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一次性就业补助金的具体规定如下:
在确定第五级工伤等级的情况下,应支付等同于员工18个月薪资水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而在确认第六级工伤等级时,同样需支付等同于员工15个月薪资水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对于第七级工伤等级的职工,则需支付与员工15个月薪资水平相等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此外,当认定为第八级工伤时,需向受伤员工支付等同于其9个月薪资水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若被判定为第九级工伤,则需支付等同于员工6个月薪资水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最后,如果被鉴定为第十级工伤,则需向受伤员工支付等同于员工7个月薪资水平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赔偿标准如何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可领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领取十八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助金,六级伤残领取16个月本人工资的补助金。职工跟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用人单位需安排适当的工作,无法安排工作的,用人单位需给予每月伤残津贴。五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六级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百分之六十,用人单位需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有标准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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