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支付购房定金之后,若买家因某种原因决定放弃购买房屋,此时他们可与卖家进行友好协商以达成解除购房合同之共识。
然而,在此过程中,卖方则享有保留收取定金的权利。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的明确规定,当事人双方可约定通过向对方支付定金来确保相应的债权得到担保。
而当定金确实交付并生效时,定金合同也将随之确立。
接着,根据第五百八十七条、当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其债务时,定金应被视为价款的一部分或被收回。
反之,如果给付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效果,那么他将失去要求返还定金的权利;同样地,如果接受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未达到约定标准,导致无法实现合同的预期效果,那么他必须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定金不退怎么办
关于购房定金是否应当予以退还的争议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如下几个具体的途径来妥善化解:
双方可进行友好协商,尝试共同找到公平合理的解决方案,以期达成定金退还一事的共识;其次,若双方无法自行达成退定事宜,也可寻求相关机构如调解委员会的帮助和支持,由其出面组织调解处理,尽量使双方利益能够得到最大化的保障及平衡;再次,为了更为高效地解决该争议问题,您还有权利拨打反馈投诉热线进行处理反映;若是前述几种情况均未能有效解决问题,唯有诉诸法律渠道,依靠司法的力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恳请法庭判决,迫使对方归还定金给您。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交定金不买了怎么办”,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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