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房屋买卖协议订金可以退吗
按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所谓“定金”乃是一种为达成协议或履行合约而采取的保证措施。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设立的“定金”,如购房合同未能最终签署成功,开发商必须退还相应款项或者用该“定金”充抵部分房价。
至于为了履行合同而设立的“定金”,此时该购房合同实质上是一份买卖契约,即主交易条款,而担保合同则作为附属协议,两者之间互为依存。
无论合同签署之前或是签订之时就已交付“定金”,只要主合同无法成立,那么从合同也必然无法生效。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房地产开发企业仅能在获得房屋销售许可证之后,方有权向购房者收取定金,且定金具有同等效力。
也就是说,如果因为购房者自身原因导致购房合同无法履行,那么定金将不予退还;反之,若开发商违反约定,则需承担双倍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
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收取预订款性质费用的,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所收费用应当抵作房价款;当事人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买受人返还所收费用;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房屋买卖协议多少年后签订还有效
只要签订协议的时候,双方当事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意思表示真实,且协议中不违反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范,不违反公序良俗。协议就是有效的。所以即使当时约定签房屋买卖协议,有事耽搁几年后在签订,也是有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房屋买卖协议订金可以退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