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开发商宣布破产,房子还没有交房会怎样
在房屋租赁期届满之际未能顺利交付新居,并且房地产开发商宣告破产时,为保障自身权益,应尽快启动民事诉讼程序以争取索回相应的赔偿款项。
在此情况下,购房者通常无法如愿获取购房款项,而是仅能拿到相关收据或欠条等凭证,其与开发商之间的关系将从原本的买卖合同转变成为债权债务纠纷。
当然,若开发商最终因资不抵债而被迫申请破产保护,其资产将有可能被法院进行公开拍卖,此时,相较于其他普通债权人而言,购房者将具备更大的机会获得清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八条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开发商宣传材料与实际不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吗
根据法律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材料属于要约邀请范畴,但若出卖方在商品房开发规划限定范围内针对房屋及其相关设施做出了明确而具体的说明和承诺,这些表述又直接且重大地影响到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签订以及房屋售价的设定,便可被视为真正的要约。
即便此类说明和承诺并未纳入到商品房买卖合同之中,它们也应被认定为合同条款之列。
若当事人违反此项约定,必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构成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开发商宣布破产,房子还没有交房会怎样”,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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