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死亡赔偿需要哪些资料

最新修订 | 2024-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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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员工因工意外伤亡,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3)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4)事故当事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明;5)初次治疗病历及诊断证明;6)工作考勤记录卡;7)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工伤死亡赔偿需要哪些资料

一、工伤死亡赔偿需要哪些资料

在员工因工意外伤亡的情况下,所需提交之材料包括:

1)工伤认定申请表格;2)详尽记录职工伤亡事故经过的《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

3)事故责任人与用人单位签署的具有法律效力书面劳动合同

4)事故当事人本人的身份证或者其在当地的暂住证明;

5)初次在医院接受治疗时的原始病历以及由医生开具的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

6)详细记录每日工作时间及其考勤情况的工作考勤记录卡;

7)如有其他相关补充资料亦可一并提出。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二、工伤死亡赔偿

工伤死亡赔偿包括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近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死亡赔偿需要哪些资料”,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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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赔偿需要哪些资料
员工因工意外伤亡,需提交以下材料:1)工伤认定申请表;2)职工伤亡事故报告表;3)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4)事故当事人身份证或暂住证明;5)初次治疗病历及诊断证明;6)工作考勤记录卡;7)其他相关补充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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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认定提交资料需要多久
在提交工伤死亡材料后,相关部门一般会在60天内作出认定。要是情况简单清楚,15天左右就能有结果。这期间,部门会认真审核和调查。不过,要是有特殊情况,经过申请和批准,认定时间也可以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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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申报工伤死亡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申报工伤死亡需要哪些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申报工伤死亡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报工伤死亡需要哪些材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申报工伤死亡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申报工伤死亡需要哪些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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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待遇支付所需资料是什么?
)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单位存劳关系(包括事实劳关系)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四)工伤认定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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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工伤死亡需要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申报工伤死亡需要哪些材料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八条 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工伤认定申请表;
(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第十九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第二十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该职工所在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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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的申报材料有哪些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填写《工伤认定申报登记表》、《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申报证据清单》。并提交下列材料:
1、《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或确立的有效证明,
2、受伤害职工《职工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伤害后诊断病历或职业病诊断书(或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两人以上旁证证明(证人证言)
5、属于下列情况的还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其它意外伤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单”、“出差通知书”,或者其它能证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证明”材料
(2)属于上下班受机动车事故伤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时间表、单位至职工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和《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个人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需提供机动车驾驶证
(3)属于交通事肇事逃逸的,需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相关证明
(4)属于借用、劳务输出人员,需提交双方单位的协议书借用或劳务输入单位的事故调查报告并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申报并提交劳动合同文本或其它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劳务输出职工名单(需经双方单位盖章确认)
(5)直系亲属代表伤亡职工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还需提交有效的委托证明、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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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人死亡需要什么资料
那么这些遗产就会被收归国有,用来做公益活动嘞。不过这里有个特殊情况,假如这个去世的人是属于某个集体所有制组织的话,那他们的遗产就会留给那个集体了。说到实际操作,咱们还得准备这么几样东西:首先,肯定要有个死亡证明,用来说明债务人真的挂掉了。其次,咱们得列个遗产清单,把他名下的所有财产都写清楚,比如房子呀、车子呀、银行存款、股票、债券之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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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证据材料
[律师回复] 对于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证据材料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证据材料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龄在六十岁基础上多一年则在年份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2、受诉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标准。
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等
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选择高的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按照受诉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采纳四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则需要证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则不需要出具第三项证据。关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由当地的统计部门公布。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哪些项目
一般赔偿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急救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指的是为处理交通事故所用的误工费。
(三)护理费指的是受害者在抢救期间需要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用。
(四)交通费指为处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费用。
(五)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常州或江苏地区为例),一级伤残计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农村户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在常州地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上述赔偿项目并不包含特殊案件的所有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亦会随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改变,并且各个地区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为准。
工伤死亡认定需提交哪些材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劳动合同或者工作证或者工资单。不能提供上述资料的,须提供能够作出有效证明的两人以上证人证词,并根据最高院证据规则,证人证词必须分别作出,证人签字确认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3、首次就医病历等医疗资料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受伤害职工的居民身份证;
5、用人单位盖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局盖章的工商登记证明材料;
6、近亲属代为申请的,需提供能证明与伤害职工为近亲属的有效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授权委托书。
二、工伤认定申请表填表说明:
1、用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体工整清楚。
2、申请人为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意见栏法人代表签署意见并签名,加盖公章。
3、受伤害部位一栏填写受伤害的具体部位。
4、诊断时间一栏,职业病者,按职业病确诊时间填写;受伤或死亡的,按初诊时间填写。
5、受伤害经过简述,应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时所从事的工作,受伤害的原因以及伤害部位和程度。职业病患者应写明在何单位从事何种有害作业,起止时间,确诊结果。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分别提交相应证据:
1、属于职工死亡的,提交死亡证明;
2、属于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提交发生事故时的两人以上的证人分别作出证明材料,证人签字确认并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材料中要具体说明事故发生当时的时间、地点、原因及伤害的部位和程度;
3、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其他相关证明;
4、属于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者相关部门的证明;
5、属于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任认定书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提交上下班的工作时间表,单位至居住地的正常路线图,居住地的证明材料;
6、属于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证明;
7、属于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提交民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的证明;
8、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机构对旧伤复发的确认。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证据资料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的证据材料
1、死者的户口本和身份证,能证明死者的年龄。如果死者在六十周岁以下,则死亡赔偿金按照二十年算,年龄在六十岁基础上多一年则在年份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则按照五年计算。
2、受诉所在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标准。
3、死者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的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纯收入的标准。另外还有死者的住所地以及经常居住地的证明,如户口,房产证等等
赔偿权利人可以比较两地的人均可支配收入,选择高的作为主张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因为如果当事人主张不按照受诉所在地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而采纳四者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标准,则需要证明后者比前者要高。如果前者更高,则不需要出具第三项证据。关于各地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标准,由当地的统计部门公布。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哪些项目
一般赔偿以下项目:
(一)医疗费(急救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按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实报实销。
(二)误工费指的是为处理交通事故所用的误工费。
(三)护理费指的是受害者在抢救期间需要护理而支出的护理费用。
(四)交通费指为处理交通事故而支付的交通费用。
(五)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以常州或江苏地区为例),一级伤残计算公式是:20552元、年×20年=411040元
2、农村户口:8004元、年×20年=160080元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解释》第28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其他直接财产损失:如手机、电动自行车、衣服等物品。
(八)精神损害抚慰金:一般情况在常州地区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上述赔偿项目并不包含特殊案件的所有赔偿项目,计算方法亦会随具体案件的情况不同而有所改变,并且各个地区的赔偿标准也是不一样的,具体以当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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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死亡认定需要什么材料
想要认定工亡,需要准备工伤认定申请书、劳动关系证明、医疗或职业病诊断书、死亡证明以及工伤相关证人证言。不过,申请时要注意,因为各个地区的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不太一样,具体要求可能会有区别,所以最好按照当地的规定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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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赔偿
派出所开死亡证明需要什么资料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根据国家卫计委、公安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人口死亡医学证明和信息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现在死亡证明不是由派出所开具,以下是死亡证明的签发单位:
1、在区内医疗机构或来院途中死亡(含出诊医生到现场已死亡):由救治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2、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正常死亡:由家属或知情人凭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村(居)委会开具的村(居)委会证明、家属或知情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复印件、死者身份证或户口本和生前病历到户籍所在地的医疗机构签发《死亡证》。
3、在家、养老服务机构、其他场所非正常死亡:未经救治的院外死亡,医疗卫生机构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经公安司法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公安司法部门判定为正常死亡者,由负责到现场或调查的执业(助理)医师签发《死亡证》公安司法机构判断为非正常死亡者,由公安司法部门按照现行规定及程序办理。经公安司法部门法医检验鉴定,并由法医所在单位负责人签发《死亡证》。扩展资料死亡证遗失补办:死者家属或知情人遗失《死亡证》,可持本人(死者家属或知情人)有效身份证件向签发单位申请补发一次。已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仅补发
第三联;未办理户籍注销及殡葬手续的,补发
第二至
第四联。补发《死亡证》时,需在
第一联及补发联“医疗卫生机构盖章”栏注明“补发”及补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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