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租房合同,租户偷暖不承认怎么办
租赁期内房屋遭遇盗窃事件,如果房东所提供的房屋设备设施并未出现任何损坏或缺失状况,同时物业管理部门亦提供了相关服务,房东已经履行并达到了安全保障的责任与义务,那么由此产生的责任便需由实施盗窃行为的嫌疑人来承担负责。但反之,假如房屋设备设施存在瑕疵或者遗漏情况,并且房东未能充分履行和达到合理的安全保障职责,那么房东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这是由于出租方负有确保出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能够安全使用的义务,而租户因遭受盗窃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房东也需要在其过失范围之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二、有租房合同公积金能取吗
租房合同时是有可能获取公积金的。
然而,支出住房公积金确实存在限额。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条文,只要满足特定条件,您就有权从公积金账户中提出部分或全部的住房公积金。
正常而言,我们是不能完全提取所有住房公积金的,这种做法仅适用在离职、调任、退休等特例情况之下。
住房公积金,即代表国家机关以及事业单位、国营企业、城镇集体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附属的其他城镇企业和单位、非公有制企业以及社会组织及其在职员工,以相等金额进行投入的长期住房储蓄。
此外,我想简单介绍下以下几点关于住房公积金的特性:
1.保障性,建立公积金制度能为广大职工快速、便利地解决住房问题提供有力支撑;
2.互助性,建立公积金制度能有效地展开并构建拥有房产职工扶助无房产职工的体制和机制,同时,公积金在资金方面为无房屋职工提供极大帮助,充分展示了公积金的互助性;
3.长期性,从每位城镇在职职工开始参加工作直至到达退休或解除劳动关系的那段时间内,他们都需要缴纳个人住房公积金;
同时,单位也亟需按规律为其职工支付补助性的住房公积金。
下面是我要详细阐述的几项公积金特性:
1.普及性,城镇在职员工,不论他们的工作单位性质如何、家庭收入水平高低以及是否已经拥有住房,都必须按照《条例》的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
2.强制性(政策性),如果单位未办理住房公积金的存储登记,或是不为本单位员工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公积金管理机构有权通知限时办理,若超过该期限仍旧未能办理,可依据《条例》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罚,并且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强制执行;
3.社加以性,除了职工自己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之外,单位还要为员工缴纳部分金额,并且公积金贷款的利率比商业性贷款要低很多;
4.返回性,当员工达到退休年龄、退休或者彻底失去劳动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户籍迁移或出国居住等情况发生时,所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会全数归还到这些职工手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有租房合同,租户偷暖不承认怎么办”,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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