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交了定金怎么退款

最新修订 | 2024-05-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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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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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购房定金一般可退,但签署合同后则不退,开发商可索赔。定金不退情况包括:购房者未按认购书约定签约,或修改认购书中已确认的重要条款导致签约未成,视为违约。
购房交了定金怎么退款

一、购房交了定金怎么退款

通常而言,购买房产的定金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后是可以申请退还的;然而,若购房者已经同开发企业签署了相关的法律协议,那么此类定金便无法得到退还,开发企业有权依据相关规定要求购房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以下是几种定金无法返还的情形:首先,购房者未按照认购书中所约定的期限或地点前往进行合同签订;其次,当购房者在正式签订合同时,对认购书中已经明确的关键条款如房价、房屋面积以及户型等进行了重大修改,从而导致无法顺利完成签约手续,此时也会被视为违约行为,其所缴纳的定金将无法得到返还。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买房子交了定金怎么退?

按合同约定或协商解决。

退定金是有一定条件的,即因合同条款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退,另外,必须是在认购书约定的期限内来签合同,要想退定金必须要证明这一点。

购房人可以通合同条件谈判时双方修改的记录来证明,也可以通过双方谈话的录音来证明。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购房交了定金怎么退款”,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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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交了定金能否退款
如果交纳的定金并非由购房者方面的原因造成违约,那么该笔款项是有可能予以退还的。若买卖双方严格按照约定履行各自义务,则定金应当作为购房款的一部分进行结算或者予以退还;然而,倘若由于特殊情况(如不可抗力等因素)而使得当事人无法签订完整的商业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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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交了怎么退款
关于购房定金的退还方式,具体分为以下两种情况进行处理:若支付定金的合同主体严格遵循约定履行其相应职责,则所交购房定金可予以全额退还或充当相应的价款;而若收款方的合同主体违反相关规定,那么所收之定金应按两倍金额退还予已经交付定金的合同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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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团购费怎么收取,购房团购费怎么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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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认购书是什么意思,购房认购书的法律效力
[律师回复]
一、什么是买房认购书买房认购书即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买房认购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认购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开发商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一般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开发商所销售房屋倘未取得预售许可证,以向内部职工认购的名义进行销售,俗称内部认购;另一种情况是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开发商为购房人保留预订的房屋,作为交换,要求购房人签订认购书,并交纳一定数额的认购款,如果在规定的时间里,购房人不想购买该房屋,就可能无权要回所交纳的认购款。
二、什么情况下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认购书没有法律效力的情况主要有一下两种:
(一)购房人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认购书由于我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在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前,是不能预售商品房的,而依据我国《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因此第一种情况的认购书在法律上是无效的。但最高人民于2003年4月28日公布,于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解释》)第2条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根据该条规定,在取得预售许可证之前所签订的认购书,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仍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该认购书肯定是无效的;如果开发商在购房人前取得预售许可证,那么该认购书的地位将和开发商已取得预售许可证或者销售的是现房的情况一样的。
(二)未满足合同应具备基本条款的认购书需要看认购书是否满足了合同成立的要件,主要是看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肯定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实践中大多数认购书都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如果认购书仅规定了房号、面积和价格等条款,那么该认购书未满足合同应具备的基本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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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交了好退款吗
在购买房屋时,交纳了定金后,若买方能够依照购房合同的规定执行相应的权利和义务,那么所缴纳的定金可以被原路返还或以相等价值的货币方式进行结算;然而,倘若买方未能按照约定履行其应尽的职责,导致购房合同的根本目的无法达到,那么此时定金将不予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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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购房认购书是否等同于购房合同
[律师回复] 对于购房认购书是否等同于购房合同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认购书和购房合同一样吗,房屋认购书等于购房合同吗?
商品房认购合同是约定基本事项,以约束双方继续就合同订立进行磋商谈判的合同。合同载体包括认购书、订购书、优先购买协议等文书。作为购房意向书或者是认购书来说,只是双方就是否购买这个房屋达成一种意向性的协议,对房屋的一些具体问题都没有包括进去,需要双方签署正式的,才能在法律上正式确定一个房屋的买卖关系的成立。认购合同与商品房买卖合同属于预约与本约之关系,二者合同内容、合同目的、权利义务、违约形态、违约责任形式等存在较大区别,但认购书具备一定条件可以认定为买卖合同,当事人义务将产生质的变化,由双方履行磋商义务变更为出卖人交付房屋、买受人支付价款。因此,房屋认购书或者房屋认购合同一般情况下和购房合同不一样,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不等于购房合同。认购书的目的是约定双方日后要签订购房合同,认购书是为签订正式的购房合同做准备。但是根据目前的法律规定,房屋认购书并不是完全与购房合同没关系,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房屋认购书会转化为购房合同,这个时候,认购书就等于购房合同了。
二、房屋认购书什么情况下等于购房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
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
二)违约责任;
购房认购书的内容是什么,购房认购书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一、购房认购书的内容是什么《房屋认购协议书》是商品房买卖双方在签署预售合同或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简单说来,即是开发商承诺在一定期间内保证不将房屋卖给除认购人以外的第三人,认购人则保证将在此期间内遵循协议约定的条款与开发商就买房事项进行商谈。这种认购行为的主要特征是买卖双方约定的为将来订立合同而谈判的义务,而并非最终达到签约。认购书内容一般包括:
(一)买卖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房屋的基本情况(如房屋位置、面积等);
(三)房屋价款计算;
(四)定金;
(五)签署正式买卖合同的期限。认购书常见于商品房交易中,由其引起的法律纠纷也不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四条、第五条第一次以规范的形式对认购书进行规定。以下就认购书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简要分析。
二、购房认购书包括哪些内容认购书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发展商、销售方及认购书的基本情况;
(二)所认购房产的基本情况(户型、建筑面积、单位价格、币种、房产的总价);
(三)订金数额、付款方式(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银行按揭贷款、公积金贷款、组合贷款);
(四)付款时间(主要针对分期付款方式)、付款地点、帐户等;
(五)签订正式条约的时间(一般为认购后的一周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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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交了想退款怎么退
首先,购房者可以尝试通过与开发商进行友好协商来达成退还定金的共识。其次,若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无法顺利签署买卖合同,那么卖方有可能需要将定金归还给买方。然而,在双方未能就此达成一致意见时,买方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做出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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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股票,收购股票,协议收购的流程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协议收购程序是怎样的 1、制定收购计划。制定收购计划也是初步作出决策的阶段,收购者如果一开始便能组成项目小组,作出的决策在今后的工作中往往就能起到积极的作用。这一阶段主要包括确定收购对象的标准,计划今后工作,明确收购的原则及战略。 2、寻找目标公司。收购者在自己寻找目标公司的同时,也可依靠中介组织的力量,当然选择中介能力强、信誉好的中介机构。其次,也可通过目标公司所在地的投资银行或咨询顾问公司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 3、初步谈判。初步谈判的目的是签署“意向书”,通常由律师和中介机构主持。 4、审查与决策。这是整个收购活动中最为重要的环节,收购方必须通过各种途径了解目标公司的情况,以发现潜在的风险和目标公司今后的发展。收购者可以通过收集大量的信息了解目标公司的利与弊,同时也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寻找降低收购价的砝码。 5、签订收购协议。这一阶段是最后确定收购协议条款的阶段,同时可以决定是收购股权还是资产。通常,收购者会选择买入资产,这样可以减少税赋,降低风险。 6、融资。融资的途径通常有三种:内部融资、外部融资、卖方融资。 7、交割。这一阶段主要由律师来完成,律师应针对其发现的风险进行陈述及披露。 8、重整。交割完毕后,收购者即可按其意愿调整各项经营管理方式,从而正式着手其一体化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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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定金交了想退款可以退吗
首先是特殊性质的诉讼案件,该类案件在延付或拒绝支付租金的状况下,诉讼时效设置为一年;其次,对于向人民法院提出保护民事权益的诉讼请求来说,其一般的时效期设定为叁年;最后一点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自侵权行为发生之日起已经超过了二十年,那么此等情形将不被接受由人民法院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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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购房团购费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购房团购费是什么
[律师回复] 所谓购房团购,规范的说是指一定数量的购房者自发组团或者在团购组织的安排下,由选出的代表或者单位,与开发商多次协商,最终在某一时间段内以低于散户市场成交价格签订《合同》的一种消费过程。对开发商而言主要是带来了大量的成交,对客户而言主要是得到了实惠,属于一种双赢的营销模式。目前,房地产团购主要是以网络公司或专门的房地产营销公司为平台结构订立团购协议的模式。 由此可见,代理机构或者房地产公司虽然在此过程中有参与,但不是团购费的收取方,并不违反《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苏州市昆山工商行政管理局和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开展房地产合同格式条款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第六条第三项规定:“受托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在代理销售商品房时不得收取佣金以外的其他费用。不得采取由第三方向买受方收取的团购费、网络费等各类相关费用。”但是该文件很快就被《苏州关于规范全市房地产团购销售行为的通知》所取代,其主要的要求为:“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将所有房源全部交给电商团购,只要楼盘存有未售房源,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确保不参加团购的购房者也可以在售楼处购到商品房。不得强迫购房者参加各类团购、网购活动。房地产电子商务企业开展商品房团购活动时,应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的房源,合理确定团购规模,不得无限制发展团购会员,以免造成市场混乱。”可见,在对房地产团购费的性质认识趋于一致的情况下,监管部门以规范性文件的性质最终承认了企业可以收取团购费,只是表明了不得因此损害消费者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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