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哪些可以索赔
1.如果是由于合同工程本身遭受损害、或是由于该项工程导致任何第三方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或者是将用以施工的原材料以及待安装的设备运送至施工现场时遭受的损害,则这些均需由发包方全权承担责任;
2.若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相关人员伤亡情况发生,他们的所在单位应负起相应的责任,并且需要承担相应的费用;
3.对于承包方的施工机械设备的损坏以及停工所带来的损失,也应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4.在停工期间内,如承包方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必须留守在施工现场的必要的管理人员以及保卫人员的相关费用,则应由发包方承担;
5.至于工程所需进行的清理与修复工作所产生的费用,同样应由发包方承担。
《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五条
【货物因不可抗力灭失的运费处理】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因不可抗力灭失,未收取运费的,承运人不得请求支付运费;
已经收取运费的,托运人可以请求返还。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可否适用定金罚则
在业务实践中,定金罚则是指当双方签订契约时,可依据法律明文规定,确定其中一方以支付定金的方式来确保其权利。
若借款方能够按照约定履行责任,那么定金需退还或抵扣部分款项。
反之,若身为贷款者未能遵守契约规定,那么其坚守的定金将被驳回不要,而收到定金的另一方也需双倍归还这笔定金。
然而,若是由于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使得主合约无法如期履行,则此种情况便不适用于定金罚则。
若由于合同亲戚外的第三者的过失导致主合约无法正常执行,那么仍需参照定金罚则。
同时,受到定金处罚的一方也有权向涉及相关事宜的第三者提出追偿。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哪些可以索赔”,我们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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