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权房子可以继承吗

最新修订 | 202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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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根据法律规定,仅享有使用权的房屋不属于个人合法财产,因此不能作为遗产分配。遗产是指个人死后遗留的合法财产,不包括对他人财产的处置权。因此,对于只有使用权的房产,不能纳入遗产范围。
使用权房子可以继承吗

一、使用权房子可以继承

对于仅享有使用权却未拥有所有权的房屋,依据现有法律规定,并不构成任何个人的合法财产权益,因此,这类房产是无法被纳入遗产范畴并进行分配的。

事实上,遗产乃是指自然人在离世之后所遗留下来的,属于其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而非对他人财产进行处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二、使用权房子动迁了怎么办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1、房屋拆迁是由征收人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安置。被征收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只有使用权的第三方不直接与征收人有法律主体关系。

2、房屋拆迁会造成使用权灭失,造成一定的损失,这是使用权人与房屋所有权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可以按原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合同中未明确表明的事宜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协商不成的可以通过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拆迁主管部门在批准拆迁申请后,应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的公安部门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以防止拆迁范围内的被拆迁人不合理的增加,加重拆迁人的安置负担和拆迁难度。拆迁范围内合法拥有房屋或合法使用房屋并具有正式户口的人,才能成为拆迁补偿和安置的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使用权房子可以继承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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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能继承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公房使用权能否继承公房使用权是基于公民与公房所有权单位的房屋租赁关系而产生的。所谓公有房屋租赁关系,是指公民按照国家规定的房屋管理政策和规定,向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承租公房而建立起来的一种房屋租赁关系。公民作为承租人依法享有公房的使用权,其居住的公房仍然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产,不属遗产的范围,不能继承。那么在作为承租人的公民死亡后,其对公房的使用权能不能作为遗产继承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当承租人(即作为房屋使用者的被继承人)死亡时,他与公房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就因一方当事人的死亡而终止,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也即随之消失。所以,在一般情况下,从法律角度讲,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可以收回该公房的使用权。但是,如果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原承租人)长期共同居住,则必须考虑其现状,由继承人再向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提出续租申请,如该单位房屋条件许可,该继承人续租又无违反规定的行为,经产权单位或房管部门同意后办理房屋租赁变更手续,由继承人和该出租单位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可取得继续使用权。否则,该出租单位有权将房屋收回。
二、公房能继承吗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公有房屋系指国有房屋和集体所有的房屋。从这条规定来看,公房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不属于个人。结合法律的规定,公有房屋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而个人遗产只能是个人合法所有的财产。所以,公有房屋不能作为个人遗产继承。既然公有房屋不能按照继承处理,那么公有房屋的承租人死亡后,对于公有住房应当如何处理呢依据我国《城市公有房屋管理规定》第二十八规定,承租住宅用房的,承租人在租赁期限内死亡,其共同居住两年以上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契约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承租者外迁或死亡,原同住者要求继续承租的,须经出租单位同意,并新订租赁合同。司法实践中公房承租人的变更更为复杂,依据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的《北京市公有住宅租赁合同》第七条“租赁期限内,承租人外迁或死亡,承租人同一户籍共同居住两年以上又无其他住房的家庭成员愿意继续履行原合同,其他家庭成员又无异议的,可以办理更名手续。”
家里爷爷奶奶住的宅基地,爷爷已经病重,去世后这套房子是否可以继承,城市宅基地使用权继承是可以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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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宅基地使用权的法律属性决定了其不可继承性。上已述及,宅基地使用权受到法律严格限制,它必须因具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具有很强的人身依附性。同时,其也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质。农民一般无偿取得宅基地,在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享有长期占有、使用的权利。基于这两点法律属性,农村宅基地不能作为一般“财产”进行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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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笔者认同第一种观点。宅基地使用权的上述特性决定了它是一项不适于继承的“特殊财产”:其人身依附性决定了它必须因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而取得、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消灭而消灭,不产生继承问题;基于取得上的无偿性,如允许其继承,将使继承人无端受益,有违公平理念;而福利性质决定了如果允许继承,将导致宅基地无限扩大。因此,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通过继承而取得。在“地随房走”的场合,继承人仅是因继承房屋而得以继续使用所继承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宅基地,其并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至于因房屋可以继承而宅基地使用权不可以继承而产生的矛盾,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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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子继承有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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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能继承吗?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使用权房能继承吗?问题解答如下, 使用权的房子可以买卖。
使用权是和产权相对的,又称公房,也就是公家的房子,属于国家的,拥有的是使用权,所以每个月需要交房租,要变成产权的也就是自己的很容易,那就是把产权买下来,这个房子就变成自己的了。使用权的房子也有房证,是个小本子,比个人产权的房本要小很多。
使用权的房子在法律上可以买卖,和产权的房子没什么太大区别,价格肯定要低一些,另外交的更名过户费也要少一些。区别最大的就是使用权的房子卖的时候必须由单位开介绍信,房子才可以卖,因为这个房子是单位的,但是这个问题不大。
使用权房交易有以下两种方式:
(一)将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消费者如果想要购买使用权房,可以将购买的使用权房变成产权房。产权单位一般在年初和年中两次布告通知。可以拿单位工龄介绍信到房管所或产权单位的房管科参加房改。目前使用权房因政策限制尚未完全开放,能够上市进行买卖交易的非常少,除非是获得产权单位同意后,通过缴纳一定费用,把使用权变成产权,才能进行买卖。
(二)房屋置换除了将使用权换成产权进行交易外,还可以通过房屋置换进行过户。在通过置换进行过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双方都应持有北京市户口,另外一点是不能进行贷款按揭。通过房屋置换并不能取得使用权房的产权,但可以享有出租的收益权和一定限度的处置权。一般只有拥有本地户籍的人才能购买使用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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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有权行使代位权吗
[律师回复] 我国《继承法》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有权行使代位权
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60条规定“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遗赠人中有既不愿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 ”
从现行继承法的上述规定来看,在我国,继承人只在继承的遗产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偿还责任。倘若前述争议中认为放弃继承仅指实体权利的观点成立,则继承人放弃继承与不放弃继承的法律后果并没有什么不同,现行法律规定的继承人可以放弃继承就显得没有任何意义。 可见,现行继承法的上述规定表明,放弃继承是继承人的一种权利,但继承人行使这项权利不能导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否则放弃行为无效。认为放弃继承仅指实体权利,不包括程序上的清算义务的观点,是对现行继承法规定的放弃继承行为性质的理解错误。
二、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法律效力
从我国现行的包括《继承法》在内的民事法律的规定看,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财产关系是的。 继承人不因与被继承人之间有血缘关系而须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承担责任仅是因为继承了被继承人的遗产。可见,继承实质上就是继承人接受被继承人的遗产并在接受遗产的价值范围内对被继承人的生前债务承担责任。
因此,在现行继承法的框架下,继承人放弃继承意味着继承人放弃本应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并从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涉及的各种法律关系中脱离出来,对被继承人的财产不享受权利,对被继承人的义务不承担责任。 而且,除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的不允许放弃继承的情形外,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在现行继承法的框架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后,权利人不能向继承人主张权利。
在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效力方面,还须注意,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行为,不构成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免除。 继承人放弃继承,只是不去接受遗产、承担被继承人生前的债务,并不是免除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但是,在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有可能因为没有权利人而归于消亡——在全体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是否消亡取决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人能否向其主张权利。 如果能主张权利,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不能消亡;如果不能或被继承人没有债权人,被继承人的债务人的债务就可因没有权利人而消亡。
三、继承人放弃继承的,被继承人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合同法》
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我们认为,被继承人的死亡并不是《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的“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情形。因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是一种主观的心态所致,是能够行使债权而不行使债权的情形。被继承人的死亡不是怠于行使到期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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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房屋置换除了将使用权换成产权进行交易外,还可以通过房屋置换进行过户。在通过置换进行过户时,需要注意两点。一是双方都应持有北京市户口,另外一点是不能进行贷款按揭。通过房屋置换并不能取得使用权房的产权,但可以享有出租的收益权和一定限度的处置权。一般只有拥有本地户籍的人才能购买使用权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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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不可以继承过户,更不可以处分。仅仅只有使用权的房子,在以前一些政府官员中比较常见,因为单位工作,所以单位直接给与分配房屋,这样的房屋就是公有房,不可以转让继承,只可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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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孙某的父亲于2010年5月因车祸离世。6月,孙某的爷爷(其老伴已去世多年)又因病亡故,生前没有立下遗嘱。老人有两个儿子(即孙某的父亲孙甲和叔父孙乙)、一个女儿(即孙丙)。孙某的爷爷去世后留下楼房一套、存款10万元等遗产。孙某得知后找到其叔父、姑姑(即孙乙、孙丙),说明该遗产应有自己的继承份额。孙乙和孙丙以他们是第一顺序继承人为由拒绝与孙某平分遗产。孙某遂诉至,要求行使自己的代位继承权。经审理,判决孙某与孙乙、孙丙享有同等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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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继承是法定继承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的一项法律制度。我国《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父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根据这一规定,适用代位继承需满足以下条件: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继承人的子女;代位继承人只限于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且代不受辈数的限制;被代位继承人必须有法定继承权;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本案中,孙某与孙甲系父子关系,孙某父亲生前对老人履行了赡养义务,故孙某享有代位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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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继承法》第12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的规定,方某是其前婆婆姚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同时,《最高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无论其是否再婚,依继承法第12条规定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时,不影响其子女代位继承。”因此,即使方某随后再婚,但只要其对婆婆履行了主要赡养义务,其女儿芳芳仍可依照法律规定代位继承奶奶姚某的遗产。关于代位继承人的范围,《最高法意见》第2
5、26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也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亲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需要明确的是,如果被代位继承人基于法定事由丧失继承权的(比如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等等),则连带引起代位继承权的消灭。根据《最高法意见》第28条的规定,丧失代位继承权的晚辈直系血亲中如果有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或对被继承人尽赡养义务较多的,可适当分给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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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权房子继承的问题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使用权房子继承的问题问题解答如下, 只有使用权的房子不能直接继承。但是,通过间接操作的方法,仍然有两条途径可以实现使用权房的间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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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第九条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有保护、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
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
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继承法》
第三条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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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权是否能继承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国有出让土地的使用权转让条件 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指通过协议出让或招拍挂的形式与国家土地管理部门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现行的法律,出让土地的使用权是可以转让的,但转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条件,我国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其转让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第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第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 第三,建成的房屋必须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10条又将上述条件重复规定,这使得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条件有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凡是未交纳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未达到法定投资条件的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均认为无效,将发生转让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设定转让条件的目的一是确保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法性,二是防止囤积土地和炒买炒卖行为。1995年5月6日《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中规范国有土地的交易活动,制止炒卖土地的内容同样是这一立法目的的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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