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房产交房期出现延迟,有权向开发商发出催促通知。
然而,如催促之后的三个月时间内仍未收到房产,可进一步诉诸于人民法院,以寻求解除房屋买卖协议及索求相应损失的补偿。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则,开发商未能按时交付房屋或买方未能及时支付购房款的情况下,经过催促后的三个月合理期限内仍未得到履行,此时,解除权人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项主张应予以支持,除非双方当事人另有约定。
若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或双方当事人并未作出特别约定,则在对方当事人进行催促后,解除权的行使应有三个月的合理期限。
若对方当事人并未进行催促,解除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行使该权利。
若逾期不行使,解除权将自动失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解除权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期房延期交房怎么办
关于违约金的数额,一般情况下,双方有合同约定的,按照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法定的原则,以合同上约定的比例执行;
合同上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准。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买房一直延期交房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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