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分几部分

最新修订 | 2024-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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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拆迁补偿款项主要由三部分组成:被征用房屋的市场价格补偿、搬迁及临时安置费用补偿、经营生产损失补偿。房屋征收决定应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主要基于国防、外交、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保障性安居工程、旧城区改造等公共利益需求。
拆迁补偿分几部分

一、拆迁补偿分几部分

拆迁补偿所涉及的具体范畴包括:

1.被征用房屋按其市场价格进行的补偿;

2.由于征地房屋导致的必要的搬迁以及短期的临时安置费用的补偿;

3.由于征地房屋而带来的经营生产损失的补偿。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利益、推动国家经济与社会繁荣进步等公共利益需求,在以下特定情况下,确实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应由市级或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做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事务的特殊需要;

(二)由政府主导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需求;

(三)由政府组织开展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求;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求;

(五)由政府依据《城乡规划法》相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造的需求;

(六)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求。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二、拆迁补偿分给租户吗

1.通常而言,涉及到拆迁的事宜会需要向出租人提供补偿,因为这可能会为他们带来经济上的不利影响,因而有必要做出金钱方面的补偿以使其受到尽可能小的伤害。

2.当被拆迁者与承租方之间仍然保持租赁关系时,应当妥善安排和处理承租人的住宿问题,即为其提供安置住所及相关的安置补偿费用来填补场景改变给他们带来的损失。

3.若是被拆迁者与原承租方之间的租赁合同已经解除,那么被拆迁者就有权向对方提出相应的补偿请求,包括重置租赁用房的租金差额损失补偿费、房屋装修补偿费、设备迁移补偿费、室内家电迁移补偿费等不同类型的补偿以及任何相关损失的赔偿款项;

其中,设备迁移补偿费则包括非住宅房屋经营所需的补偿费用。

在政府机关进行房产征用这一行为中,实际上是通过对非国有的个人财富进行公正合理的补偿后再进行强制性的审判程序的一种行政手段。

它的实施必须事出有因且需要满足公益需求,同时也需要保证公平补偿原则的贯彻。

政府机关只有在符合公共利益的必要性前提下并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金额补偿了土地使用者,才可以依法用法定程序撤销公民的土地使用资格。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征地拆迁过程中的法定程序是相当严谨复杂的。

在正式启动程序之前必须要先实施公告公示、调研测试、公开听证、上报审批及制定和公告征地补偿和安置方案等一系列环节。

一般来说,造成宅基地使用权消失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第一种是由当事人双方达成拆迁补偿协议,在这样的情况下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自动终止。

另外一种方式就是拆迁人在经过申请并获得司法支持后,通过法定的司法程序完成对宅基地上房屋的征用任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拆迁补偿分几部分”,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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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应该由被征收人与房屋征收部门进行签订。
相关法律规定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农村征地协议无效是否违法
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具备法律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判定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的核心原则,是看合同是否依法成立。是否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后生效,并依照规定办理批准登记手续。如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存在法定的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该合同则依法成立,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如果毁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或集体所有,相关的转让必须经过当地土地管理部门许可,否则属于违法行为。
2、合同是否依法成立,需要看合同的缔约双方在订立合同之时,是否存在无效或可撤销、可变更的情形。
3、按照合同法52条的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
第三方利益、以合法的行使掩盖非法的目的、违背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合同部分无效,无效部分不影响其它部分效力的,其它部分仍然有效。
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
4、按照合同法53条的规定,给对方造成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对方造成财产损害的情形,合同之中已经约定的免责条款无效。
5、按照合同法54条的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表示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利益受损害方,有权在合同订立后,请求变更或撤销。
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不得撤销。
6、按照合同法55条的规定,撤销权需要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否则声明放弃撤销权或以实际行动放弃撤销权,一律认定为撤销权消灭的法定事由。
7、按照合同法47条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需要经其法定代理人追认方有效,但是纯获得利益或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合同,则不需经过其法定代理人追认亦有效。
8、按照合同法48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9、按照合同法49条的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限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此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对被代理人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10、按照合同法50条的规定,有关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相对人并非知道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超越权限,此种情形下订立的合同,对该法人或其他组织仍然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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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按照合同法51条的规定,无处分权处分他人财产,后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该合同有效。
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8条、44条、47条、48条、49条、50条、51条、52条、53条、54条、55条、5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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