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与通常意义上的临时工并不相同。尽管劳务派遣工的工作岗位多为临时性、辅助性或替代性的,但他们的雇佣方却是具有法律资质的劳务派遣机构,因此总体上仍属全日制的用工方式。劳务派遣这种用工模式,是通过劳务派遣机构将劳动者派遣至其他用工单位,然后由这些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定的服务费用。临时性工作岗位则是指其存在期限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劳务派遣并非等同于临时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六条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二、劳务派遣是和谁签订合同
作为一种特殊的劳动力管理模式,劳务派遣则是由具备资质的劳务派遣公司与劳动者签署劳动合同;
在此过程中,劳务派遣合同则应在实际使用劳动力的单位以及该劳务派遣公司之间先达成劳务派遣协议后,再由后者作为用人单位的代理方来展开招聘工作并将雇员派遣至相应岗位的一种合同形式。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劳务派遣是不是就是临时工”,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