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权利
在所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中,均严格禁止任何未经原先制定设计方案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新设计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建筑物基本构造以及承受重力的结构部分。
若在未获得原有设计单位或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批准并提出新设计方案的前提下,擅自逾越设计规定标准或规范加重楼面负载,则将对装修者给予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而对于此类违规的装饰装修企业,亦应依法课以1000元至10000元间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二、业主是否可以只卖住宅,不卖电梯等共有部分
业主不可以只卖住宅,不卖电梯等共有部分。
根据我国民法典及相关民法理论的规定,在专有权、共有权以及管理权这建筑物区分所有权三大要素中,专有权具有主导性。区分所有人取得专有部分所有权,即取得共有部分共有权及管理权;
同时,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转让的,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因此,业主不可以只卖住宅,不卖电梯等共有部分。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
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权利”,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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