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怎么认定以什么为标准

最新修订 | 2024-0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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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工伤认定标准包括: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受伤、工作前后在工作区域准备或完成工作受伤、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履行工作职责受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因公出差受伤或失踪、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等,以及其他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情形。 此外,还包括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抢救无效死亡、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满足任一情形,均可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待遇。
工伤怎么认定以什么为标准

一、工伤怎么认定以什么为标准

对于工伤认定标准,其涵盖内容如下所述:

首先是在职工工作时间与工作地点之内,是因为直接参与到工作相关的原因而遭受的事故伤害;

其次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前或以后,为了准备或是完成与工作密切相关的事宜而在工作区域内,此时如果遭受事故导致的伤害,亦可按照工伤处理;

第三种情况为,当员工在工作时间以及工作地点之内,由于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而遭遇到暴力或其他意外伤害时,同样也应被视为工伤;

第四类情况则是指患有职业病的员工;

第五种情况是指员工在因公出差期间,由于工作原因而遭受伤害或者是在事故中失踪的情况;

第六种情况是指员工在上下班的过程中,如果遭遇了非由自己主要责任交通事故或者是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导致的伤害,那么这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

最后一种情况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如果符合其他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那么也应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有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此外,还有两种特殊情况需要注意,即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如果员工突然生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过抢救仍然无效死亡的,也应被视为工伤;

另外一种情况是,如果员工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动中受伤,也应被视为工伤。

只要满足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工伤怎么认定

对于职工工伤的判定过程主要有以下几个环节:首先,劳动者应及时向所在雇佣单位进行报告;

其次,该单位必须在事故伤害或被确诊患有工伤且已做出鉴定之日起的第三十个工作日内,向所属统筹地区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工伤认定;

最后,待雇员完成工伤所导致的损伤程度评估之后,由统筹地区的劳动安全与卫生管理部门对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核并最终予以确认。

经工伤认定之后,员工便可享有规定期限内的停工与医疗待遇保障。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费用由用人单位负担。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工伤怎么认定以什么为标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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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以什么为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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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朋友昨天下班的路上被车撞了,这算不算是工伤?有人说是有人说不是,请问,怎样认定工伤认定?
[律师回复] 工作中事故发生后,单位应在30日内(时限)申请工伤认定,超过30天不超过1年(时效)单位也可申请,但工伤认定之前的费用由单位承担。单位不为职工申请认定,职工或者近亲属可在1年内(时效)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认定。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在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对需要司法机关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结论为依据的,在这些部门尚未作出结论期间,工伤认定时限中止。
一、工伤认定申请时效起算的理解
《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主旨在于保护受害职工的合法权益,该条所规定的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时效的起算点应为事故伤害实际发生之日,而不仅仅是事故发生之日。从该条文的行文和立法本意看,着重点应在伤害事实的发生时间,而不是简单的事故发生时间。
受伤害人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实际伤害事实发生的时间往往不一致,结合事故发生的实际,一般存在以下两种特殊情况:
1、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具有一定的潜伏期和隐蔽性,在事故发生之时,并没有表现出来一定的伤害后果,经过一段时间,疾病发生病变或者加重才表现出受伤害的结果。在这种情况下,本着保护受害职工合法权益的宗旨,应以疾病发作并被医院确认的时间为实际伤害结果发生之日。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作为受害职工的原告应提供证据证明被医院确诊的伤害结果确系因涉案工伤事故所致。
2、在事故发生之日,受害职工所受的伤害表现出一定的后果,但是随着治疗,疾病症状并没有减轻,反而加重。受害职工欲对加重后果申请工伤认定,需要证明其加重后果是由事故引起。
二、工伤认定申请时限的性质是“申请时效”,而非“除斥期间”。
有的学者认为,该申请时限是“除斥期间”,理由是期间的起算点是“发生之日”,而不是“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另外也没有规定申请期间存在中止、中断的情况,这些都符合除斥期间的特征。
这样的理解是错误的,除斥期间是相对于民法的形成权而言,指权利主体在法定或者约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导致权利消灭的后果,其权利消灭不仅是程序权利也包括实体权利。
从《工伤保险条例》第17的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未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该条旨在促使用人单位积极申请工伤认定,但在另一方面说明了即使超过时间,劳动者并未丧失实体权利。另外,该条款还规定了,在特殊情况,经社保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以上两点,都不符合“除斥期间”的理论要件。
从理论上分析,工伤伤害结果发生日即意味当事人必然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与民法的时效规定并不矛盾。在司法实务上,即便超过申请时限,法院对工伤保险待遇纠纷的诉讼仍然会受理,江苏等地方法院在特定情况下,会支持职工的诉讼请求。
虽然对于工伤职工和近亲属申请工伤认定时,未规定该时限有时效中断、中止和延长的情况,但从保护劳动者的角度和《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来看,应倾向认为是“时效”。
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受伤职工和亲属因为客观原因未能在法定期间内提出申请的现象是存在的,如企业向职工单方面的承诺“会全权负责赔偿”,企业欺骗职工已向有关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职工因客观原因无法收集必要的申报材料,职工在申报时相关材料未能邮寄送达目的地或途中遗失等等。这些情况一旦发生,受伤职工的实体权利若因此彻底丧失,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充分保障,也悖于工伤保险制度设立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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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二套房认定是认房又认贷吗
[律师回复] 目前银行在审查购房贷款时,不仅要查询借款人的贷款记录,还将登录房管部门的房屋权属系统查询借款人家庭的住房数量。严格按“认房又认贷”原则界定二套房。“认房又认贷”,指无论购房人现时名下是否有房产,只要之前有过住房贷款的记录,就会被认定为二套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二套房认定标准贷款详解:目前公积金贷款政策也比较严格,只要借款人有过房贷记录,不论房贷是否结清、房产是否出售,即便从未使用过公积金贷款,首次申请公积金贷款也会被算做二套房。二套房认定标准做出规定,要求各地上调二套房贷款利率,目前二套房贷款利率多执行1.1倍基准利率,甚至更高。自去年银行闹“钱荒”以来,个人房贷一直处于持续收紧的状态,今年初以来,不少一二线城市银行已开始上调房贷利率。有权威机构调查数据显示,全国近九成银行首套房贷利率升至基准甚至上浮5%到10%,个别上浮20%。二套房贷款利率更是全线上调10%,部分银行上浮达到20%,利率优惠更是成为历史。虽然房贷业务还在正常办理,但放款速度不容乐观。去年年底出现的放款难问题,未见丝毫缓解,特别是二手房,3个月办下来已经是最快的了。一家银行表示,目前国家正收紧资金的流动性,不允许太多资金流入市场,使得整个银行放贷资金偏紧,商业贷款周期大约都在3个月左右。但公积金贷款属于政策贷款,速度会快些。商业贷款基准利率:6.55;上浮10%为7.205;上浮20%为7.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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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体上,检察机关根据犯罪事实和对社会危害程度以及认罪认罚的情况,依法提出从宽处罚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时一般应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如果被告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违背意愿认罪认罚,否认指控犯罪事实,或者指控的罪名跟人民法院审理的罪名不一致,以及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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