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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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如下:用人单位或工伤事故受害者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委员会审核材料,确保齐全。审核通过后,组织专家小组对劳动能力进行深入研究和科学评估,最终出具权威鉴定结果。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什么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什么

劳动能力鉴定的详细步骤包括:

首先由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的正式请求;

然后,劳动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之后,将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进行严谨细致的审核;

审核通过并且材料齐备之后,劳动鉴定委员会会组织权威的专家组成鉴定小组进行深入研究与科学评估,最终得出权威性的鉴定结果。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二、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什么材料

一、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需准备以下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出具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因工伤残等级鉴定表。

3、伤病情材料原件,包括:入院急诊病历、住院病案、书面检查报告、出院证、出院小结、病历本、病情诊断证明书等。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工伤事故伤残鉴定的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由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2、提交相关材料。

3、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材料。

4、进行鉴定。

5、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什么”,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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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劳动能力鉴定申请需要哪些流程与材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首先由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期限从再次提交申报材料时起算。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必须具有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为伤残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建议。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对初次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伤病人员在停工留薪期内治愈或伤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停工留薪期满或伤情造成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须提供以下材料:
1、劳动行政部门做出的工伤认定通知书;
2、伤病职工身份证(复印件)、照片;
3、伤病职工完整连续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理化检验报告等材料;
4、《工伤职业病鉴定申请书》或《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书》;
5、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还需提供被鉴定人与职工之间直系亲属的有效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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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开展:
(1)首先由符合劳动能力鉴定条件的工伤职工本人(或其亲属)或者用人单位向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同时要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首先要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申请人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会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后重新提出申请,申请受理期限从再次提交申报材料时起算。
(3)组织鉴定。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专家必须具有医疗卫生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专家组鉴定后出具的鉴定意见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确定伤残职工的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提出为伤残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建议。
(4)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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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申请工伤鉴定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鉴定程序
1.鉴定申请
(1)职工或其单位对省辖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规定的时限内,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省劳动保障厅直管的行业单位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可直接向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鉴定申请。
(2)申请人除提交申请报告外,因工(职业病)致残的,应按照要求填写《省职工因工(病)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一式4份,并附工伤(职业病)证明件的复印件、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工伤医疗的病历等有关资料非因工伤残或因病的,应按要求填写《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一式3份,并附病历等材料。
2.鉴定受理
(1)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登记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是否受理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根据申请材料,视情况确定是否调查取证
(4)在劳动能力鉴定医疗专家库中,按分类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3人或3人以上单数),对伤残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3.专家组诊断
(1)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人员介绍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伤(病)情
(2)专家鉴定组成员审核被鉴定人的有关材料,并视情况作相应的临床检查
(3)鉴定专家遵循回避的原则,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B16180-)标准或《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要求,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提出本次临床诊断意见和符合标准的某条某款的意见,签名交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
(4)必要时,劳动鉴定委员会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诊断。
4.委员会鉴定
(1)召开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会议,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工作人员介绍被鉴定人情况和每位医疗专家在《医疗专家组诊断报告书》中的意见
(2)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成员根据被鉴定人的相关情况、专家成员意见和工伤政策规定,并遵循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5.签发鉴定结论
省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出的鉴定结论,签发《安徽省职工因工致残程度(等级)鉴定证明书》或《安徽省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证明书》。
二、工伤认定
工伤不同于其他人身伤害。工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并经法定程序认定为工伤.因此,发生工伤后,依法进行工伤认定非常重要.。需要强调的是,应当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申请工伤认定时应当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等材料。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六十内做出工伤认定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用人单位。
三、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及救济途径
工伤职工应享有的待遇是每个职工特别关心的问题。根据规定,工伤职工应享有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待遇,造成残疾的,应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生活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以上伤残待遇并不是每个工伤职工都全部享有,即使应当享有也不能一概而论,根据伤残程度不同,享有的标准和获得的补偿数额也不同。造成死亡的,应享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鉴定费、交通费、营养费,根据具体实际情况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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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复查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单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复查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八条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提交以下材料: 1、《复查申请书》一份(原件);(申请人为用人单位方,需加盖单位公章。) 2、工伤职工身份证一份(复印件); 3、《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4、初评的《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或《劳动能力鉴定评定表》一份(复印件); 5、诊疗病历复印件一份; 6、提出复查申请时的日期已超过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的落款日期15日的,须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送达回证》原件一份; 7、用人单位提出复查申请的,除提供上述材料,还须另提供: (1)授权委托书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3)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4)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申请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15日内提出复查申请,逾期申请不予受理。 2、地址: 3、办理劳动能力复查办公室电话: 4、提出复查时,工伤职工无须到场,到医院检查时,工伤职工必须到场。 5、受理日起60日之内有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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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可以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同时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提交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2)审查。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在收到申请人申报劳动能力鉴定的资料后,应当进行初审,看有关材料是否齐备、有效。如果提交的资料欠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则应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
(3)组织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从医疗专家库内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进行有关的诊断。专家组或者受委托的医疗机构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意见并由参与鉴定的专家签署。
(4)作出鉴定结论并送达当事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如果有必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对当事人利益重大,因此《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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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工伤认定后报销:工伤赔偿须经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三个必经阶段。很多农民工没有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证明,还往往需要劳动关系的认定。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国家和社会为劳动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遭受意外伤害、患职业病,以及因这两种情况造成的死亡、劳动者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及其亲属必要的医疗救治、生活保障、经济补偿、医疗康复、社会康复和职业康复等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一、医疗费
1.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2.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3.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4.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二、误工费
1.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原单位按月支付。
2.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三、护理费
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四、非法用工
1.一次性赔偿包括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在治疗期间的费用和一次性赔偿金,一次性赔偿金数额应当在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经劳动能力鉴定后确定。
2.劳动能力鉴定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办理。劳动能力鉴定费用由伤亡职工或者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3.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4.伤残的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5.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赔偿金,并按照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等其他赔偿金。
6.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七、交通事故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职工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交通事故伤害的非本人主要责任,是指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无责任的情形;因本人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受到伤害的,即不属于工伤。
2.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受到交通事故伤害的职工,既包括作为机动车驾驶员的职工受伤,也包括非驾驶员的职工受伤。
其他情形
1.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调整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2.职工因工外出期间发生事故或者在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从事故发生当月起3个月内照发工资,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由工伤保险基金向其供养亲属按月支付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有困难的,可以预支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职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3.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⑴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⑵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⑶拒绝治疗的;
⑷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的,承继单位应当到当地经办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5.用人单位实行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6.职工被借调期间受到工伤事故伤害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7.企业破产的,在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依法应由单位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费用。
8.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
9.职工再次发生工伤,根据规定应当享受伤残津贴的,按照新认定的伤残等级享受伤残津贴待遇。
10.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简易流程申请鉴定期限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简易程序申请鉴定期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对当事人申请鉴定的期限进行了明确规定,即“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但是,《证据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以下简称《适用通知》)对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却没有作出规定,以致当事人在收到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后虽有异议或不服,但不积极、主动申请重新鉴定,有的当事人甚至故意拖延重新鉴定的期限,使得案件不能得以及时审结,影响了办案效率的提高,造成了不良的法律后果和社会影响。
根据《证据规定》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情形为:当事人对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而申请重新鉴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不服该鉴定结论并申请重新鉴定。属于前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提供证据证明人民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属于后一种情形的当事人,必须有证据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否则,人民不予准许重新鉴定。
关于当事人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在审判实践中大致存在以下几种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第三种观点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
第四种观点认为,应在一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五种观点认为,应在二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第六种观点认为,应在再审程序的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所持的意见,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当事人应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15天时间较短,不利于保护普通程序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第二种观点所持的意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因为30天时间较长,不利于简易程序案件的及时审结。第四种观点、第五种观点及第六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不仅不符合我国的立法宗旨,而且会拖延案件的审理期限,还会浪费审判资源,给当事人造成诉累,故是不可取的。
笔者认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大多为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也能够在15日内提出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尽管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案情疑难复杂,权利、义务关系较难查清,且当事人的争议较大,但当事人能够在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对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提出证据,证明鉴定结论是否存在《证据规定》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
一,也能够在30日内提供足以反驳对方当事人委托有关部门作出鉴定结论的证据。
申请重新鉴定,是对己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再次提出的鉴定申请。该申请鉴定的期限应当与上次申请鉴定的期限一致,否则不符合我国民事诉讼程序的法理要求,也会与《证据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发生矛盾与冲突,还会对法律的统一性、严肃性造成不良影响。事实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确定为收到鉴定结论后的15日内,这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中对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举证期限的相关规定。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将申请重新鉴定的期限确定为收到鉴定结论后的30日内,这与《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期限是一致的。另外,第三种观点所持的意见,与《适用通知》所规定的内容也不相矛盾。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医疗事故鉴定申请程序
(一)申办范围
患者及家属认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均可向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二)提交材料
申请医疗事故鉴定时,应提交医疗事故鉴定申请书和身份证明,以及鉴定过程中所需的其它材料。
(三)申办程序
1、患者及家属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申请医疗事故鉴定。
2、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时,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医患双方直接向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申请鉴定。
3、医患双方中的任一方提出鉴定要求,要向医疗机构所在辖区的区(市)卫生局提出申请,由区(市)卫生局受理,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4、医疗事故争议中患者死亡或可能为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当事人要直接向市卫生局提出鉴定申请,由市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5、患者或医疗单位对市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应在收到鉴定书15日内向省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有关问题
非法行医、游医药贩等其执业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属于医疗事故鉴定范围,卫生行政部门将坚决予以取缔,受害人可直接向当地人民。 医疗事故原则上应由当事的医疗单位与患者及其家属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协商处理。发生争议时,才提请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五)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卫生部《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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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司法鉴定流程是什么
1、对公安机关在办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要求进行伤情鉴定的,办案单位应及时开具法医伤情鉴定委托书,当事人凭委托书到被委托的法医鉴定机构进行鉴定。2、公安机关办案单位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被委托的鉴定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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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广州市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市劳鉴机构应当提前通知工伤职工进行鉴定的时间、地点及需要携带的材料。
(二)工伤职工应当按时到达指定地点参加现场鉴定。对行动不便的工伤职工,市劳鉴机构可以组织专家上门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职工因故不能按时参加鉴定的,经市劳鉴机构同意,可以调整现场鉴定的时间,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相应顺延。
(三)市劳鉴机构应当核对被鉴定人身份,收集、整理、初审有关资料。
(四)市劳鉴机构从劳动能力鉴定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科的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进行全面检查,结合原始病史和相关资料以及现场检查情况,依据鉴定标准进行集体讨论,提出诊断意见并形成鉴定意见。需要进一步医学检查的,现场出具补充检查通知书,由工作人员引导被鉴定人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提交鉴定专家组。
(五)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结合市劳鉴机构的初审情况,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广州工伤认定需要什么材料《广州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第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用人单位应当通知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并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区、县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劳动合同或者存在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
(三)首次病历及治疗期间的全部有效的医疗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四)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流程是怎样的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规定最新 1、提出申请凡因工、因病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职工,用人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组织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以书面形式向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填写《劳动鉴定申请表》。企业不提出申请的,职工及其亲属可以申请,劳动鉴定委员会不得拒绝。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所提交的材料不因申请主体不同而有所区别。 应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工伤认定决定书(或工伤证),工伤诊断证明,以及医院记载的有关负伤职工的病情、病志、治疗情况等资料(包括有关的放射材料)。 2、进行审查: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办公室工作人员接到劳动鉴定申报后,应对下列事项进行审查: (1)申请的事项是否属于劳动鉴定的内容; (2)申请的劳动鉴定是否属于本鉴定委员会受理; (3)申请书及有关材料是否齐备并符合要求; 对申请书不明确,有关材料不齐备的,应指导申请人予以补充。 3、鉴定程序: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决定受理的申请,可以根据鉴定情况,选择以下程序: (1)将申请书及报送材料分类、分科整理、登记; (2)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有关鉴定事宜。(如:鉴定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并组织协调鉴定工作; (3)指定劳动鉴定医院、聘用劳动鉴定专家组成技术鉴定组; (4)劳动鉴定医院指定合格的医生根据被鉴定人受伤的部位或病情进行检查,写出诊断报告;鉴定专家组对被鉴定人及材料进行技术鉴定并写出鉴定意见; (5)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4、鉴定回避: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及劳动鉴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及被鉴定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1)是用人单位法定代表或主要负责人、被鉴定人的近亲属; (2)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利害关系的; (3)与被鉴定人及用人单位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作出鉴定结论的。 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决定;劳动鉴定专家的回避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负责人决定。 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及办公室负责人对回避申请应七日内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用人单位和被鉴定人。 5、鉴定结论 (1)劳动鉴定委员会依据国家标准、劳动法规及鉴定意见作出鉴定结论。 (2)用人单位或被鉴定人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的最终结论由省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 (3)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主任对本委员会已经作出的鉴定结论,发现确有错误,需重新鉴定的,应提交鉴定委员会决定是否重新鉴定。决定重新鉴定的,由鉴定委员会决定撤销原鉴定结论。鉴定决定书由鉴定委员会主任署名,加盖鉴定委员会印章。鉴定委员会宣布原鉴定结论无效后,应从宣布无效之日起七日内另行组成专家组重新进行鉴定,新鉴定结论自专家组组成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鉴定结论作出后,应按规定送达,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签名或盖章。
劳动能力鉴定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劳动能力鉴定条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一,申请 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当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二)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 (三)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材料完整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的,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 三,作出决鉴定结论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成的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 四,出具鉴定结论书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 (二)伤情介绍,包括伤残部位、器官功能障碍程度、诊断情况等; (三)作出鉴定的依据; (四)鉴定结论。 五,送达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将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及时送达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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