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福利房被卖怎么处理
关于将单位提供的福利房屋售出并能否予以赎回这一问题,需要与买方进行深入且细致的沟通和协商方可得出最终结论。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单位所提供的福利房屋是允许进行自由交易的。
当单位通过集资合作方式建设住宅楼,并且在满足了其内部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购置需求之后,若仍然存在部分房源余量的话,那么这部分房源将会由市、县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面向那些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进行销售;
或者,也可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格购入这些房源,然后将其作为廉租房使用。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在满足本单位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购买后,房源仍有少量剩余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统一组织向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的家庭出售,或由市、县人民政府以成本价收购后用作廉租住房。
二、单位福利房是否算夫妻共同财产
单位配给员工的福利住房并不必然构成夫妻共有的财产权益。
若此类福利房屋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或在婚前已经获得但双方达成共识将其视为婚后共有财产,那么这种情况下,福利住房可被认定为夫妻共同所有;
但是,若在婚前已获得福利住房且双方未曾有特殊约定的,此时所涉福利住房便应被视作一方的单独所有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单位福利房被卖怎么处理”,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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