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之相关规定,对于涉及到房屋财产权益纷争的民事诉讼案,原告应预先缴纳相应的诉讼费用。
然而,若此种纷争最终以败诉结案,则相关诉讼费用将由败诉方承担。
具体而言,《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明确指出,案件受理费应由原告、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和上诉人预先缴纳。
而当被告提出反诉时,如果依照该办法的规定需要缴纳案件受理费,那么这笔费用也应由被告预先支付。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必预先缴纳案件受理费。
至于申请费,则应由申请人预先缴纳。
然而,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条中,第(一)项和第(六)项所规定的申请费并不要求申请人预先缴纳,而是在执行申请或破产申请完成后再行缴纳。
此外,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则需等到实际发生后再行缴纳。
关于诉讼费用的承担问题,《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九条明确规定,诉讼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除非胜诉方自愿承担。
在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情况下,人民法院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决定双方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最后,如果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人民法院会根据他们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来决定各方各自承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
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
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
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
申请费由申请人预交。
但是,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第(六)项规定的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执行申请费执行后交纳,破产申请费清算后交纳。
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费用,待实际发生后交纳。
第二十九条
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
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
二、房产纠纷起诉费用
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案件受理费,二是其他诉讼费用。
房产案件属于财产案件,其案件受理费按照争议的金额以一定的比例缴纳:
争议金额不满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过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纳;
超过5万-10万的部分按3%交纳;
超过10万-20万的部分按2%交纳;
超过20万-50万的部分按1.5%交纳;
超过50万-100万的部分按1%交纳;
超过100万的部分按0.5%交纳。
除了缴纳案件受理费外,还要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包括勘验费、鉴定费、公告费;
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等。
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
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公告、勘验、翻译、评估、拍卖、变卖、仓储、保管、运输、船舶监管等发生的依法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机构或者单位,人民法院不得代收代付。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纠纷起诉费用谁出”,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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