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降职降薪合法吗

最新修订 | 2024-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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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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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降低员工薪酬须有充分证据支持员工不胜任职位,并遵循法律法规与内部制度,包括培训和岗位调整。若企业无视这些要求,仅凭未经证实或规定程序的不胜任理由降薪,则构成违法行为。
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降职降薪合法吗

一、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降职降薪合法吗

这是不合法的行为。

企业要降低员工薪酬的唯一途径应建立在有扎实的证据证实员工确实存在无法胜任其当前职位的情况,并且整个流程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例如给予员工必要的培训、调整岗位等等。

倘若企业在这样的环节中忽视了其中任何一项要求,仅仅依据员工不能胜任其工作这一未经证明或未经规定程序的理由来降低其薪酬,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职工怎么处理

当企业因职工不胜任其职务而进行解雇时,务必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作为支撑,同时,应依法向该员工支付合理经济赔偿

所谓“难以胜任工作”,即指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标准等多方面因素,如技能水平、努力程度等,完全履行其劳动义务。

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该避免蓄意提升定额标准,以免影响员工的绩效表现。

关于经济赔偿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款,其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则给予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赔偿。

若劳动者在服务的半年时间以上但未满一整年期间被解雇的,则将此段时间视作一整年来计算;

反之,如果在服务的半年时间以下被解雇的,则仅需给付半个月的工资赔偿。

针对那些无法胜任现有岗位的员工,企业绝对不可随意解雇,必须安排适当的培训及岗位调整机会,然而经过这些措施之后,仍然转变不大者,企业则有权提前三十天以书面信函形式传达解雇信息予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然后方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降职降薪合法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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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明确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而对于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变更,需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
2、企业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且降低劳动报酬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视同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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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必须具备明确工作内容及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事项,而对于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变更,需企业与员工协商一致。
2、企业单方面变更工作岗位,且降低劳动报酬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视同变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需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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