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自治协商调节:关于此次纠纷,我们建议纠纷方各自进行心平气和的商讨,要以平等、互利、合理以及具有偿付性的方式去妥善地解决。
其主要还是依赖于争议主体间签订的具体契约进行深入交流,进而解决双方所导致的房产权益纷争。
若纠纷各方无能以自治协商的方式加以解决,则可依照此纠纷的种类与隶属的法律关系分别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投诉,或者请求仲裁处理,抑或是向当地初级法院发起诉讼处置。
2、行政部门依职权履行职责:若争议方之一方向相应的行政部门提出投诉,那么该行政部门便会根据其特定的职责权限予以受理,并基于相关的法律条款和行政法规以及规章制度来做出相应的行政决定。
倘若当事人对于行政决定表示不满,可向上一级行政部门提起复议,或者向当地初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然而,除非是最终的行政复议结果,否则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通知书之日起的第15天内,必须向当地初级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值得注意的是,行政决定一经作出即刻具有执行效力,因此,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并不会中断行政决定的执行效果。
3、仲裁或讼诉程序处置:若此类争议并不属于行政部门的管辖范围,而当事人又希望通过仲裁或民事诉讼程序获得解决,这时他们首先要做的就是确保有相应的仲裁协议存在。
如果没有这个前提条件,那么他们便不能申请仲裁,而是只能选择民事诉讼处理。
总的来说,仲裁实行的是一裁终局制。
一旦仲裁裁决生效,当事人就不能再以同样的理由再次申请仲裁或向当地初级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卖房款是否必须支付给房主,以下是针对这个问题的几个具体说明:
1、(1)在某些情况下,卖房款也并非必须立即打给房主,而是可以交由房主亲自委托的中介机构保管。
(2)假设在契约中有明确的规定全额付款,那么在这种情形之下,通常房主可以直接领取到全部的卖房款项。
(3)假如契约中有约定分期付款,那么此时通常就需要有关的资金监管机构介入,确保交易资金能够安全、公正地交付至房主手中,这部分款项一般是由贷款银行直接进行支付。
《民法典》
第六百二十八条
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
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第六百三十四条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二、农村房产买卖纠纷怎么处理
农村房产买卖纠纷处理因个案不同而处理方式不同,主要是:
1、发生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农村房屋买卖,如果查明无欺诈、显失公平情形存在,应当认定房屋买卖合同有效,驳回当事人要求退房退款的诉讼请求;
2、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的,如果取得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的,可认定合同有效,判决驳回当事人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
3、将房屋出售给本乡(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尚未实际履行或者购房人尚未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该合同应作无效处理,双方当事人应各自返还房屋及购房款;
4、对于将房屋出售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人员,未经有关组织和部门批准,如果合同已实际履行完毕,且购房人已实际居住使用该房屋的,如果认定合同无效,在决定退房退款时,要全面考虑到合同无效对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影响以及各方的过错责任大小进行补偿。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房产证独院买卖纠纷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