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遭受工伤事故并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后选择离职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请求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多项补偿。
具体来说,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期间,其所在的单位应及时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而当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或劳动者主动申明离职,则有权请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需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这两笔款项的具体数额,则须依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予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认定期限的规定
对于工伤认定期限,法律法规有着明确具体的规定。
在实际工作中,若职工遭受了意外或职业病的损害,公司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确诊患有职业病之后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统筹区域内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
然而,若遇到了特殊情况,经汇报并获得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批准,申请时限可相应地予以适度延长。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认定期间辞职可以获得赔偿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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