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荒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归谁
农民自主开辟的未被开发的土地,其使用权无疑归于开展此项工作的个人,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这些土地拥有了完整的所有权。实际上,在我国,所有的土地,无论其用途如何,无论是开发中的荒山、荒地还是荒滩,其所有权均归属国家及社会团体统一所有。但是在某些地区,政策支持开荒,那么开辟新土地的使用权将短暂转移至开荒者手中。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讨论的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
以下法律条款阐述了这一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的第四十条明确提到了,对于那些尚未授予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进行植物培育、林业经营、养殖业发展以及渔业生产等活动,只有经过县级以上政府的依法批准后,才能够正式将其赋予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权利;
其次,我国国土资源部在《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中的二十一条进一步规定: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长达二十年以上,该行为应视为现使用者享有其所有权;倘若连续使用未满二十年,或者虽然已经达到二十年,但是在二十年期满之前原所有人曾经向现使用者或者相关部门提出收回要求的,则须由县级以上政府依据真实情况做出土地所有权裁定。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八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五十二条发包方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应当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应当对承包方的资信情况和经营能力进行审查后,再签订承包合同。
二、开荒地归属问题怎么解决
关于开荒地,必须明确的是开荒者并不具有绝对的使用权,更遑论长期使用权。对于此种情况,开荒者应与土地所有人(诸如村民小组集体或村集体)签署相应的合同来确认土地使用权。
2、倘若关于开荒地使用权出现争议,理应由村民(代表)会议承担决策职责,若要回收开荒者的土地使用权,应给予其合理的经济补偿。
3、当事人可选择向当地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提出仲裁申请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4、自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满三十天内,当事人均享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在此期间内,任何人不得擅自更改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
国家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严守耕地保护红线,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并建立耕地保护补偿制度,具体办法和耕地保护补偿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非农业建设必须节约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占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占用好地。禁止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禁止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
耕地应当优先用于粮食和棉、油、糖、蔬菜等农产品生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将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的,应当优先使用难以长期稳定利用的耕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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