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工伤认定程序进行期间离职,是否仍能获得赔偿?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遭受工伤事故并经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后选择离职的劳动者,有权依法请求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及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等多项补偿。
具体来说,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继续保持劳动关系期间,其所在的单位应及时给予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的发放;而当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时或劳动者主动申明离职,则有权请求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同时用人单位也需向其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关于这两笔款项的具体数额,则须依据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制定的相关政策法规予以确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
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二、工伤认定期间离职可以吗
在进行工伤认定的过程中,员工离职是完全可行的,并不会对工伤认定的结果产生任何负面影响。
然而,我们强烈建议您在事故最终确认之前,先完成全部的劳动能力评定程序。
除了伤残给付的相关待遇之外,您还有可能享受到额外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以及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三条
职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三、工伤认定期间社保由谁负责
于工伤鉴定进行之时,员工福利保障费用的支付责任必应且须依然由雇主单位承担。
依据现行的相关法规条文,雇主单位有责任必须自使用工人之日起算起的第30个自然日之内,亲自为他们的所属员工向社会保险专责管理机构提出社会保险登记的申请。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雇主单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停止为员工支付社会保险费用。
倘若雇主单位未能按照规定准时、全额地支付社会保险费用的话,那么便会被社会保险费用收缴机关给予相应的命令,要求他们在规定期限内保证完全缴清或作出相应的补充,并且在欠缴费的日期开始计算后,按每日数百分之五的比例逐步增加滞纳金;如果逾期仍然没有缴纳完毕,那么将会由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对欠缴金额处以一倍以上至三倍以下的罚款。
总而言之,在工伤鉴定期间,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义务是由雇主单位来承担的。
工伤认定期间离职,劳动者仍可依法获得赔偿。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工伤七级至十级伤残的劳动者离职后,有权获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补助金的具体数额根据各地政策法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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