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降职降薪合法吗
这是不合法的行为。企业要降低员工薪酬的唯一途径应建立在有扎实的证据证实员工确实存在无法胜任其当前职位的情况,并且整个流程应当遵循严格的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例如给予员工必要的培训、调整岗位等等。倘若企业在这样的环节中忽视了其中任何一项要求,仅仅依据员工不能胜任其工作这一未经证明或未经规定程序的理由来降低其薪酬,那么这种行为无疑是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十条的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公司以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辞退职工怎么处理
当企业因职工不胜任其职务而进行解雇时,务必提供充分的相关证据作为支撑,同时,应依法向该员工支付合理经济赔偿。
所谓“难以胜任工作”,即指劳动者未能按照合同规定标准等多方面因素,如技能水平、努力程度等,完全履行其劳动义务。
在此情况下,企业应该避免蓄意提升定额标准,以免影响员工的绩效表现。
关于经济赔偿部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条款,其金额将按照劳动者在企业中的服务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则给予一个月的工资标准赔偿。
若劳动者在服务的半年时间以上但未满一整年期间被解雇的,则将此段时间视作一整年来计算;
反之,如果在服务的半年时间以下被解雇的,则仅需给付半个月的工资赔偿。
针对那些无法胜任现有岗位的员工,企业绝对不可随意解雇,必须安排适当的培训及岗位调整机会,然而经过这些措施之后,仍然转变不大者,企业则有权提前三十天以书面信函形式传达解雇信息予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其一个月的工资,然后方可终止双方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在降低员工薪酬的过程中,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来支持员工无法胜任其所在职位这一事实,并且要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内部的规章制度,其中包括提供必要的培训以及进行适当的岗位调整等措施。如果企业罔顾上述准则,仅仅基于未经确认或不符合既定流程的“不胜任”理由来实施降薪操作的话,那么就有可能被判定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不当行为。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