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假的工作年限怎么界定

最新修订 | 2024-05-21
浏览10w+
孟理昕律师
孟理昕律师
执业认证 平台保障
咨询我
评分5.0分服务:130人
专家导读 年假的工作年限计算基于职工累积工作时限。具体规定如下: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未满10年,享有5天年假;若累计工作年限达10年但未满20年,年假为10天;当累计工作年限超过20年时,年假天数为15天。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员工在长时间工作后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放松,以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年假的工作年限怎么界定

一、年假的工作年限怎么界定

关于年假的工作年限计算依据是根据职工累积工作时限而定,例如:

若员工累计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了1年但还未达到10年,那么他将享有为期5天的年假权利;如果累计工作年限达到了10年,但是没有达到20年,则他可以享受到10天的年假福利;若是其累积工作年限已经超出了20年,那么自然会有15天的年假天数。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二、年假的工作年限怎么界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一、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年假的工作年限怎么界定”,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看完还有疑惑?建议直接问律师
最快9秒应答
投诉/举报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由律图网结合政策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不代表平台的观点和立场。若内容有误或侵权,请通过右侧【投诉/举报】联系我们更正或删除。
展开
本文2.9k字,预估阅读时间10分钟
浏览全文
问题没解决? 125200人选择咨询律师
6472位律师在线平均3分钟响应99%好评
年假的工作年限怎么界定
一键咨询
  • 镇江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156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45****8160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3****4027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淮安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常州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盐城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宿迁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55****440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5****6734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4****2763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70****7685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 174****5875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8****7754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南通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7722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1****0182用户2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2****4012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泰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33****0375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扬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连云港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4847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167****0123用户3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无锡用户1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苏州用户4分钟前提交了咨询

大家也在问

为你推荐
吐鲁番156****6569用户3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哈密188****9510用户4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伊犁156****9856用户2分钟前已获取解答
年假的工作年限怎么界定
年假的工作年限计算基于职工累积工作时限。具体规定如下:员工累计工作时间超过1年但未满10年,享有5天年假;若累计工作年限达10年但未满20年,年假为10天;当累计工作年限超过20年时,年假天数为15天。这样的规定旨在确保员工在长时间工作后能得到充分的休息和放松,以维护其身心健康和工作效率。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我老婆最近怀孕但是还是在上班 我们最近因为老家的一些事情所以需要请假所以问一下怀孕了请假算事假还是病假?可以给一个界限吗?麻烦你解答的时候可以详细一点吗?
[律师回复] 第
一,关于具体的请假流程等等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都是交由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进行规定的,具体的请假制度必须遵循您所在单位的规定,所以关于您的请假流程是否合规,只能结合您单位的规定进行判断,在不了解您单位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我们无法进行判断。第
二,关于您是否旷工,也是需要结合具体情况进行判断的,如果您有证据证明您是在家中办公并且得到单位同意的,那么不构成旷工,如果您没有得到单位同意擅自在家中办公或者您不能提出您实际进行工作了的证据的,那么就可能构成旷工。第
三,如果单位的规章制度明确规定旷工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的,在您的行为被认定为旷工的情况下,单位可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您没有过错,不构成旷工并且也没有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的,那么但是不能将您开除,在劳动合同到期时,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以上就是关于怀孕了请假算事假还是病假?可以给一个界限吗?的解答 希望对你有帮助
快速解决“劳动纠纷”问题
当前64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前两天在小区里接触到一个虚假宣传的机构,行为恶劣,一直在骗老人家,不知道这个是否构成了犯罪,请问虚假宣传与诈骗罪的界限是什么呢?
[律师回复] 以下是关于虚假宣传与诈骗罪的界限,希望能帮到你虚假广告罪,是指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广告管理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
  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之间的界限:
  正确区分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界限。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存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虚假广告罪与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一是侵犯的客体不同。前者侵犯的是广告市场管理制度和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后者则是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
  二是客观方面不同。前者是采用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特定手段,而后者则是采用隐瞒真象和虚构事实的欺骗方法;
  三是犯罪主体不同。前者是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后者则是一般主体。
  相关知识:虚假广告罪的主要特征是:
  
1、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广告经营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广告。自从人类社会出现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后就存在广告,广告的种类很多。本罪所指的广告特指商品经济广告。即广告主体借用传导媒体向公众传递商品和劳务信息,引起消费者注意,并试图说服其购买或使用的公开宣传活动。广告经营管理是国家的一项重要经济管理活动。依照有关规定,任何广告经营者必须经过专门的注册审批登记。传播广告必须经过一定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禁止制作、传播虚假广告。本罪侵犯的正是上述管理制度。
  
2、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广告管理法规,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包括对商品的性质、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生产日期、有效期、售后服务,以及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等做不真实的、带有欺诈内容的宣传。虚假广告的欺诈手段包括:利用虚假的证明、证件行骗;挂靠知名企业及有关单位行骗;利用具有一定权威的报刊、广播、电视等传播媒体行骗;利用社会知名人士行骗,等等。
  
3、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构成。所谓广告主,是指为推销商品或提供服务,自行或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的经济组织或个人。所谓广告经营者,是指受委托提供广告设计、制作、代理服务的经济组织或者个人。所谓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4、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即明知是不真实的广告而故意作虚假宣传。过失不构成本罪。行为人一般都具有营利目的,但其他目的动机不影响本罪成立。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职工年假的工龄计算基于累积工作时间,非仅现单位经历。工作满1-10年享5天年假,10-20年享10天,超20年享15天。未满一年按实际工作时长换算年假,不足整日不计入休息日。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假,须经劳动者同意并支付三倍日工资作为补偿。
10w+浏览
劳动纠纷
房屋界限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发生合同纠纷,双方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或诉讼的方式来解决。 仲裁解决纠纷的优点在于当事人可自行选择仲裁员,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仲裁结果的预判。且仲裁为一审终局,可以节省更多的时间及人力、物力。但另一方面,仲裁的主要缺点是仲裁机构不具备国家强制力,财产保全或执行等都需要借助于才能实现。且仲裁一裁终局制导致当事人败诉后很难推翻仲裁裁决结果,而大多实行二审终审制度。 如果要选择仲裁解决合同纠纷,当事人必须在事先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明确规定所选定的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都不能要求仲裁。发生纠纷后当事人虽然可以约定仲裁,但在这种情况下,当事人的关系比较紧张,不太容易达成提交仲裁的一致意见。没有约定解决纠纷的方式,法律上就认为是当事人默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纠纷。 不过,无论通过仲裁还是通过诉讼解决纠纷,都较为费时、费力、费钱。当事人即便胜诉,仍需要为此付出诉大量的费用及时间成本。因此,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识,发生纠纷后及时沟通解决,把问题消灭在萌芽阶段,才是最好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
快速解决“婚姻家庭”问题
当前64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是如何界定的?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职工年假的工龄计算基于累积工作时间,非仅现单位经历。工作满1-10年享5天年假,10-20年享10天,超20年享15天。未满一年按实际工作时长换算年假,不足整日不计入休息日。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假,须经劳动者同意并支付三倍日工资作为补偿。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自首与坦白的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问题未解决?即刻提问 >
已帮助 3亿+ 用户解决法律难题
年休假的工作年限如何界定
职工年假的工龄计算基于累积工作时间,非仅现单位经历。工作满1-10年享5天年假,10-20年享10天,超20年享15天。未满一年按实际工作时长换算年假,不足整日不计入休息日。单位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假,须经劳动者同意并支付三倍日工资作为补偿。
10w+浏览
劳动纠纷
你好,律师,我承包了一块土地是来种植苹果树的,已经明确了土地四址界限,现在有人来找麻烦,我想请问下集体承包土地四址界限纠纷如何解决?
[律师回复] 正规的土地使用证绝对有注明四址界限,那么这样的是受我国法律的保护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可以知道集体承包土地四址界限纠纷的解决途径和对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一、受理与诉讼主体
  第一条 下列涉及农村土地承包民事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一)承包合同纠纷;
  
(二)承包经营权侵权纠纷;
  
(三)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四)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五)承包经营权继承纠纷。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未实际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就用于分配的土地补偿费数额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二条 当事人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受诉人民法院应当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5条至第148条的规定处理。
  当事人未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书面通知仲裁机构。但另一方当事人接受仲裁管辖后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并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三条 承包合同纠纷,以发包方和承包方为当事人。
  前款所称承包方是指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村土地的农户,以及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四条 农户成员为多人的,由其代表人进行诉讼。
  农户代表人按照下列情形确定:
  
(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上记载的人;
  
(二)未依法登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的,为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
  
(三)前两项规定的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诉讼的,为农户成员推选的人。
  
二、家庭承包纠纷案件的处理
  第五条 承包合同中有关收回、调整承包地的约定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的,应当认定该约定无效。
  第六条 因发包方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或者因发包方收回承包方弃耕、撂荒的承包地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发包方未将承包地另行发包,承包方请求返还承包地的,应予支持;
  
(二)发包方已将承包地另行发包给第三人,承包方以发包方和第三人为共同被告,请求确认其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返还承包地并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属于承包方弃耕、撂荒情形的,对其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
(二)项所称的第三人,请求受益方补偿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应予支持。
  第七条 承包合同约定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证书记载的承包期限短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期限,承包方请求延长的,应予支持。
  第八条 承包方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七条规定,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或者对承包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发包方请求承包方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九条 发包方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回承包地前,承包方已经以转包、出租等形式将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且流转期限尚未届满,因流转价款收取产生的纠纷,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承包方已经一次性收取了流转价款,发包方请求承包方返还剩余流转期限的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二)流转价款为分期支付,发包方请求第三人按照流转合同的约定支付流转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十条 承包方交回承包地不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程序的,不得认定其为自愿交回。
  第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中,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流转价款、流转期限等主要内容相同的条件下主张优先权的,应予支持。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在书面公示的合理期限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二)未经书面公示,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开始使用承包地两个月内未提出优先权主张的。
  第十二条 发包方强迫承包方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给第三人,承包方请求确认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流转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发包方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承包方请求排除妨碍、赔偿损失的
在发生了纠纷的情况下,有两种解决方法,
一、协商解决;
二、诉讼解决。
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当前64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难产假怎么界定
[律师回复]
一、难产假怎么界定在许多人的理解里,只有产假这个概念,事实上,产假只是一个笼统的、以篇盖全的说法。产假中还细分了许多安胎假、产前假、晚育假以及难产假等。那么,难产假是是什么呢难产泛指在分娩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出现分娩过慢,甚至停止的状况。由于难产对身体体力的消耗和伤害极大,所以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但是具体难产假的标准还是有严格规定的,如果不属于难产,是无法申请该假期的。另外,申请时要由医院出具相关证明。根据以上的描述,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
二、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我们知道难产假可以增加额外的假期,那么难产假是所有的孕妇都符合标准,都可以申请的吗什么情况能休难产假从阵痛开始至子宫颈全开,平均为十二小时,若初产妇超过二十小时、有生产经历的产妇超过十四小时都算是过长;从子宫颈全开至胎儿出生,平均为两小时;宝宝出生至胎盘娩出,一般为五至三十分钟。在这三个阶段中,任何一个阶段不顺利导致生产时间过长,都可称为难产。而一旦确定难产,就要采取紧急方案,例如剖腹产等。待生产结束后,由医院开具难产证明,就可以申请难产假进行休养。对难产假及难产假的休假标准做了相应的了解,那么,难产假可以增加多少天的假期呢成了大家关心的问题。现在让我们一起了解一下吧。在2014年最新颁布的国家产假规定中明确标注了难产者将享受额外的难产假,期限为15天。但是,由于各地区标准不同,所以在遵循国家规定的基础上,各地区自己也做了一些调整。例如广州在2013年颁布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中,规定难产的广东女职工增加30天产假。比国家规定的难产增加15天产假,又多了一倍。除此之外,难产中剖腹产、III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难产假怎么界定什么情况可以判定休难产假介绍,事实上,不管是难产假的界定还是判定都没有具体的标准来进行界定,不同的地域对于难产假的界定也是有不同的标准的,建议大家可以根据当地政府的政策来进行判断。
如何界定正当防卫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1、故意伤害罪是指在故意的主观心态下希望他人的身体受到伤害继而实施的伤害行为。 2、正当防卫是指对于眼前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了以防集体、国家、自己、他人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行为的侵害,而实施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为正当防卫。 3、但正当防卫有条件的: a、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正当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是保护无辜人的人身财产安全,而不是对对方的挑衅或激将;c、只能针对不法侵害本人 d、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如果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停止,你依然继续进行 实施你的反抗,就不再是正当防卫而是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了;能够用伤害最小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的就不能用严重的伤害甚至是剥夺他人生命的方式来防卫,否则就是防卫过度或者故意伤害。 4、如果在防卫的过程中您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在对方已经停手或者被制服后继续实施行为的话,那么正当防卫应是没问题的,当然前面的几个条件也要符合。 5、如果您符合该条,您无需承担刑事责任。【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问题紧急?在线问律师 >
6472 位律师在线,高效解决问题
实际工作年限怎么界定
员工的工作年限以年为单位计算。在计算离职补贴和退休金时,若满一年后剩余的月份超过六个月,这部分会被视作完整的一年计入;若不满或恰好六个月,则作为半年计入统计。值得注意的是,试用期的工作时间同样被计入工龄。
10w+浏览
劳动纠纷
走私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走私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
[律师回复]
一、淫秽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淫秽物品罪与非罪,应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把握:
1、在主观方面,淫秽物品罪须具有故意和牟利或传播的目的才能构成。所以如果行为人不知道其所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境的是淫秽物品,而认为只是一般物品,即使其故意以藏匿、伪装、瞒报、伪报或其他方式逃避海关监管,因为这种故意内容不是淫秽物品罪的故意内容,故而不能认为是淫秽物品罪。如果物品的数量又较小,只能认定为一般行为。其次,即使故意逃避海关监管,运输、携带、邮寄淫秽物品进出境,但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牟利或传播,也不能认为其构成淫秽物品罪。
2、在客观方面,如果行为人所的并非淫秽物品,不能认定构成本罪,一些格调不高,对人们身心健康有一定毒害,但整体上看不属于淫秽物品的物品,一般不构成犯罪。
3、从数量上看,尽管本罪的成立不要求数量限制,但如果行为人淫秽物品的数量微不足道,且从整个案情来看属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一般不宜以犯罪论处。
二、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淫秽物品罪与他罪的界限,主要在于区别淫秽物品罪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是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它与淫秽物品罪在犯罪对象以及主观目的上有一致的地方,而且,淫秽物品罪的犯罪分子往往也具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等行为表现,所以两罪有相似的地方。但两罪所侵犯的客体有很大的差异,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于文化市场的管理秩序和社会道德风尚,而淫秽物品罪的客体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客体的差异是两罪区别的关键。所以,凡是以牟利或传播为目的,直接向人非法收购淫秽物品的;在内海、领海运输、收购、贩卖淫秽物品的;分子逃避海关检查进人国内以后,自己出卖淫秽物品的;集团的成员分工在国内负责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受团伙的收买、指使、帮助制作、贩卖淫秽物品的,对上述这些行为,因为侵犯的是国家对外贸易管制,所以应认定为淫秽物品罪。此外,对于那些直接向淫秽物品的罪犯收购淫秽物品的;或者在领海、内海收购、贩卖、运输淫秽物品的;以及与淫秽物品的罪犯通谋,为其提供贷款、资金、帐号、发票、证明,或者为其提供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方便条件的也应以淫秽物品罪论处。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当前6472位律师在线
立即咨询
自首与坦白有哪些界限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理解自首的这一条件,应着重把握下列几个问题: 1.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犯罪的事实。投案人因法律认识错误而交.代违法行为或违反道德规范的行为的事实,不构成自首。在本案中,罗某后即到派出所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显然不存在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是典型的自然犯,通常情况下,也不会发生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 2.投案人所供述的必须是自己的犯罪事实,也即自己实施并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罪行。另外,就司法实务而言,投案人所供述的犯罪,既可以是投案人单独实施的,也可以是与他人共同实施的;既可以是一罪,也可以是数罪。 3.投案人必须如实供述所犯罪行,即犯罪分子应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所实施的全部罪行。如果由于主客观因素的影响,犯罪人只能如实地供述自己的主要或基本的犯罪事实,即能够据以确定犯罪性质、情节的犯罪事实,也应视为如实供述罪行。如果犯罪人在供述犯罪的过程中推诿罪责,保全自己,意图逃避法律制裁;大包大揽,庇护同伙,意图包揽罪责;歪曲罪质,隐瞒情节,企图蒙混过关;掩盖真相,避重就轻,试图减轻罪责;等等,均属不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不能成立自首。
浏览更多不如直接问
获取专业解答,125200 人正在咨询
律图 > 法律知识 > 劳动纠纷 > 劳动保障 > 年假的工作年限怎么界定
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