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荒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
农民自主开辟的未被开发的土地,其使用权无疑归于开展此项工作的个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土地拥有了完整的所有权。实际上,在我国,所有的土地,无论其用途如何,无论是开发中的荒山、荒地还是荒滩,其所有权均归属国家及社会团体统一所有。但是在某些地区,政策支持开荒,那么开辟新土地的使用权将短暂转移至开荒者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以下法律条款阐述了这一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条明确提到了,对于那些尚未授予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植物培育、林业经营、养殖业发展以及渔业生产等活动,只有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的依法批准后,才能够正式将其赋予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权利;
其次,我国国土资源部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的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
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长达二十年以上,该行为应视为现使用者享有其所有权;倘若连续使用未满二十年,或者虽然已经达到二十年,但是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人曾经向现使用者或者相关部门提出收回要求的,则须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真实情况做出土地所有权裁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开荒地的征地补偿如何分配
开荒地的征地补偿的分配:
赔偿的费用,要根据当地的土地补偿标准和安臵补助费的标准而定。
对于开拓的荒地有附着物和青苗的,其赔偿标准要有省或自治区及直辖市的规定决定。
开荒地征地补偿款分配原则是:
1、民主议定原则和合法性原则。
2、平等原则。
3、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集体成员在享有分配利益的同时要考虑其对集体所尽义务的大小,做到权利与义务相一致,公平合理地分配征地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十九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荒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