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谈不好定金能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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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合同中,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定金处理有明确规定: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双倍返还;买方违约则无权索回。定金通常被视为对等偿债,或用于抵扣债务。务必确保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以维护自身权益。
购房合同谈不好定金能退吗

一、购房合同谈不好定金能退吗

在涉及购房合同时,若双方无法就相关条款达成共识,那么定金并不一定能够退还。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当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该被视为等价物或用以偿还债务。

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是其履行方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从而导致合同目标无法顺利实现的话,那么该方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力;反之,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是其履行方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从而导致合同目标无法顺利实现的话,那么该方应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合同约定的定金能退吗

购房合同约定的定金可以退,但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双方按约履行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回;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还;售房者单方违约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定金可以退还双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合同谈不好定金能退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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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在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往往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遇到这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司法部门往往以“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为由,将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者案情重大一时无法审结,就导致在“先刑后民”的事由下,业主们的权益很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时几乎看不到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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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自己寻找谈判的机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很多时候开发商往往会提前将空白行划去,不给购房者谈判的机会,这时候就需要购房者头脑清醒,据理力争,如果不同意合同中印刷文字的约定,可以提出自己的补充约定。否则,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就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双方违约处理应对等。合同文本中对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都有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则为空白,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提前填写,购房者则一定要仔细对比,双方的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均应对等。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关于购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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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套设施运行不可打马虎眼。合同文本中关于商品房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约定均为空白,需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很多开发商在这里都会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逐项填上“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之后就会发现,在这几个字的后面,开发商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开通。因此条款一定要注明具体的正式开通时间。当然,煤气的开通有入住率的要求,暖气的开通也有季节的限制,但对此也应有一个尽量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对该项违约责任的处理也应同前面条款的方法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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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产品的数量: (国家和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 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成套供应的产品应 应当明确确定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和货款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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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提高和 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商定价执行,如果按该条执行,其价格: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 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 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 发生调整价格的价差, 有甲乙另行结算, 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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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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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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