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苏州工伤保险公司不赔怎么解决
工伤保险公司应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严格遵循相关程序来处理拒绝赔付事项。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了企业员工在因工受伤后享有相应的权利以及应当承担的义务,其主要涉及到工伤的确认、医疗费用的补助、伤残等级的鉴定以及生活费补贴等多个环节。若工伤保险公司决定不予赔付,则企业员工可按照如下几种途径进行维权维护自身权益:首先,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如果保险公司以工伤并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为由而拒绝赔付,那么企业员工可以依法申请工伤认定,并由劳动监察部门或法院对该工伤是否符合条例规定进行最终裁定;其次,可以与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取得联系,向其反映情况,请求其协助解决问题,并进行必要的协调工作;最后,如有需要,也可以寻求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法律援助,或者自行聘请律师发起诉讼。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二、苏州工伤鉴定在什么地方鉴定
苏州市的职工可以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工伤申请。在事故发生日起一年内,让单位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工伤。作出工伤认定后,可申请劳动能力伤残等级鉴定,根据结果确定赔偿金额。第一次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单位、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在职工伤情相对稳定或已经痊愈时,向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是社会的基石,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重要手段。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尊重法律,遵守法律,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苏州工伤保险公司不赔怎么解决”,法律不仅是一种规定,更是一种教育和引导。我们应该从法律中学习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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