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铺与住宅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最新修订 | 2024-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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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处理房地产纠纷有四种路径:首推和解,建立在双方平等互惠基础上;其次,协商解决,借助第三方协助;如协商未果,可提交仲裁机构裁决;最后,诉诸法院。每一步都旨在寻求公正与合理的解决方案。
商铺与住宅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一、商铺与住宅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在处理房地产纠纷的过程中,我们可以采用以下五种方式来寻求解决方案:首先是寻求和解,其次是协商解决问题,再次则是选择仲裁,还有最后的一种方法就是提交至人民法院进行诉讼

具体来讲,若双方当事人能够在平等互惠的基础上达成共识,则最好以私下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如果和解无法实现,那么就需要寻求第三方的协助,通过协商来解决争议;当协商无果后,可以将争议事项提交给指定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决;而如果仲裁也未能解决问题,那么最终的途径便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二、商铺出租纠纷怎么处理

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

物权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商铺与住宅民事纠纷怎么处理”,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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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与住宅民事纠纷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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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底商与商铺的区别有哪些?
位置上不同,“底商”处于小区红线之内,而“商铺”的位置,则大部分出在直接面向市政道路的沿街部位;状态不同:商铺”的业态是原先就是固有存在的,而“底商”则是近年新兴的一种模式,可以说只是变通,也可以是是是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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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底商与商铺的区别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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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二层的低层住宅单元,由于存在采光差、私密性不高、隔音弱以及潮湿和蚊虫多其它先天毛病,总是无人问津,因此,低层的一向是最为考验销售智慧的事情。近年来,一种通过对住宅低层资源进行重新配置而将低层住宅转向商用的开发模式,被称之为“底商”。开发商通过变更手续,使住宅化身综合用地,实际上,“底商”已经成为地产业约定成俗的用语。随着用地性质的变化,原先作为公摊的低层自然而然变性为“公共建筑”,担纲了更重要的角色。“底商”的出现,一方面可以“变废为宝”改,让住宅低层的老大难销售问题有望迎刃而解,真正实现了开发商的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通过对“底商”的操作,使得住宅和商业这两个不同的业态在功能上得到互补,既增加了小区的商业配套设施,还部解了商业布局不完善导致的服务供需不平衡造成的矛盾。作为可操作性很强的方式,“底商”正日益受到热捧,所以,噱头炒作也好,全新模式也罢,“底商”的是非功过终究会大白于天下,让我们共同拭目以待。“商铺”(“单独一层的商铺”)为满足政府对商业配套7%的要求,这部分“商铺”由于体量适中、位置好、需求旺,销售情况很好,符合大部分开发商对商业开发的需求。“商铺”和“底商”虽然都是低层建筑,但二者存在明显的区别:
首先,位置上,“底商”处于小区红线之内,而“商铺”的位置,则大部分出在直接面向市政道路的沿街部位;
其次,“商铺”作为区域商业配套项目,是通过可研论证,而早在项目的规划阶段就已经明确的了,其建设目的和用地性质始终是一致的;“商铺”的业态是原先就是固有存在的,而“底商”则是近年新兴的一种模式,可以说只是变通,也可以是是是创新;
最后,“商铺”有的空间,通常不与住宅相联,而“底商”的先天性决定了和住宅有千丝万缕的联系,客观上造成“底商”的自主性和灵活性不如“商铺”。因此,在招商阶段,“底商”就应该为多油烟,多噪音等的环境和纠纷问题找到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只有这样,“底商”才能最终实现其本来的良好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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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楼下商铺能做餐饮吗
我们反对楼下商铺开设餐饮业务,因其烟道设计不合规,可能引发油烟异味等公共卫生问题。若物业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建议向环保部门举报。餐厅营业后产生的油烟和噪音将严重影响居民生活。根据法规,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烟道的商住楼及相邻商业楼层新建、改造或扩大产生油烟等废弃排放的餐饮项目,同时也禁止在城市居民住宅楼及未配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内开设产生油烟和热污染的餐饮服务业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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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基地纠纷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1.依法保护我国、集体的宅基地所有权。我国土地分别属于国家和集体所有。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改革前的旧契约不能作为土地权属的依据。处理宅基地(土地)纠纷,应切实保护我们国家和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集体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
2.依法保护公民、法人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农村居民建住房,应当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使用耕地的,由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3.未经批准的,不予保护。法人、公民合法继承的宅基地使用权除经统一规划或个别调整外,长期不变。另外,宅基地使用权包括合法取得和合法使用两个方面。对非法扩大、抢占宅基地甚至耕地的行为应依法宣布其无效,并可给予法律制裁。在使用宅基地过程中,妨碍公共利益,侵害他人房屋、通行、排水、通风、采光等相邻权的,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4.宅基地使用权随房屋转移的原则。农村房屋发生买卖、继承、赠与等法律事由的,其所占宅基地的使用权随房屋所有权而转移。
5.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公民在城镇依法买卖房屋时,该房屋宅基地的使用权应随房屋所有权一起转归新房主使用。”关于办理农村房屋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手续问题,实践中应注意掌握一个时间界限,即在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发布之前,农村房屋买卖中宅基地使用权均随房转移,无须办理批准手续;但自该《条例》之后,宅基地使用权须经过申请批准后方可随房转移。未经审查批准,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房转移给买方,房屋买卖亦无效,但买主可将房屋拆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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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解决“征地拆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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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解决农村住宅道路纠纷?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最后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解决。这是典型的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通意见》:第九十七条.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一百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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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最后通过法律的形式来解决。这是典型的相邻权纠纷相邻权是指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处理相邻关系时所享有的权利。具体来说,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之间,任何一方为了合理行使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享有要求其他相邻方提供便利或是接受一定限制的权利。相邻权实质上是对所有权的限制和延伸。相邻关系中较常行使的权利包括:土地或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相邻各方享有通行的权利,土地或建筑物的所有人、使用人不得阻止或堵塞;相邻一方因建筑施工、铺路架线必须临时占用他方土地的,他方应予以方便,但施工方应合理使用,完工后恢复原状,造成损失要给予补偿。对自然流水,相邻各方都有权使用,不得擅自堵塞或排放;相邻一方必须通过另一方土地排水的,另一方应当允许,但使用者应采取措施减少损失,并给予对方损失补偿。在建房挖沟时,应当与邻人房屋等不动产保持一定距离,不得影响邻人房基,不得将屋檐水或流水泻入邻人的土地或房屋,也不得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生活;相邻一方所有的竹木根枝越界影响他人房屋的通风、采光、建筑物牢固及正常使用的,他方有权责令其截除根枝或伐去竹木,已造成损失的,应予赔偿。相关法条:《物权法》第七章相邻关系第八十四条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八十五条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第八十七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第九十二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负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民通意见》:第九十七条.相邻一方因施工临时占用他方使用的土地,占用的一方如未按照双方约定的范围、用途和期限使用的,应当责令其及时清理现场,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第一百条.一方必须在相邻一方使用的土地上通行的,应当予以准许;因此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第一百零一条.对于一方所有的或者使用的建筑物范围内历史形成的必经通道,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不得堵塞。因堵塞影响他人生产、生活,他人要求排除妨碍或者恢复原状的,应当予以支持。但有条件另开通道的,也可以另开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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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住房与住宅房的区别?
商住房与住宅房的区别是主要体现在地理位置的要求、目标顾客以及对物业的要求方面,购买者需要结合自己对房屋的设计、希望购买房屋后得到的回报以及房屋的目标用途等角度分析后,决定购买哪种类型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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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租用合同纠纷的纠纷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房屋租赁合同司法解释》第六条 出租人就同一房屋订立数份租赁合同,在合同均有效的情况下,承租人均主张履行合同的,人民按照下列顺序确定履行合同的承租人:
(一)已经合法占有租赁房屋的
(二)已经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
(三)合同成立在先的。
不能取得租赁房屋的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赔偿损失的,依照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承租人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或者扩建,在出租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仍不予恢复原状,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的,人民依照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租赁房屋无法使用,承租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租赁房屋被司法机关或者依法查封的
(二)租赁房屋权属有争议的
(三)租赁房屋具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关于房屋使用条件强制性规定情况的。
第九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合同无效时,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可折价归出租人所有不同意利用的,由双方各自按照导致合同无效的过错分担现值损失。
第十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或者合同解除时,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可由承租人拆除。因拆除造成房屋毁损的,承租人应当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三)因双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导致合同解除的,剩余租赁期内的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由双方按照公平原则分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十二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租赁期间届满时,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补偿附合装饰装修费用的,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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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从____年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共计____年____个____月。  本合同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如乙方需要续租,须提前60天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申请,双方重新议定租金后,方可签订续租合同。否则,视为乙方不再继续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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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装饰装修,合同解除时,双方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的处理没有约定的,人民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因出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应予支持
(二)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承租人请求出租人赔偿剩余租赁期内装饰装修残值损失的,不予支持。但出租人同意利用的,应在利用价值范围内予以适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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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土地转让纠纷律师费怎么收
[律师回复] (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侦查、审查起诉、一审阶段分别计件收费。
1.侦查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2.审查起诉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2000元—10000元。
3.一审阶段收费标准为每件3000元—30000元。
(2)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阶段,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3)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属于实行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执行本通知规定的民事诉讼案件收费标准;属于市场调节价范围的,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收费标准。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多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的,可按照所涉罪名或者犯罪事实分别计件收费,同时酌减收费。
(5)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可以在规定标准5倍之内(含5倍)确定收费标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的认定标准由市司法局另行制定。
(二)担任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案件代理人,以及担任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代理人,担任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代理人的服务收费标准。
(1)一审阶段收费标准
1.不涉及财产关系的,实行计件收费,每件收取2000—10000元;
2.涉及财产关系的,按照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计收取:
10万元下的(含10万)2000—10000元
10万元至100万元部分(含100万)4%-5%
100万元至500万元部分(含500万)3%-4%
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含1000万)2%-3%
1000万元至5000万元部分(含5000万)1%-2%
5000万元以上部分0.5%-1%
(2)二审、申诉、再审案件分别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收取律师服务费。
(三)经委托人和律师事务所协商一致的,可以采用计时收费方式,收费标准为200-3000元/小时。
(四)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服务内容可以采取计件收费、按标的额比例收费或者计时收费的方式。同一委托事项只能采取一种收费方式。
(五)同一律师事务所代理同一案件的二审、死刑复核、申诉、再审,应当酌减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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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铺产权多少年 商铺和住宅产权年限是否一致
商铺土地使用权出让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七十年;工业用地五十年;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综合或者其他商铺用地五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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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你好,之前我家里被人非法闯入了报警了只当做民事纠纷,请问下您关于非法闯入住宅只做民事纠纷吗?谢谢
[律师回复] 你好,非法闯入住宅只做民事纠纷解答如下
 准确论断,只能根据具体案情而定,特别是持续时间,造成的影响等;就伤害而言,刑事立案的最低标准是轻伤二级,轻微伤只能是治安案件;就非法侵入住宅而言,罪与非罪的界限,关键看情节是否严重。即只有对严重妨碍了他人居住安全与生活安宁的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才能以犯罪论处。
  
一、造成了轻微伤,这只是其中的一个结果,不能全面反映案情。
  比如为打人之目的而冲入家中,造成了轻微伤,显然不足以认定构成了非法侵入住宅罪;如果是长时间侵入住宅吵闹,或不听公安警告,或多次侵入,最后造成了轻微伤,应当考虑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因民事纠纷,或其他纠纷等产生矛盾,经常会出现非法侵入住宅的现象。
  现实中,还有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讨说法”的现象,如要求调资、调换工种等进行吵闹,拒不退出。报警后,民警劝说仍不离去,严重影响了他人生活居住的安宁,可以考虑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定罪处罚。
  
三、非情节严重,且必要情况下,民间纠纷不宜以犯罪论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九条: 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经公安机关调解,当事人达成协 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照本法的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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