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不续签怎么赔偿

最新修订 | 202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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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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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一般不赔偿,但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此时,用人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
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不续签怎么赔偿

一、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不续签怎么赔偿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时,未进行延续签订通常不会引发相关赔偿责任。

然而,若由于用人单位擅自降低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条款及条件,从而导致劳动合同无法顺利续约,此时用人单位将需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责任。

具体来说,用人单位应依据工员在该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按照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的工资的标准,对工员实施补偿措施;对于工作年限在半年至一年之间的人员,其补偿金额应按照一年的标准进行计算;若工作年限不足半年的工员,其所享受的经济补偿则为半个月工资数额。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详细列出了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提供经济补偿:

首先是工员依循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行使解除权的情况;

其次是在用人单位维持或增加原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情形下,工员拒绝顺延劳动合同的情况;以及最后当劳动合同以固定期限为准结束时,满足用人单位存在维持或提升原劳动合同约定事项的行为,但工员仍明确表示不予续约的条件。

至于第四十七条,则对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作出了明确规定,即经济补偿金应依照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实际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就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作为补偿;但对于工作年限超過六個月但尚未达到一年的劳动者,其补偿金按一整年来算;而工作年限低于六個月的劳动者,其所获得的经济补偿金则为半个月工资数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二、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有哪些

为证实真实存在的劳动关系,需提供以下相应的证据支持:

1、相关工资款项的支付凭证或详细记录(例如员工工资发放清单)以及雇主代缴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的详实记录;

2、由雇主颁发给劳动者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明确个人身份及工作性质的证件材料;

3、劳动者在求职过程中填写的雇主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相关招录信息;

4、详细的考勤记录;

5、其他与该事件有关的劳动者的证人证言等。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事实劳动关系员工不续签怎么赔偿”,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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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把解除证明拿到,调档用。
  
2、新单位出调档函或者接收函,一定写明已在此工作,需要转移人事档案或户口,写清楚转移地址。如果单位没有人事代理权,需要去单位依托的人事局把接收函盖章子,需要携带单位接收函和合同,有的还需要介绍信。
  
3、如果单位有人事代理权的话带调档函和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就可以去老单位提档了。
  
4、回来存档。
  
二、关于社会养老保险转移。
  根据《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规定,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按照以下流程:
  
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4、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收到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转移的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资金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确认情况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
  
三、关于医疗保险的转移。
  
1、参保人员随新就业单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按以下流程办理:
  
①企业或个人携带相关资料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转入;
  
②对符合办理条件的,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生成《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并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参保人员原在我市参保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③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接收新参保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发送的参保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后,核对信息并通过系统生成《参保凭证》,并填写《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
  
④各区(市)社保经办机构将《参保凭证》第
一、三联及《参保人员医疗保险类型变更信息表》,通过信函邮寄方式发送至新就业地经办机构。有个人账户的,办理个人账户余额划转手续,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内。
  
2、参保人员跨统筹地区流动就业无接收单位的,其基本医疗保险按以下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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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符合办理转移条件的参保人员,系统生成并打印参保凭证。凭证第一联由经办机构妥善保管,第三联交给参保人员。有个人账户的,个人账户余额按我市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员;同时终止参保人员在我市的基本医疗保险关系;
  .参保人员携带《参保凭证》到新就业地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参保手续。新就业地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当地参保规定的,生成并向我市的经办机构发出《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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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养弃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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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应当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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