

对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造成的经济损失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向该所在人支付补偿;

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富余劳动力支付补偿。

二、土地征地流程是什么?

1、建设项目用地单位报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用地申请》;

2、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征收土地方案》;

3、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将拟定的《征收土地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进行征地审查;如果超过同级人民政府的权限,应逐级上报到有审查权的人民政府;

4、有权审查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下发《征地审核与批复》;

5、张贴征收土地公告;

6、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

7、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8、被征地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国土部门组织实施补偿安置工作;

9、国土部门向建设项目用地单位颁发《建设用地批准证书》进行确权

国家有建设用地需求,需征收公民土地的,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流程进行,并与给予原土地所有人合理的补偿。

三、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哪些?

现在只有国家机关有权征收,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县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家征收土地是以国家强制力来实现土地所有权的依法转移,因此只有法定的政府机关才能行使这项权力,非法定的机关和单位是无权这样做,比如企业、事业单位,都不是征收土地法定的组织实施者。

四、征用土地和征收土地的区别是什么?

1、征收土地是以转移土地所有权为条件,即集体所有变成国有;征用土地是以暂时转移土地使用权为条件,土地所有权不发生变化,仍然为集体所有。

2、补偿的项目不一致。征收土地除土地补偿、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外,还包括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而征用土地只是补偿原土地使用者在征用期间不能从事农业生产的土地补偿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没有安置补助费。

3、审批权限不一样。征收土地的审批权集中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征用土地的审批权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4、土地用途的性质不一样。征收土地一般是将被征土地变为施工建设用地,可以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而土地征用主要是将土地用于临时性的施工建设场地、地质勘探、抢险救灾、建设施工材料堆场等,不得修建永久性的建(构)筑物,并在使用期满后要恢复土地原状,交还原土地使用者使用。

五、征收土地预公告包括什么内容?

对土地进行征收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布预公告的,公告内容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需要征收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认为符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的,应当发布征收土地预公告,并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包括征收范围、征收目的、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等内容。征收土地预公告应当采用有利于社会公众知晓的方式,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发布,预公告时间不少于十个工作日。自征收土地预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土地现状调查应当查明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权属、种类、数量等情况。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对征收土地的社会稳定风险状况进行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点,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处置预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当有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参加,评估结果是申请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据。

农村自留地被征用可以获得一定数额的经济补偿,具体的补偿的标准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是按照当地政府部门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来进行计算。想要了解更多自留地被征用如何赔偿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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