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安置房能不能买卖
拥有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证明的拆迁安置房,毫无疑问地具有合法的交易权,其交易流程和常规房地产交易并无明显差异;
然而,针对那些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房产所有权证明的拆迁安置房,我们必须深入分析具体情况。在此类特殊情况下,购置和交易此类安置房时应关注以下几点处理方法:
首先,务必深入了解拆迁前该住宅的产权属性,若房产在拆迁之前已具备正式的房屋所有权证明,仅仅因为拆迁后期开发商未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使之暂时无法获取,那么尽管过程繁琐,但是未来仍然有可能成功申请到房屋所有权证明。
其次,在进行任何涉及购房的操作之前,务必要先办理好相关的公证手续,以防出现不必要的法律纷争,确保交易流程的公正性。
最后,有部分开发商为了提升收益,会在拆迁安置房交易之后为客户提供更改房屋所有人名字(即过户)的配套服务,适度收取一定量的费用也是较为合理且行之有效的处理策略。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三十八条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
(一)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条件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
(三)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
(四)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
(五)权属有争议的;
(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二、安置房能不能作为财产保全使用
关于被诉讼人所持有的房产安置,我国各级司法机关在必要时仍然有权援引相关法律法规实施房产保全措施。当司法审判面临当事人一方的不当行为或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决无法顺利执行或者给当事人带来额外损失的可能性较高时,依据另一方当事人(通常为受害者)提出的请求,有权部门可依法裁决采取财产保全手段,并要求责任人做出一定行动或禁止其继续有特定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安置房能不能买卖”,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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