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执行期间造成的房屋租赁费怎么算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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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租赁期间,若房屋遭法院查封,租户有权要求降低租金、暂缓支付或解除租赁合同,并可向出租方索赔因查封导致的损失。据我国法律,因第三方权益导致租户无法正常使用租赁物时,租户可提出降租或暂停支付等要求。
强制执行期间造成的房屋租赁费怎么算

一、强制执行期间造成的房屋租赁费怎么算

在租赁期间内,若租赁房屋遭受法院查封措施,作为租户,我们有权请求相应降低租金标准或暂缓支付租金,此外也有权力要求解除租赁合同,以及向出租方索取因法院查封所导致之损失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制度明确规定,倘若由于第三方主张权益,导致租户无法正常使用和受益于租赁物,租户有权提出降租或暂停支付租金等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三条

因第三人主张权利,致使承租人不能对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

第三人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出租人。

二、强制执行期限过后被执行人还未履行怎么处理

在根据法院的判决启动强制执行流程之后,法院有权向被申请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若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如期履行法院判决,法院则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处理被申请人财物的强制手段;

如果被告人名下确实没有可用的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亦可以实施限制高消费、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系列执行措施,目的在于敦促被申请人尽快主动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文书。

如果经过上述措施仍然无法执行的,法院可以依法作出暂时中止执行的裁定,待日后发现被申请人或者其名下财产时,可随时恢复强制执行程序

倘若被申请人拥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但是故意拖延履行者,法院有权予以拘留或者处以罚金,甚至可以在行为严重情况下考虑追究其拒不履行裁判裁决罪的刑事责任。

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强制执行期间造成的房屋租赁费怎么算”,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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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是不是强制执行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棚户区改造,尊重群众意愿禁止强迁。 各地区、各部门要重视并加强对棚户区改造的领导,省级政府是责任主体,并把责任分解落实到市县和有关部门。要优化棚户区改造规划布局,方便居民就业、就医、就学和出行等,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尊重群众意愿,禁止强迁,依法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把好事办好。同时,还要抓好其他保障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棚户区该怎么办 有590号令,按令行事,上面规定得很强细,可以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590号令)自已看一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房屋吗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执行人本人及其家属只有一所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可以豁免执行。拓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
(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
(三)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
(四)未公开的发明或者未发表的著作;
(五)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用于身体缺陷所必需的辅助工具、医疗物品;
(六)被执行人所得的勋章及其他荣誉表彰的物品;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条约程序法》,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部门名义同外国、国际组织缔结的条约、协定和其他具有条约、协定性质的文件中规定免于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八)法律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不得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
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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