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合同谈不好定金能退吗

最新修订 | 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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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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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合同中,若一方不履行协议,定金处理有明确规定:卖方违约,买方可要求双倍返还;买方违约则无权索回。定金通常被视为对等偿债,或用于抵扣债务。务必确保双方严格遵守合同条款,以维护自身权益。
购房合同谈不好定金能退吗

一、购房合同谈不好定金能退吗

在涉及购房合同时,若双方无法就相关条款达成共识,那么定金并不一定能够退还。

按照现行法律法规,当债权人履行债务时,定金应该被视为等价物或用以偿还债务。

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未能按时履行债务或是其履行方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从而导致合同目标无法顺利实现的话,那么该方将失去索回定金的权力;反之,如果收取定金的一方未能履行债务或是其履行方式未达到双方约定的标准,从而导致合同目标无法顺利实现的话,那么该方应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购房合同约定的定金能退吗

购房合同约定的定金可以退,但具有一定的前提条件。

双方按约履行的,定金应抵作价款或退回;因特殊情况天然要素而无法签约不归责于任何一方的,定金可以退还;售房者单方违约导致不能继续履行的,定金可以退还双倍。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

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合同谈不好定金能退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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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子定金可以退吗 购房定金能不能退
1、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定金的性质进行约定。因为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就生效,约定不同性质的定金,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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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各位律师好,我一叔叔因为房屋的事情申请了法院的处理,所以对于个人签购房合同怎么谈判?
[律师回复] 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
认准签约主体。在商品房销售中,很多开发商往往会委托中介公司代销楼盘。因此就可能出现个别中介公司采用“一房多售”等方式,骗取房款后携款潜逃的现象。而且当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经常会出现以下“维权不能”的情况:一是业主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合同的签约主体不是开发商,而是负责销售的中介公司,且业主持有的购房发票、收据或其它书面材料往往仅加盖了中介公司的公章。当业主发现上当受骗后向开发商主张权利时,往往因为所有的手续、材料没有开发商的公章或业主无法就中介公司与开发商之间的委托关系进行举证而败诉。
二是在业主权益受到侵害时,业主往往提起诉讼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遇到这种涉及刑事犯罪的情况,司法部门往往以“先刑后民”(先审理刑事案件,再审理民事案件)为由,将业主向开发商主张权利的民事诉讼中止,待刑事案件审理结束后,再恢复民事案件的审理。由于犯罪嫌疑人或者潜逃在外尚未抓获归案,或者案情重大一时无法审结,就导致在“先刑后民”的事由下,业主们的权益很长时间得不到有效的维护,有时几乎看不到希望。
因此,为了避免第一种情况的发生,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无论接触的是开发商还是销售公司,一定要注意合同相对方的签约主体是《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标明的公司,且交易中涉及的其它书面文件、材料也应由开发商出具,而不应由《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以外的其它任何人签约或盖章。
尽可能不漏项。对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坐落位置、设计用途、建筑结构、面积等和土地来源情况及年限都应逐项认真填写,并且审读清楚,这些内容不应有漏项,因为这些条款关乎所购房屋的合法性。现实中很多购房者(尤其是那些购买现房的人)对此却并不重视,有时候也许只是潦草地看一眼,以为一切都是明摆着的,不会出错,但如果最终发现对方根本没有销售许可证和土地使用权证时,却很难证明对方的欺诈,因此还是应该将这些内容明确地写出来,以防后患。
为自己寻找谈判的机会。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均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但很多时候开发商往往会提前将空白行划去,不给购房者谈判的机会,这时候就需要购房者头脑清醒,据理力争,如果不同意合同中印刷文字的约定,可以提出自己的补充约定。否则,合同一旦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就将被视为双方同意的内容。
双方违约处理应对等。合同文本中对甲方逾期交房和乙方逾期付款都有相应处理条款,但关键内容则为空白,由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如果开发商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提前填写,购房者则一定要仔细对比,双方的违约期限及违约金利息均应对等。关于面积差异的处理。关于购买的房屋面积与合同约定不符的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均有规定。
首先,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处理办法的,按照约定处理。
其次,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如果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购房者在此条款的谈判时,可参照上述“解释”。
配套设施运行不可打马虎眼。合同文本中关于商品房上水、下水、供电、燃气、暖气的运行日期约定均为空白,需甲乙双方协商填写。很多开发商在这里都会大玩文字游戏。比如他们会逐项填上“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看上去没什么问题,但是细细品味之后就会发现,在这几个字的后面,开发商大有文章可做。“入住时具备通水(电、气)条件”这句话中的水电是临时的,还是正式的?入住时具备开通条件并不代表一定能够开通。因此条款一定要注明具体的正式开通时间。当然,煤气的开通有入住率的要求,暖气的开通也有季节的限制,但对此也应有一个尽量明确的约定。同时,还应注意的是,对该项违约责任的处理也应同前面条款的方法一致。
设计变更不可轻视。很多购房者对于设计变更条款不甚重视,尤其是对与所购房屋无关的环境变更更是如此,因为他们认为这些变更对自己的影响不大。其实不然,开发商对于环境的变更决不是没来由的,往往在这些内容变更的同时会伤及购房者的利益,因此一定要认真对待。在签订此条款时应该审慎考虑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关于合同附件。合同附件中,要求开发商附上商品房平面图,其中包括方位图、及分门分层平面图,这些图纸均不可减省,而且一定要用红笔将所购房屋圈红,并注明房间面积,加盖骑缝章。
关于商品房的抵押和租赁情况一定要注明,不可空白。如果商品房已经抵押或租赁,应该注明撤消的期限及违约赔偿。商品房质量及设备情况应该逐项填写。工程质量是否合格、商品房的设备清单等。商品房房屋设计和环境布局应该附上原设计及规划图纸,而不应以实际环境为准。
另外还有补充合同附件是用作甲乙双方补充未尽事宜的,购房者应该提前考虑清楚,把自己想到的需要约定的问题经过协商之后添加进去。当然此项也可空白。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是一件非常复杂的事情,本篇文章也只能起到部分提醒和解释的作用,真正的工作还需要购房者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经过严谨缜密的思维和谈判,尽可能地与开发商签订一份公平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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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定金可以退吗 能不能退购房定金
1、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定金的性质进行约定。因为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就生效,约定不同性质的定金,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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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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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合同定金可以退吗?
1、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定金的性质进行约定。因为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就生效,约定不同性质的定金,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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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要买房子,但是现在开发商的行为让我感到十分的不爽,是时候发挥我的功力,咨询下商务谈判购房合同
[律师回复] 甲方(买方) :冰城公司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乙方(卖方) :国泰化工设备公司 地址: 电话: 联系人:
为了增强甲乙双方的责任感,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济效益,确保双 方实现各自的经济目的,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以下合同,以 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和质量
1、 产品的名称、品种、规格: (应注明产品的牌名和商标)
2、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 ,按下列第( )项
(1)按国家标准;
(2)无国家标准而有颁布标准的,按颁布标准执 行 ;
(3)无国家和颁布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 准的,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需要方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 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在合同中必须写明执行的标准代号、编号和标准名称。对成套 产品,合同中要明确规定附件的质量要求;对某些只有安装运转后才 能发现内在质量缺陷的产品,除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合同中应具体 规定提出质量异议的时间;实行抽样检验质量的产品,合同中应注明 采用的抽样标准或抽验方法和比例; 在商品技术条件后需要封存商品
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封存,分别保管,作检验的依据。 ) 第二条 产品的数量
1、产品的数量: (国家和主管部门有计量方法规定的, 按国家和主管部门的规定 执行,国家和主管部门无规定的由甲乙双方商定。成套供应的产品应 应当明确确定成套供应的范围,并提出成套供应清单。 ) 第三条 产品的价格和货款结算
1、产品的价格,按下列第( )项执行;
(1)按国家定价执行;
(2)应有国家定价但尚无定价的产品,按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价 执行;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或因对产品有特殊技术要求提高和 降低价格的,按甲乙双方商定价执行,如果按该条执行,其价格:
(执行国家定价的,在合同规定的交货或提货期内,遇国家调整价 格时,按交货时的、价格执行;逾期交货的,遇价格上涨时,按原价 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新价执行;逾期提货或逾期付款的,遇价格 上涨时,按新价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原价执行;由于逾期付款而 发生调整价格的价差, 有甲乙另行结算, 不在原托收结算金额中冲抵。 执行浮动价和协商定价的,按合同规定的价执行。 )
2、产品货款的结算:产品的货款、实际支付的运杂费和其他费用的 结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结算办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产品的运输条款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 )项执行
(1)乙方送货有规定送货办法的,按规定的办法 执行,没有规 定的送货办法的,按甲乙协议执行;
(2)乙方代运(乙方代办运输,应充分考虑甲方的要求,商定合 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工具) ;
(3)甲方自提自运; 第五条 产品的交(提)货期限
1、产品的交货期限:
2、产品的提货期限: (规定送货或代运的产品的交货日期, , 以甲方的发运产品时承 运部门签发的日期为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约定;合同规定甲方 自提产品的交货日期,以乙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乙方 的提货通知中,应给予甲方必要的途中时间,实际交货或提货日期早 于或迟于合同规定的日期,应视为提前或逾期交货或提货。 ) 第六条 不可抗力条款
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 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 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 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 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第七条 索赔条款
按合同规定应该偿付的违约金、赔偿金、保管保养费用和各种经
济损失,应当明确责任十天内,按银行规定的结算方法付清,否则按 逾期付款处理。但任何一方不得自行扣发货物或扣货款来冲抵。 第八条 仲裁条款
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执行合同发生争议,有当事人双方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有 仲裁委员会仲裁(当事人双方不在
本合同中规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送达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 法院起诉。 ) 第九条 其他
按设备的售后保修服务给予甲方保修, 另外再加增一年的免费保 修期,但前提是甲方要把首付货款提升到 40%。
本合同自二零一四年

日起生效,合同执行期间,甲乙双
方均不得随意变更或解除合同。合同如有未尽事宜,须经双方共同协 商,作出补充说明,补充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正本一 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合同副本一式 份,分送甲乙双方 等
的主管部门、银行(如经公证或鉴证,应送公证和鉴证机关) 单位各留一份。
签约方: 甲方单位(盖章) : 甲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 年 月 日
签约方: 乙方单位(盖章) : 乙方法定代表人(盖章) :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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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签订正式购房合同之前的定金。购房者交了定金但又不想买房,那么开发商可以不退定金。如果开发商收了定金但不卖房,要双倍赔偿定金。2、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定金。签订购房合同时要对定金的性质进行约定。因为购房合同一旦签订就生效,约定不同性质的定金,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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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哪些情况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最符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哪些情况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最符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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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好了入职又反悔了犯法吗?
如果员工与用人单位谈好了入职又反悔了是不犯法的,但在道德层面上来讲对于公司是一种不守约的行为。如果offer签署协议上没有特殊说明,则不会有法律问题;如果应聘者签署的入职邀请函中有明确规定则有可能,这需要双方友好的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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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哪些情况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法律意见】
竞争性谈判没有要求最低价中标,既然是竞争性谈判,涉及到谈判,其中还会有很多的细节需要沟通,在谈判中还会有新的补充,不会出现最低价中标的情况,而是最符合。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法》
第三十八条 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的,应当遵循下列程序:
(一)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二)制定谈判文件。谈判文件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成交的标准等事项。
(三)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四)谈判。谈判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文件有实质性变动的,谈判小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
(五)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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