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

最新修订 | 2024-0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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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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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务派遣用工与劳动合同用工的异同包括:用工主体不同,前者涉及范围更广,包括自然人和组织;从属性质不同,前者劳动者需遵循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后者双方地位平等;法律干涉力度不同,前者受劳动法律法规强制规定调整,后者遵循契约自由原则;争议处理机制不同,前者采用“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后者按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

一、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

针对劳务用工与劳动用工之间的区别,我们可以通过下述几个方面进行辨析:

首先,涉及到的用工主体有着显著差异。

劳动关系范畴内,作为雇佣方(简称用人单位)主要涵盖了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机构以及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的相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

然而,劳务关系所涉及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加广泛,既包括自然人,也可以是公司法人或是其他具有合法权益的组织。

其次,我们需要关注的是当事人双方的从属性质。

在劳动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保有从属性的关联,劳动者属于用人单位的内部成员,需严格遵循其制定的规章制度,同时听从单位的领导指挥进行相应的工作安排。

而在劳务关系领域,双方均享有平等的民事地位,不具备身份上的从属性质。

尽管在为他人提供劳务过程中,双方可能也会形成一种特定的管理关系,但这种管理更多地体现在对提供服务环节的具体安排之上。

第三,我国法律对于两种不同关系的干涉力度亦有所不同。

除了劳动合同明确约定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之外,劳动法法规对于劳动关系的调整设定了许多强制性规定,例如:

工作时间的限制、合同解除须依据相关法律规范、强制要求缴纳社会保险金等等。

然而,在劳务关系领域,双方的权利义务完全遵照契约自由原则,主要依赖于双方经过协商达成的劳务合同予以确定。

最后,当出现争议时的法理救济途径也是判别二者的重要标准。

因劳动关系所引发的劳动纠纷执行的处理机制采用“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即在仲裁之后可选择是否进入司法审判程序。

而对于劳务关系中产生的纷争,则属于普通的民事纠纷,应按照正常的民事诉讼程序进行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是哪些

可以从以下几点区分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

1、用工主体。劳动关系中的用工主体(统称用人单位)主要是指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劳务关系中的用工主体范围则更为广泛,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双方之间的隶属性。劳动关系中,主体双方具有隶属性,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成员,遵守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单位的领导和安排。劳务关系中,双方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不具有身份上的隶属和依附性。虽然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也存在一定的管理关系,但是该管理更侧重于在提供劳务时的安排。

3、国家干预性程度。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除由劳动合同确定外,劳动法律法规还以强制的形式作出规定,如工作时间、解除合同必须依法进行、强制缴纳社会保险等。劳务关系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充分体现意思自治,主要根据双方的协商签订合同

4、法律救济途径。劳动关系产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调一裁两审”和“一调一裁”并存的专门的处理机制。劳务关系产生的纠纷为普通民事纠纷,适用普通民事诉讼程序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用工和劳动用工区别”,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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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缴存基数及其计算口径
  各单位应当按照上海市统计局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口径计算职工月平均工资,并以职工月平均工资作为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核定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各单位应当在核定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后一个月内,将核定情况告知职工本人,以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自2018年7月1日起,本市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由2016年月平均工资调整为2017年月平均工资。
  2018年1月1日起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以该职工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以其新参加工作以来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2018年1月1日起新调入的职工,以调入后发放的当月全月应发工资收入或者以其实际发放的月平均工资作为其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
  
二、缴存基数申报及调整时间
  各单位可从2018年4月下旬起登陆上海住房公积金网的基数调整专栏办理2017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申报。
  2018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比例以及月缴存额上下限。
  
三、缴存比例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2018年度职工本人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5至7。原则上缴存比例为各7,企业可以根据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所列举的降低缴存比例的情形,选择各5或各6缴存比例,但应当通过集体协商,形成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专项协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大会表决通过,市公积金管理中心不再审批。
  
(二)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单位可以按照自愿原则参加补充住房公积金制度。职工本人和单位补充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至5,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住房公积金缓缴
  符合规定情形的企业,可以按照沪公积金管委会〔2016〕10号文的相关规定,申请缓缴。
  
四、月缴存额计算
  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补充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计算方法同上。
  
五、月缴存额上下限 (具体见附表)
  
(一)2018年度月缴存额上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996元。
  补充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5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上限为2140元。
  
(二)2018年度月缴存额下限
  住房公积金按职工本人和单位各7的缴存比例所对应的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此外,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用人员、自由职业者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为5136元,月缴存额下限为322元。
对部分实行承包、提成等薪酬制度的单位职工,经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通过,可按该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的月缴存额缴存,但不低于32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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