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付怎么办

最新修订 | 2024-0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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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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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当开发商逾期不交房且不付违约金时,业主可依法向仲裁或法院维权,要求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并支付违约金。如开发商仍拒不履行,业主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以保障自身权益。这是维护合同公正、维护市场秩序的必要手段,也是法治社会对每个公民权益的有力保障。
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付怎么办

一、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付怎么办

若开发商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时间交付房产且未支付相应的违约款项给业主,那么业主可依据购买房屋时签订的具体条款与规定,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提出申诉或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获得法律支持并要求开发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违约金

在经过司法程序审理并作出判决之后,如果开发商仍然拒绝履行其应尽的义务,业主有权请求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来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和保障。

仲裁法》第二条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纠纷,可以仲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事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要怎么办

开发商晚交房,买受人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付怎么办”,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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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逾期交房违约金一般是按日计算的,开发商每逾期一日并产生一日的违约金,违约越久,违约金总数会越多。在诉讼时,开发商会援引《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要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二、开发商延期交房要分情况处理  
(一)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施工迟延、相关政府手续办理迟延、市政配套迟延等导致的房屋交付逾期。这种情况下,业主完全可以选择等待,并要求开发商按合同承担延期交付房屋的违约责任,这里提醒业主,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不能弥补你的经济损失(以房屋的正常市场租金作为参照),你可以要求开发商赔偿你的经济损失。  
(二)非正常延期交付的处理:非正常延期交付主要指由于开发商经济实力、相关政府手续违法且无法办理等,如不幸发生上述情况,建议业主立即退房,如开发商负债已经超过其资产,业主还可以向申请开发商破产,以最大限度的保护业主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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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拒付延期违约金不给怎么办
摘要:开发商逾期交房且未支付违约金,可投诉房地产管理机构或消费者协会,协商补偿;交付后暂缓支付物业及采暖费;若协商无果,可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保障购房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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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抗辩理由不当被判支付违约金
[律师回复] 开发商延期交房拒赔偿2011年9月29日,A购买了大庆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一套房屋,并与该房地产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卖方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将符合要求的房屋交付给A,房屋总价款为120万元,如果卖方不能按期交付房屋,卖方应当向买房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数额按照已经支付房款日万分之三支付给A。本来合同中已经规定的明明白白,但是转眼到了2012年的7月31日。卖方却迟迟没能将房屋交付给A,这可把A急坏了,想想现在社会上出现的,业主虽然交了钱,但是开放商交不了房的事情太多了。但是,A转念一想,虽然开放商没能如约的把房子交付给自己,但是小区毕竟每天都能看见进展,看上去还不至于“烂尾”,于是就等着收房。等着等着就到了次年的4月份,即2013年4月14日,开发商终于将A购买的房屋交给了A。后因违约赔偿问题,双方发生争议,故A诉至,要求按照合同支付违约金,并计算至2013年10月份取得竣工备案证之时,即支付违约金额为164880元。在诉讼中,被告认为在房地产开发市场中,延期交房是常有的事情,很正常的现象,并且自己在开发过程中也加快进程,尽力尽早地把房屋交给各购买业主,不存在故意的过错行为,故不应赔偿。抗辩理由不当被判支付违约金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合同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7月31日前向原告交付房屋,但直至2013年4月14日,被告才将涉案房屋交付原告,因此,被告逾期交付房屋的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因原告于2013年4月14日接收房屋。对于被告提出按照楼房竣工备案之日计算,缺少根据,故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对于被告支付违约金的日期应当计算到该日期止,鉴于上述情况,故作出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共计92880元的上述判决。
1.合同约定2016年8月31日;2016年8月中发一份延期告知(不可抗力),延至2016年10月30日;2016年10月30日所有业主要求就部分存在争议的问题做整改再交;2016年11月中旬再次通知交房时间为2016年12月中旬;实际情况是赠送房间未倒板、骏工验收备案表未提供。2017年7月21日已通过竣工验收(其他业主提供的复印件得知),问:现在我认为开发商已经达到交房条件,我如果去收房了,还能继续起诉延期并要求赔偿吗?胜算大吗? 2.车位的情况有点相似,合同也是约定2016年8月31日交,但直到2017年7月才发通知让7月22日至31日去收。因为车位价值较低,本人已在7月23日签字收了,同问:可起诉其车位延期交付并要求赔偿吗?可有胜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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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原告向法院起诉应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体资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结婚证等证据的原件和复印件;企业单位作为原告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商业登记证明等材料的复印件。
2、证明原告诉讼主张的证据。如合同、协议、债权文书(借条、欠条等)、收发货凭证、往来信函等。
三、当事人向法院提交书证,应填写一式两份证据清单,详细列明提交证据的名称、页数。证据经法院承办人核对后,由承办人在证据清单上签字盖章,一份交当事人,一份备案。
四、立案庭在当事人履行必须的手续和交齐有关证据材料之后,在七天内,对符合立案条件的,办理立案手续;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当事人应在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和其他诉讼费用,如确有困难,可在预交期内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的书面申请,逾期不交或者书面申请缓、减、免交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本院将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六、立案手续后,案件由法院排期开庭,当事人应服从法院的各项工作安排,并于结案后到财务室结算诉讼费用,多退少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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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开发商怎样才算完成交房对于房屋的交付,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原则上,交房仅仅意味着对房屋的移转占有。由于不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产权过户登记为要件,与动产所有权的移转以标的物交付行为的完成即意味着标的物所有权的移转完全不同。因此,房屋的交付只是房屋买卖合同履行行为的一部分,完整的履行行为应当包括出卖人交付房屋于买受人并使其取得该物所有权的行为。房屋交付与房屋所有权移转是两种不同性质的履行行为,应当予以区分。当然,按照上条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房屋交付使用”不仅是转移占有房屋,而且同时要移转房屋所有权的,就应当按照约定来确定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在此约定下,出卖人不仅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而且还应当将房屋的所有权移转于买受人,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当事人仅约定了“房屋交付使用”的时间,而未明确约定其中包括房屋所有权转移的,出卖人只要在约定的期限内将房屋移转给买受人占用,即“交钥匙”,就应认定出卖人按期履行了“房屋交付使用”的义务。交房必须达到法定的以及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交房,并不能简单地从字面理解出卖人在约定的时间将房屋转移于买受人占有。交房必须达到交付使用条件。交付使用条件,指的是房屋具备了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功能。在非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非商品房通常不是新建房屋,往往具备了一般的交付使用条件,所以其交付使用条件的具备,主要看当事人是否对房屋的交付使用条件有特殊的约定。在商品房买卖情况下,由于商品房通常系新建,新建房屋要具备按照房屋的性质、用途使用的完整的功能常常需要一个过程,因此,应主要考察房屋是否具备了完整的使用功能。一般来说,新建商品房具备完整使用功能需要两个要件:房屋已经完工。主体结构已封顶、完工,房屋的外装修已完成;房屋的基本配套设施,如水、电、暖气、电梯等已经可以使用。出卖人就出售房屋已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竣工验收手续,并能在交付时向买受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以及《住宅使用说明书》。原则上,出卖人不能在约定时间交付房屋便构成延期交房。
二、出卖人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延期交房的法律后果:(
1)、买受人的合同解除权出卖人延期交房,属于《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中“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按照该条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一方延期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出卖人延期交房的,经买受人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延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2)、出卖人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按照《合同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解释》的有关规定,出卖人延期交付使用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可以按照延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该解释虽然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但其对于交房问题的规定,对非商品房的买卖合同纠纷的处理,也可以比照适用。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确定违约金主要是补偿性质,即补偿违约造成的损失,这种损失分两个方面,一是实际损失,二是可得利益损失。即使合同明确约定了违约金比例,但业主实际遭受的损失在远远超过补偿的情况下,也应被视为不平等条款,业主可要求额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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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延期交房。由于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都会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问题,所以,开发商通知交房时业主要留心开发商交付的时间,以确认开发商是否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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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要留心相应的配套设施是否到位。很多涉房案件起因于配套设施安装不齐全、不到位而产生,而合同中所约定的配套设施的数量、种类、质量、验收标准要以国家的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另外,配套设施是否按期、按时交付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由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业主在接收房屋前要实地考察配套设施的到位情况,如果交付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足以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业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房屋尚不具备交付的条件,有权拒绝接受开发商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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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开发商延迟交付业主要怎么维权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延迟交付业主要怎么维权
对于普通业主而言,首先要在合同上好好下功夫,随后,清楚地了解在整个的交付环节中如何正确应对,如何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或保全,这样即便与开发商发生了难以协商的纠纷,一样可以在人民的主持下获得胜诉。  

一,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延期交房。由于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都会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问题,所以,开发商通知交房时业主要留心开发商交付的时间,以确认开发商是否违约。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开发商应当向社会公示工程竣工时间,业主在签订合约时可以对照前述竣工时间计算出开发商在合同中应当交付房屋的时间,如两个时间相差悬殊,则必有一时间为虚假承诺,业主可以在签约前就此向开发商要求加大违约责任的力度。  

二,要留心相应的配套设施是否到位。很多涉房案件起因于配套设施安装不齐全、不到位而产生,而合同中所约定的配套设施的数量、种类、质量、验收标准要以国家的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另外,配套设施是否按期、按时交付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由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业主在接收房屋前要实地考察配套设施的到位情况,如果交付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足以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业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房屋尚不具备交付的条件,有权拒绝接受开发商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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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交房开发商要赔付吗
当房地产开发商无法如约履行房屋交付义务时,需依照双方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所载明的条款进行赔偿责任承担;然而,若是合同中并未明确列出相关规定或其表述模糊不清,那么就应该根据实际支付的购房总金额,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及逾期天数进行计算,从而得出应当支付的赔偿金,并且还须额外支付一定额度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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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开发商延迟交付业主要要怎样维权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开发商延迟交付业主要怎么维权
对于普通业主而言,首先要在合同上好好下功夫,随后,清楚地了解在整个的交付环节中如何正确应对,如何做好相关证据的固定或保全,这样即便与开发商发生了难以协商的纠纷,一样可以在人民的主持下获得胜诉。  

一,要确认开发商是否延期交房。由于消费者在与开发商签订购房合同时,往往都会约定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赔偿问题,所以,开发商通知交房时业主要留心开发商交付的时间,以确认开发商是否违约。
建设部《关于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明确了开发商应当向社会公示工程竣工时间,业主在签订合约时可以对照前述竣工时间计算出开发商在合同中应当交付房屋的时间,如两个时间相差悬殊,则必有一时间为虚假承诺,业主可以在签约前就此向开发商要求加大违约责任的力度。  

二,要留心相应的配套设施是否到位。很多涉房案件起因于配套设施安装不齐全、不到位而产生,而合同中所约定的配套设施的数量、种类、质量、验收标准要以国家的规定和双方在合同中的约定为准;另外,配套设施是否按期、按时交付的违约责任的承担也是由双方的合同约定,因此,业主在接收房屋前要实地考察配套设施的到位情况,如果交付情况与合同约定不符且足以影响业主的正常生活,业主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根据实际情况认为房屋尚不具备交付的条件,有权拒绝接受开发商的交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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