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主是否可以擅自改变房屋结构的权利
在所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中,均严格禁止任何未经原先制定设计方案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新设计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建筑物基本构造以及承受重力的结构部分。若在未获得原有设计单位或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批准并提出新设计方案的前提下,擅自逾越设计规定标准或规范加重楼面负载,则将对装修者给予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而对于此类违规的装饰装修企业,亦应依法课以1000元至10000元间的罚款。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五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作为私人财产权益受法律平等保护的业主,在遭受物权侵害而引发债务问题时,享有向侵权方追索相应赔偿的权利。
此外,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的明确规定,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以及消灭等事项必须遵循法律规定进行登记。这就意味着,业主的物权变动需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以确保其物权的合法性与有效性。综合以上分析,当业主因物权被侵犯而产生债务纠纷时,可依据《民法典》中的相关条款,依法维护自身权益并追偿相应的债务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七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在所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行为中,均严格禁止任何未经原先制定设计方案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新设计方案的情况下,擅自更改建筑物基本构造以及承受重力的结构部分。若在未获得原有设计单位或已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批准并提出新设计方案的前提下,擅自逾越设计规定标准或规范加重楼面负载,则将对装修者给予500元至1000元不等的罚款;而对于此类违规的装饰装修企业,亦应依法课以1000元至10000元间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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